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修正】2018年8月31日【實施日期】2018年8月31日

【法規沿革】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註作相應修改。本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2011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原條文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法規內容】

第1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2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3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4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6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7條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

第9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並向納稅人提供其個人所得和已扣繳稅款等資訊。

第11條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

第12條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第13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第14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匯算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審核後,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第15條


  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金融帳戶資訊。教育、衛生、醫療保障、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資訊。
  個人轉讓不動產的,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不動產登記等相關資訊核驗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登記機構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查驗與該不動產轉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有關部門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本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資訊系統,並實施聯合激勵或者懲戒。

第16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按照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17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18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19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20條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21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22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36000元的 3
2 超過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45

【註1】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
【註2】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換算後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30000元的 5
2 超過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500000元的部分 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回頁首〉〉

:::2011年6月30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2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第3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2011年6月30日修正前條文--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並按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4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第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減稅的。
第6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準、生活水準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2011年6月30日修正前條文--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準、生活水準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範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個人所得稅稅率表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第7條

  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8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9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2011年6月30日修正前條文--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徵,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後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後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10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11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12條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007年6月29日修正前條文--


  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徵時間和徵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13條

  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14條

  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15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