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日期】2020年8月11日【實施日期】2021年9月1日

【法規沿革】
‧2020年8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2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規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的具體確定辦法,由國務院依據本法和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3條


  對進口貨物或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4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如下:
  (一)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百分之七;
  (二)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五;
  (三)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者鎮的,稅率為百分之一。
  前款所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住所地或者與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地點,具體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5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第6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可以規定減征或者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7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與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致,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第8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扣繳義務人為負有增值稅、消費稅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同時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

第9條


  城市維護建設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

第10條


  納稅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11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