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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發布/修正】2014年3月13日【實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

【法規沿革】
‧2006年12月21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2007年1月4日海關總署第155號令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關總署令第96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原條文
‧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註:修改第4條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單耗標準 §7
第三章 申報單耗 §13
第四章 單耗審核 §19
第五章 附則 §28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規範加工貿易單耗(以下簡稱單耗)管理,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海關對單耗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3條


  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加工條件下加工單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單耗包括淨耗和工藝損耗。

第4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設立環節向海關進行單耗備案。

   --2014年3月13日修正前條文--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備案環節向海關進行單耗備案。

第5條


  單耗管理應當遵循如實申報、據實核銷的原則。

第6條


  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提供的資料涉及商業秘密,要求海關保密並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的,海關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加工貿易企業不得以保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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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單耗標準

第7條


  單耗標準是指供通用或者重複使用的加工貿易單位成品耗料量的準則。單耗標準設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應稅成品單耗標準增設最低下限值。

第8條


  單耗標準由海關根據有關規定會同相關部門制定。

第9條


  單耗標準應當以海關公告形式對外發布。

第10條


  單耗標準適用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內的加工貿易企業不適用單耗標準。

第11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單耗標準內向海關進行單耗備案或者單耗申報。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外的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在單耗標準內的,海關按照申報的單耗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申報的單耗超出單耗標準的,海關按照單耗標準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

第12條


  尚未公布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的實際單耗對保稅料件進行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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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報單耗

第13條


  申報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報告單耗的行為。

第14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如實向海關申報單耗。
  加工貿易企業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申報單耗的,應當留存成品樣品以及相關單證,並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前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海關批准的,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在報核前申報單耗。

第15條


  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單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加工貿易項下料件和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
  (二)加工貿易項下成品的單耗;
  (三)加工貿易同一料件有保稅和非保稅料件的,應當申報非保料件的比例、商品名稱、計量單位、規格型號和品質。

第16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工藝損耗範圍:
  (一)因突發停電、停水、停氣或者其他人為原因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二)因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滅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損耗;
  (四)因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質、規格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用料量增加的損耗;
  (五)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保稅料件所產生的損耗;
  (六)加工過程中消耗性材料的損耗。

第17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當採取紙質或者電子資料形式申報單耗。

第18條


  加工貿易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辦理單耗變更或者撤銷手續,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保稅成品已經申報出口的;
  (二)保稅成品已經辦理深加工結轉的;
  (三)保稅成品已經申請內銷的;
  (四)海關已經對單耗進行核定的;
  (五)海關已經對加工貿易企業立案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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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單耗審核

第19條


  單耗審核是指海關依據本辦法審查核實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與加工實際相符的行為。

第20條


  海關為核查單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複製加工貿易項下料件、成品的樣品、影像、圖片、圖樣、品質、成分、規格型號以及加工合同、訂單、加工計畫、加工報表、成本核算等帳冊和資料;
  (二)查閱、複製工藝流程圖、排料圖、工料單、配料表、品質檢測標準等能反映成品的技術要求、加工工藝過程以及相應耗料的有關資料;
  (三)要求加工貿易企業提供核定單耗的計算方法、計算公式;
  (四)對保稅料件和成品進行查驗或者提取貨樣進行檢驗或者化驗;
  (五)詢問加工貿易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涉及單耗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六)進入加工貿易企業的貨物存放場所、加工場所,檢查與單耗有關的貨物以及加工情況;
  (七)對加工產品的單耗情況進行現場測定,必要時,可以留取樣品。

第21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接受加工貿易企業的申報。

第22條


  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單耗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的,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質疑通知書》(以下簡稱《單耗質疑通知書》,格式見附件),將質疑理由書面告知加工貿易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23條


  加工貿易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自收到《單耗質疑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

第24條


  加工貿易企業未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資料、提供的資料不充分或者提供的資料無法確定單耗的,海關應當對單耗進行核定。

第25條


  海關可以單獨或者綜合使用技術分析、實際測定、成本核算等方法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單耗進行核定。

第26條


  單耗核定前,加工貿易企業繳納保證金或者提供銀行擔保,並經海關同意的,可以先行辦理加工貿易料件和成品的進出口、深加工結轉或者內銷等海關手續;加工貿易企業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實轉,且台賬實轉金額不低於應繳稅款金額的,可以免予提供擔保。

第27條


  加工貿易企業對單耗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單耗核定海關的上一級海關提出書面覆核申請,上一級海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後45日內作出覆核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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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28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淨耗,是指在加工後,料件通過物理變化或者化學反應存在或者轉化到單位成品中的量。
  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工藝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過程中除淨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轉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工藝損耗率,是指工藝損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單耗=淨耗/(1-工藝損耗率)。
  技術分析方法,是指海關通過對成品的結構、成份、配方、工藝要求等影響單耗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和計算,核定成品單耗的方法。
  實際測定方法,是指海關運用稱量和計算等方法,對加工過程中單耗進行測定,通過綜合分析核定成品單耗的方法。
  成本核算方法,是指海關根據會計帳冊、加工記錄、倉庫帳冊等原料消耗的統計資料,進行對比和分析,計算核定成品單耗的方法。

第29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30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31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1日海關總署令第96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海關加工貿易單耗質疑通知書


  ____關單耗質疑(200
  )____號
  ____________:
  你公司/單位於____年__月__日向我關申報的__________(手冊/帳冊號__________),因以下原因我關現提出質疑:
  【  】加工企業申報的單耗與海關設定的單耗風險參數存在較大差異;
  【  】加工企業申報的單耗與相同或者類似加工企業產品的單耗存在較大差異;
  【  】加工企業申報的單耗與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單耗平均水準存在較大差異;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單耗管理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條的規定,請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供下列單證資料。若明確不能提供,或者逾期不提供資料,或者所提供的資料不足以證明申報單耗的真實性或者準確性的,海關將不接受申報單耗,依法另行核定單耗。
  【  】料件、成品的樣品、影像、圖片、圖樣、品質、成分、規格型號等相關資料和資料;
  【  】工藝流程圖、排料圖、工料單、配料表、品質檢測標準等能反映成品技術要求、加工工藝過程及相應耗料的有關資料;
  【  】加工合同、訂單、加工計畫、加工報表、成本核算等有關帳冊和資料計算方法、計算公式及說明。
  海關(簽章)    受送達人(簽字或者蓋章)
  年  月  日
  (本通知書一式兩聯,第一聯送加工貿易企業,第二聯由海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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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1日發布條文:::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淨耗及工藝損耗 §10
第三章 企業單耗的報備、報核 §12
第四章 附則 §19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了規範加工貿易單耗管理,打擊偽報單耗的不法行為,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加工貿易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
  (一)單耗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在正常生產條件下加工生產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單耗包括淨耗和工藝損耗。
  (二)單耗標準是指海關在加工貿易單耗管理中,對加工貿易企業申報的生產加工的實際耗料和對海關執法監管核定的單耗,規定應共同遵守並在一定期限內重複使用的規則。
第3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關對加工貿易項下進口保稅料件和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的備案、核查和核銷的單耗管理工作。
第4條

  加工貿易單耗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加工貿易企業的生產實際;
  (二)貫徹國家產業政策、財稅政策和外貿政策;
  (三)以國家、行業標準或該行業的平均生產水準為基礎;
  (四)促進加工貿易企業的技術進步和公平競爭;
  (五)便於海關依法行政和有效監管。
第5條

  國家和關區的單耗標準適用于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外的加工貿易企業單耗的備案和核銷。對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內的加工貿易企業的成品單耗,不適用國家和關區單耗標準,海關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予以核定和核銷。
第6條

  加工貿易成品的單耗標準有一定的幅度範圍,對加工成品的單耗設定最高上限值,對出口應稅成品的單耗還設定最低下限值。
第7條

  海關總署根據國務院決定,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全國海關統一適用的加工貿易單耗標準(以下簡稱國家單耗標準),海關總署負責國家單耗標準資料庫的維護。
  對尚未制定國家單耗標準的加工貿易成品,各直屬海關可根據單耗標準制定的原則結合本關區加工貿易企業的加工實際,制定僅適用于本關區範圍的單耗標準(以下簡稱關區單耗標準),各直屬海關負責關區單耗標準的維護,並報總署備案後執行。
  某項加工貿易成品一經頒佈國家單耗標準,該項成品的關區單耗標準即行廢止。
第8條

  海關應在成品出口或結轉前,在成品單耗標準的幅度值和執行期內按加工貿易企業生產實際核定成品的加工單耗。
  如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準或關區單耗標準的幅度值時,應分別按本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9條

  國家單耗標準自批准生效之日起執行。國家單耗標準生效前在海關備案商品的加工貿易合同,仍按海關原核定的單耗標準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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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淨耗及工藝損耗

第10條

  本辦法中相關用語的解釋:
  (一)淨耗是指加工生產中物化在單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
  (二)工藝損耗是指因加工生產工藝要求,在生產過程中除淨耗外所必需耗用,且不能完全物化在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成品和半成品)中的加工貿易進口保稅料件的數量。
第11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工藝損耗範圍:
  (一)因生產過程中突發停電、停水、停汽或人為原因等造成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二)對加工貿易企業未經加工或組裝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在運輸移動和倉儲放置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損耗(遺灑、蒸發、揮發、沾罐、沾管、掛壁、掛倉等);
  (三)因失竊、丟失、破損等原因造成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耗;
  (四)因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引起的保稅料件、半成品、成品的損毀、滅失或短少等損耗;
  (五)因進口保稅料件或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結轉)的品質、數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約定,以致造成加工用料增加或成品短少的損耗;
  (六)加工生產過程中被檢測出的不合格進口保稅料件,以及因工藝性配料所用的非進口料件所產生的損耗;
  (七)加工生產過程中完全不物化在成品中的消耗性材料的損耗;
  (八)經海關認定,其他不屬於工藝損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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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業單耗的報備、報核

第12條

  加工貿易企業應按照海關單耗管理的統一要求,建立本企業各種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庫。有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可通過與海關電腦聯網的方式接受單耗管理。
第13條

  加工貿易企業的單耗資料庫應存儲已加工、待重複加工和正在加工成品的單耗資料。加工的合同定單、排料圖、下料單、配料表一經確定,應及時將成品的加工生產單耗資料存入單耗資料庫。
第14條

  加工貿易企業單耗資料庫的成品單耗經海關核實確認後,即可成為海關對該加工貿易企業核銷該成品加工的單耗標準。經海關核定確認單耗的成品,在不同合同中重複加工時,海關可不再審核該成品的單耗。
第15條

  加工貿易企業加工的成品實際加工出口或深加工結轉前,應如實申報成品的單耗,如海關認為必要,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原材料、成品樣品或其影像圖片、圖樣及其品質、成分、規格、型號等相關資料和資料;
  (二)工藝流程圖、排料圖、工料單、配料表,品質檢測標準等能反映成品加工的品質技術要求、加工工藝過程及相應耗料的有關資料;
  (三)加工合同、生產報表、成本核算等有關帳冊;
  (四)財政、稅務、審計部門對企業稽查審計的結果和報告資料等;
  (五)其他能反映單耗、淨耗和工藝損耗情況的資料。
  加工企業不得以商業秘密為由,拒絕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海關對企業提供的資訊資料中屬於商業秘密的負有保密義務。
第16條

  加工貿易企業在生產中的實際成品單耗與其向海關備案時申報的單耗不符時,應在成品實際報關出口(包括深加工結轉)前主動向主管地海關申報辦理變更手續,海關按規定辦理變更。
第17條

  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國家單耗標準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加工貿易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對其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編碼、品質、規格、數量、單耗、淨耗和工藝損耗、生產工藝流程以及超出國家單耗標準的理由作出具體說明,並隨附加工貿易合同以及海關認為必需的其他有關檔和資料。
  (二)主管海關或現場業務部門在接受加工貿易企業書面文書後,應按規定程序對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做必要的核查,隨附本關正式意見報請直屬海關審核,直屬海關同意後報海關總署審批。
  (三)海關總署在接到直屬海關上報的文件後,將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該商品的國家單耗標準是否需要調整進行研究並予以回復。
第18條

  加工貿易企業加工成品的單耗超出關區單耗標準,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加工貿易企業應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對其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品名、商品編碼、品質、規格、數量、單耗、淨耗和工藝損耗、生產工藝流程,以及超出關區單耗標準的理由作出具體說明,並隨附加工貿易合同以及海關認為必需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海關在接到加工貿易企業書面申請並按規定程序和方法對加工貿易企業生產的實際單耗進行必要的核查,並隨附本關正式意見,報直屬海關審批。
  (三)直屬海關的關區單耗標準,可以根據加工貿易企業的申請和主管海關的核查意見,經調查核實後,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調整,並將調整後的關區單耗標準報總署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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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則

第19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第20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21條

  本辦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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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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