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實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
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
【公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布日期】2001年8月31日【實施日期】2001年8月31日
【法規沿革】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01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六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規內容】
為了懲治毀林開墾和亂占濫用林地的犯罪,切實保護森林資源,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修改為﹕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