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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

【公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實施日期】2005年2月28日

【法規沿革】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公布施行

【法規內容】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資訊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將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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