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題庫名稱】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申論題庫彙編『57單元』

民法申論題庫民事訴訟法申論題庫
 

。。各年度考題。。112年(7)。111年(3)。110年(3)。109年(3)。108年(3)。107年(6)106年(6)105年(5)104年(5)103年(5)102年(3)101年(4)100年(3)98年(1)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司法行政 107年106年101年98年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12年111年110年109年108年107年106年105年104年103年102年101年100年
(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01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0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12年01。112年02。111年01。111年02。110年01。110年02。109年01。109年02。108年01。108年02。107年01。107年02。106年01。106年02。105年01。105年02。104年01。104年02。103年01。103年02。102年101年100年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律師考試第二試。〈01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02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12年01。112年02。111年01。111年02。110年01。110年02。109年01。109年02。108年01。108年02。107年01。107年02。106年01。106年02。105年01。105年02。104年01。104年02。103年01。103年02。102年101年100年
(5) 國防法務官 112年01-1。112年01-2。112年02-1。112年02-2

回目錄(5)〉〉回頁首〉〉

112年(7)

11201。(5)112年第一次國防法務官考試(一)

112年國防法務官考試試題10150【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開設複合式餐廳而購置房屋 A,並委請乙進行裝潢,乙依約裝潢完畢後,甲積極規劃開張營業事宜,不料餐廳的內裝天花板部分掉落導致甲受傷,需住院治療。為確認乙的施工品質及確保餐廳的安全性,甲於治療期間即積極聯絡丙前往餐廳檢視安全性,並修復天花板掉落的部分,餐廳因此延後 1個月開始營運。餐廳營運半年左右遇到疫情,致營運狀況大受影響,甲苦撐多時後適逢國外有其他的工作機會,因此決定結束餐廳營業,轉至國外任職。甲將房屋 A 與營業使用的汽車出售與丁,並於陸續清空屋內的東西後,將該 房屋交給丁整理裝潢,但仍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汽車則因甲尚有使用需求,約定 1 周後交付並移轉所有權。此際鄰居戊違法經營的小型工廠失火,延燒至甲出售與丁的上述房屋、汽車,導致房屋、汽車全毀。試說明:
  (一)甲可否向乙請求損害賠償,包含醫療費用、丙檢視與修復等費用、延後 1個月始營運的損失?(40分)
  (二)甲可否向丁請求房屋與汽車的價金?丁可否向戊請求損害賠償?(40分)

  二、甲與乙甫結婚,甲即因工作關係單獨前往歐洲居住 2年,乙認為甲的汽車閒置無用甚為可惜,因此以甲的代理人自居,將汽車出售與丙,並將獲取的價金使用於家務。甲返國後發現其心愛的汽車遭乙出售,氣憤之餘,旋即聯絡丙,要求返還該車。甲返國工作後因故死亡,死亡時乙已懷胎半年,甲尚有寡母丁,此外,甲與乙結婚前曾與同居女友育有一子戊。試說明:
  (一)甲向丙請求返還汽車是否有理由?(30分)
  (二)甲乙結婚時約定採分別財產制,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乙可否向法院請求遺產分割?該分割是否有效?(40分)

回目錄(5)〉〉回頁首〉〉

11202。(5)112年第一次國防法務官考試(二)

112年國防法務官考試試題10160【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3分之1。甲認為丁無權占用,欲請 求丁返還該地,乙及丙不同意一同起訴。試問:
  (一)甲如自己單獨列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返還該地予甲,法院應如何處理?又甲可否請求法院命乙及丙追加為共同原告?(40分)
  (二)承(一)情形,如丁抗辯自己對 A 地有租賃權存在,對於丁有權或無權占 有該地之事實,何人應負舉證責任?在甲與丁之訴訟繫屬中,丁可否列丙為被告反訴聲明請求確認丁對於 A 地有租賃權存在?(35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日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於 108年3月3日駕駛某車號汽車因闖紅燈撞傷駕駛摩托車之甲,致甲身體受有右大腿骨骨折及腦震盪等傷害,住院 3個月,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68萬元、工作損失 8 萬元,爰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76 萬元整及利息。試問:
  (一)在本件訴訟中,如原告之主張未論及其受有精神損害一節,法院得否闡明原告得追加精神損害賠償之請求?又如法院發現原告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就之得否對被告闡明?(40分)
  (二)訴訟中,承審法官發現案發時,伊適巧路過,看到甲有超速及違規左轉之情形,乙卻未主張之,就此一法官之私知,法院得否審酌作為裁判之基礎?又若乙請求傳訊證人丙擬證明乙未有闖紅燈情事,若法院以丙係乙之配偶,證詞必有偏袒,故駁回其聲請,法院以此理由拒絕傳訊證人丙,是否合法?(3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1203。(2)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560【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之子乙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月間擅自數次使用甲之印章、存摺,先後提領甲於 A 銀行之存款計新臺幣 300 萬元,甲於翌年2月間發覺 後,即屢次催促乙速返還該款項,均未獲乙回應。嗣甲於 109年1月間過世,其財產由配偶丙、子女乙、丁繼承。試問丙、丁得依如何根據請求乙返還上述款項?又如丙未得乙、丁之同意,單獨起訴請求乙返還上述款項予全體繼承人,其主張是否有理?(25分)

  二、甲以其所有之A 屋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期限 20 年之抵押權於乙,以擔保甲未來向乙之借款後,即由甲向乙借款 800 萬元,並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分100 期攤還本息,如不遵期償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試問:
  (一)甲向乙借得上述款項後,旋即基於乙、丙之合意,由丙承擔甲對乙所負上述債務。如丙未遵期償付時,乙得否實行對 A 屋之最高限額抵押 權?(10分)
  (二)甲向乙借得上述款項後,甲旋即將 A 屋出賣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丙,且於乙、丙完成變更原抵押人甲為丙之同時,約定由丙向乙貸款,以清償甲對乙所負上述債務。如丙遲未向乙借款、甲亦未向乙清償債務時,乙得否實行對 A 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15分)

  三、甲、乙(住所均在彰化縣)共有位於苗栗縣的 L 地,遭到丙、丁(住所 均在臺中市)共同私自搭蓋 F 鐵皮廠房占用。甲要求丙拆屋還地未獲回 應,遂獨自向苗栗地方法院起訴丙,請求拆 F 廠房返還 L 地予全體共有 人。於言詞辯論中,受訴法院已確信 L 地係甲、乙共有、F 廠房係由丙、 丁二人共同搭蓋而為共有人;甲得知後亦更正其前的事實主張。對於甲的起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四、甲主張,乙在十年前向自己借款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因乙到期不還,遂向管轄法院提起一部請求之訴,請求被告給付 100 萬元。訴訟中,甲主張有乙親筆書立的借據,但因自己其間二次搬家,一時找不到該張借據。訴訟中乙矢口否認有該筆借款一事;至言詞辯論終結,法院仍無法確信甲、乙間有借貸的事實,終以無理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該判決確定三年後,甲偶然發現該張乙所書立的 800 萬元借據,立即向管轄法院起訴請求前訴請求所剩餘的 700 萬元,並以該借據為證據。如受訴法院認為該借據足以證明甲的 800 萬元債權存在,對此後訴,應如何裁判?(25分)

回目錄(3)〉〉回目錄(4)〉〉回頁首〉〉

11204。(3)(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4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A地為私有土地,地勢低窪,呈池塘狀態,早於日治時期即為農田排水灌溉渠道,供周遭農地排水使用,數十年至今,未曾中斷,亦從未有人提出異議。甲基於買賣關係,輾轉繼受取得A地所有權,多年來在A地經營小型養殖漁業。其後,乙在其所有之鄰近工廠設置排水溝,將無害工業廢水排放流入A地,經甲多次向乙提出異議,乙不為所動,主張其有排水進入A地之權利,且其排放的是無害工業廢水,並未影響甲在A地經營養殖漁業。約同一時期,丙在其所有之鄰近農地設置排水溝,因疏忽未及注意,不斷排放有毒農田污水進入A地。A地因農田污水排入結果,造成甲無法繼續以A地經營養殖漁業。試問:
  (一)甲請求乙停止排放工業廢水進入A地,有無理由?(30分)
  (二)甲請求丙賠償其無法繼續以A地經營養殖漁業的營業利益損失,有無理由?(30分)
  (三)設乙事後為預防紛爭,主動支出費用改善工廠排水設施,避免工業廢水繼續排放流入A地。乙請求甲償還其因此支出的費用,有無理由?(15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已成年之丙子。甲於20年前與丁女發生關係而生子戊,並已認領戊。甲與丁發生婚外情後,即離開與乙之共同住所與丁同居,雖有給付丙之扶養費,惟與乙分居已20年,期間二人幾無見面,僅就子女教養、家庭費用負擔等必要事項始有聯絡。甲主張其與乙分居時久,彼此已無感情且互不關心,婚姻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日向法院訴請與乙離婚,乙則抗辯兩造感情淡薄係肇因於甲外遇、離家別居,甲為唯一可歸責之一方,仍期待甲歸家共營夫妻生活,不願意離婚。法院於112年5月30日為第一審判決,敗訴之一方已依法提起上訴,嗣甲於112年7月30日死亡,甲死亡後遺有A地、B屋(含基地),其遺產尚未分割。其中A地由庚無權占有並於其上擅自搭建C屋使用,B屋於甲生前即出租於辛,惟辛自111年7月1日起積欠租金,經甲屢次催告均置之不理,迄甲死亡時已積欠租金達新臺幣(下同)60萬元。戊於甲死亡後於咖啡廳與網友壬見面,與壬甫結識2小時即決定結婚,壬當場書立結婚書約,因咖啡廳內只有店員一人且不願意擔任結婚證人,故壬外出覓得原不相識之路人癸、丑於結婚書約證人欄簽名,戊則於咖啡廳內等待壬取得證人簽名,再與壬持該結婚書約共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嗣戊於結婚登記翌日死亡。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為本案判決時,應如何判斷甲之離婚請求有無理由?(25分)
  (二)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戊之遺產由何人繼承取得?(25分)
  (三)丙是否得單獨對庚起訴,請求拆除C屋、返還A地?是否得單獨對辛起訴請求給付112年7月30日以前積欠之租金60萬元?(25分)

回目錄(3)〉〉回目錄(4)〉〉回頁首〉〉

11205。(3)(4)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1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5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 (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於民國(下同)108年5月1日以價金新臺幣(下同)5千萬元將其所有A地出售予乙,並約定乙違約時其所已給付之價金充作違約金予以沒收,嗣於同年10月5日乙給付2500萬元後,甲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乙。惟乙未按約定於同年10月20日給付尾款2500萬元,經定期催告未果,甲於同年12月10日發函解除買賣契約,並沒收已付價金,為此請求返還該地所有權。乙則抗辯其並未遲延給付,即使違約,違約金將其所已給付價金全部沒收顯屬過高,請法院依法減為一半,過高部分為不當得利,應返還予乙,在甲未將多收價金退還前,不得請求移轉A地所有權,故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一)如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之解約為有理由,且違約金減為1500萬元為當,應為如何之本案判決?(25分)
  (二)法院就乙得提起反訴請求返還酌減後違約金有無闡明義務?(20分)
  (三)如乙就違約金酌減部分提起反訴,請求判命甲給付乙1000萬元,並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甲則抗辯該訴具形成訴訟性質,於判決確定時始生效力,故不得宣告假執行。法院於判決乙之反訴勝訴時,應否宣告假執行?(30分)

  二、甲以丙、丁、戊、己為被告,起訴主張:甲於某日搭乘乙駕駛之機車行經A地,適丙駕駛機車闖越紅燈及丁駕駛汽車超速行駛行經該地,乙閃避不及而撞及丙車、丁車,致甲受傷。丙於車禍發生時為17歲,其父戊應對丙之行為負責;丁當時因急於送貨而肇事,其僱用人己亦應負責,爰對丙、丁、戊、己起訴,請求賠償甲所受損害新臺幣100萬元等語。試問:
  (一)甲應如何主張權利,並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5分)
  (二)於訴訟程序中,如僅丙提出抗辯:本件車禍係因乙酒醉駕車而肇事,丙並無過失,對甲自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縱認丙有過失,亦應減免丙之賠償責任等語。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乙酒醉駕車、丙闖越紅燈、丁超速行駛均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則法院得否減免丙、丁、戊、己之損害賠償金額?(25分)
  (三)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丁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主張其於車禍發生時並無超速行駛;丙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提起上訴,主張甲請求賠償之金額過高,嗣丁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上訴。丙、丁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全體被告?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回目錄(5)〉〉回頁首〉〉

11206。(5)112年第二次國防法務官考試(一)

112年第二次國防法務官考試試題10150【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新北市有A地一筆,長年閒置未使用,乙見狀遂未得甲之同意並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於A地上興建B屋居住。二年後,乙因搬往高雄市,遂將B屋賣給丙,並將B屋之鑰匙交付於丙,丙隨即搬入B屋居住。請問:
  (一)甲發現其A地上建有B屋,並見丙居住其中,遂要求丙拆屋還地,但為丙以B屋係自乙處購得,有合法權利為由加以拒絕。何人之主張有理由?(25分)
  (二)丙因出國經商,故B屋閒置不用,丙之友丁見機不可失,未得丙之同意即搬入B屋居住。丙二年後回國,見B屋被丁占用至為不滿。丙可否向丁主張丁應支付入住兩年期間之費用?(25分)
  (三)丙因出國經商,將B屋出租予戊,租期三年,戊隨即搬入B屋居住,但丙於一年後,又將B屋轉讓於己,己見戊居住於B屋中,遂要求戊搬離,但為戊以其係自丙合法承租為由加以拒絕。何人之主張有理由?(25分)

  二、原告甲(外燴廚師)主張受乙打電話要求而至乙指定之處所操辦婚禮之外燴,乙未給付訂金以外之新臺幣(以下同)160萬元外燴費用,故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管轄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為乙應給付甲160萬元之判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各自獨立之問題:
  (一)乙於言詞辯論程序上承認有打電話要求甲操辦婚禮外燴之情事,其發生何種民事訴訟法上之效力?乙於承認上述情事後,主張自己先前承認有打電話要求甲操辦婚禮外燴之說法乃係講錯了,請法院當作乙沒有承認過上述情事。請問其發生何種民事訴訟法上之效力?法院應如何處理?(40分)
  (二)若第一審法院作出命乙給付160萬元(及法定年利率利息)之判決,乙欲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狀內應表明何等事項提出於何法院?若乙於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應廢棄原判決之理由者,法院應如何處理?(35分)

回目錄(5)〉〉回頁首〉〉

11207。(5)112年第二次國防法務官考試(二)

112年第二次國防法務官考試試題
【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死亡時名下計有A屋、B地、C車、D公司股票,價值共計新臺幣(以下同)4,000萬元,而甲生前對戊有700萬元之債務,對己有400萬元之債權,並向庚人壽保險公司投保有保險金額500萬元之死亡保險,但未指定受益人。甲育有乙、丙、丁三名子女,乙結婚時甲贈與乙600萬元購買新婚房屋,丙大學畢業時向甲借款200萬元創業,丁因未成年而與甲共同居住,甲每個月給予丁生活費,合計已給予100萬元。請問:
  (一)乙、丙請求丁分割遺產時,丁對甲贈與乙之600萬元及甲借丙之200萬元可為如何之主張?(40分)
  (二)遺產分割後,對於乙所分得之遺產與債權,丙、丁應負如何之責任?(35分)

  二、甲銀行高雄分行放款新臺幣(以下同)250萬元於私人乙(成年且無精神障礙。住所在臺南),於甲所提供之以白紙黑字印好、一體適用於與所有借用人締結之借貸契約中表示,就貸與人與借用人雙方就該借貸契約所生之紛爭提起訴訟者,雙方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甲銀行總行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管轄,乙雖對於該合意管轄條款表示異議,但由於甲銀行高雄分行堅持不作調整,乙無力變動該條款,為取得借款,而不得不在該契約上簽名。嗣後清償期屆至,乙未能全額清償該筆債務,甲銀行高雄分行乃作為原告起訴,請求臺北地方法院判令被告乙返還借款200萬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銀行高雄分行得否作為原告起訴?(25分)
  (二)臺北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乙得為如何之主張?(30分)
  (三)若乙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為任何關於管轄權之表示,臺北地方法院作出命乙返還200萬元借款(及法定年利率利息)之判決後,乙始主張臺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11年(3)

11101。(2)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560【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是 A 腳踏車所有權人。A 腳踏車市價新臺幣(以下同)5 萬元。乙未 經甲的同意,以甲之代理人自居,而以甲之名義,出賣 A 腳踏車於丙, 約定價金 3 萬元,並約定於乙之住處交付 A 腳踏車。丙至乙之住處,乙 亦未經甲的同意,即以甲之代理人自居,而以甲之名義,將 A 腳踏車所 有權移轉於丙。丙為此共花費來回交通費用 2000 元。丙並不知乙無權代理 A 腳踏車買賣與所有權移轉一事。甲拒絕承認 A 腳踏車買賣與 A 腳 踏車所有權移轉。甲請求丙返還 A 腳踏車,丙遂將 A 腳踏車返還於甲。試問丙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25分)

  二、甲是 A 屋所有權人。甲日前將 A 屋出租於乙。乙在 A 屋內燒炭自殺而 身亡。A 屋原本市價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但 A 屋因乙燒炭自殺 一事,其目前市價僅 500 萬元。甲將 A 屋出賣於丙,約定價金 1000 萬 元。丙支付 1000 萬元價金於甲。甲交付 A 屋,並移轉 A 屋所有權於丙。丙不久後得知,乙在 A 屋燒炭自殺身亡一事。試問丙請求甲返還 1000 萬元價金,有無理由?(15分)

  三、甲是 A 地所有權人。乙是甲的單獨繼承人。甲出賣且交付 A 地於丙,惟 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其後死亡。試問丙就此對乙有何權利,可資主張?(10分)

  四、(一)何謂訴訟參加、主參加訴訟?其效力各如何?(10分)
  (二)甲自認為 A 屋所有權人,起訴主張乙為無權占有人,訴訟繫屬中,若 丙主張自己始擁有 A 屋所有權,試問丙應如何主張其權益?(15分)

  五、(一)民國89年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作了那些修正?(10分)
  (二)甲曾匯款 400 萬予乙,作為買賣價金之支付,惟事後甲主張乙締結之契約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故乙受領價金係無法律上原因,構成不當得利,因此甲向乙主張民法第179條返還 400 萬元。試問就是否「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15分)

回目錄(3)〉〉回目錄(4)〉〉回頁首〉〉

11102。(3)(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4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提供其所有之土地與建商合建 X 大樓,分得 A、B 二屋。建物完成後, 甲與其子乙約定,將 A 屋登記於乙名下(即所謂之借名登記),並約定 由乙無償使用,且未約定使用之期限及目的;B 屋則登記於甲自己名下。 數年後,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乙、丙、丁,且 A 屋仍登記於乙名下, B 屋則已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請問:
  (一)丙、丁得否請求乙將 A 屋登記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20分)
  (二)丙單獨通知乙不得再繼續使用 A 屋,並請求乙遷出 A 屋,是否有理? (20分)
  (三)因 X 大樓住戶戊之過失引發火災,致 B 屋部分毀損。丙得否單獨向戊 請求賠償按其應繼分計算之損害?(20分)
  (四)乙利用其為 A 屋所有權登記名義人之機會,提供 A 屋予不知乙僅係 A 屋出名人之庚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之抵押權,以 擔保乙於設定時向庚實際借得之420 萬元借款債務。嗣因乙未能清償前開債務,庚遂聲請法院拍賣 A 屋,並就拍定之價金受償 390 萬元, 其餘 30 萬元仍未獲清償。之後,乙、丙、丁就甲之遺產完成分割協議,各取得三分之一。如丙、丁就乙前開處分A 屋,得依侵權行為規 定向乙請求賠償之權利已經時效完成,則丙、丁得否另為如下之請求?(40分)
  1.乙應給付丙、丁各 160 萬元
  2.乙應給付丙、丁各 140 萬元
  3.乙應給付丙、丁各 130 萬元

  二、甲男與乙女於民國(下同)80年至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但未舉辦結婚儀式及宴客,嗣後依序生育丙男、丁女、戊男、己女。甲、乙於 96年4月辦妥兩願離婚登記,但仍同住一處,共同撫養兒女。甲、乙後來復合,於 97年10月公開舉行婚禮並宴客,惟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兩人復合後,甲經商致富,乙則操持家務而無任何財產。此外,甲於 105年12月贈與丙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作為其考上高考之獎賞;丙嗣與已婚女子過從親密,生下 A 女,丙按月支付撫育 A之 費用。丁於 106年7月結婚而從甲受贈 500 萬元,並於婚後育有 B 子。 戊婚後生下 C 子。己未婚生下 D、E 二女,且因於 107年1月開店營業 而經甲贈與 300 萬元。其後,丙、丁、己對甲有重大虐待情事,經甲公開表示三人不得繼承其財產,但甲嗣於作成遺囑時,特別寫道:「我原諒己對我的不孝,她仍可繼承我的財產」。108年6月,甲、己搭機遭遇空難,同時死亡。戊知悉甲死亡後,隱匿甲之遺產情節重大,旋被發現。請問:
  (一)假設乙曾於 105年10月向法院訴請確認甲乙婚姻無效,並請求甲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平均分配。乙之訴,是否有理?(20分)
  (二)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 200 萬元,惟甲尚欠債權人庚 1100 萬元未還。庚訴請戊清償上開 1100 萬元之債務,是否有理?(10分)
  (三)甲死亡後,若經協調分配乙剩餘財產之差額後,甲遺有現金 700 萬元,且無任何債務。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20分)

回目錄(3)〉〉回目錄(4)〉〉回頁首〉〉

11103。(3)(4)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1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5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主張其所有某地段 001 地號土地,法定用途為「建築用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屬袋地。周圍地分別有乙、丙所有同段 002、003 地號土地圍繞。伊有在 001 地號土地興建集合住宅必要,但乙及丙均否認伊有袋地通行權存在。爰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以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 001 地號土地對 002 及 003 地號土地通行權存在;並主張 001 地號土地為建地,依相關建築法規定,申辦建造執照,建築基地聯絡公路之路寬須至少 5 公尺,請求法院判准開設之通行道路寬度應符合建築法規定。乙及丙則辯稱:001 地號土地現狀仍可徒步與公路聯絡,不符合袋地要件;乙、丙又分別辯稱,如法院認袋地通行權存在,開設 5 公尺路寬對自己損害過大,且損害最小之處所及方法,在相對方所有之003、002 地號土地上。請問:
  (一)若法院認為甲之土地對乙之土地或丙之土地袋地通行權存在,則於審酌通行處所及方法時,應列入考慮之因素為何?法院准開設之通行道路寬度,是否必須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定,使甲得以申辦建築執照?(25分)
  (二)民法第787條第1項之袋地通行權,法規範目的為何?袋地所有人提起之訴訟,屬何種類型訴訟(確認、形成、給付訴訟)?(25分)
  (三)共同被告乙、丙間,屬何種共同訴訟?若第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甲之土地在乙之土地有袋地通行權,且指定 5 公尺寬度之通行道路,並駁回甲對丙之請求。乙不服提出第二審上訴,甲就敗訴部分(對丙之訴)未聲明不服。第二審法院如認第一審判准之通行方案不當,可否改判甲之土地在丙之土地上通行權存在?請就乙上訴之移審效主觀範圍,附具理由說明之。(25分)

  二、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將 A 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甲, 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出資向丙購買 A 屋一棟,登記於乙之名 下,供其住居,並擬作為將來婚後住所。其後甲、乙交惡,已無結婚之意,甲曾多次向乙催告返還,乙均置之不理,甲得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隨時向乙請求返還,並聲請傳喚丙為證人」;乙則抗辯:「A 屋雖係 甲向丙購買,但已經贈與乙,並提出甲曾向乙說:『A 屋送給你,作為我 倆愛的小屋』之對話錄音作為證據」;甲再抗辯:「該錄音係在甲不知情下偷錄;且該屋係借名登記於乙名下,並非贈與;退萬步言,縱為贈與,但係以結婚為條件,甲、乙既然沒結婚,乙當然要返還 A 屋給甲」。 請問:
  (一)本件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40分)
  (二)受訴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應否傳喚丙?乙之錄音能否作為證據?(3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10年(3)

11001。(2)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組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A 騎機車參加跨年晚會,回程途中,因過失和 B 發生車禍。A 雖然有意 願賠償 B,但 B 堅持自己的機車是特殊改裝車,修理費用極高。經討價 還價後,B 同意 A 賠償新臺幣 1,000 元即可。隔天,A 詢問車行老闆好 友,好友表示 B 一開始的修車費用估價過高。A 欲後悔履行賠償,有無 可能?(25分)

  二、A 客運公司僱請司機 B 擔任駕駛。某次行駛中,乘客 C 不願讓位「博愛 座」給老翁 D,雙方爭執不休之際,B 司機過失緊急煞車,致使老翁 D 摔傷。問:老翁 D 可以如何求償?(25分)

  三、甲在乙所開設之健身房工作已經三年多。現今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惡意環境、逼迫自己離職。因此,甲起訴請求乙給付其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然第一審判決甲僅 50 萬元部分為有理由。甲就第一審敗訴部分聲明上訴後,乙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之言詞辯論期日,提出附帶上訴,並主張甲離職後,違反競業禁止原則,故依約應給付乙違約金 300 萬元。試問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之附帶上訴?(25分)

  四、甲女乙男結婚數年後,甲女以乙男與丙女有婚外情,故訴請裁判離婚。甲女於本件離婚訴訟之準備程序期間,追加聲明謂:請求法院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判決乙男應給付甲女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甲女並聲明追加將丙女列為共同被告,主張丙女妨害家庭致甲女產生精神與名譽上重大損害,請求法院判決丙女應給付甲女 100 萬元。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甲女所提出之各項追加?(25分)

回目錄(3)〉〉回目錄(4)〉〉回頁首〉〉

11002。(3)(4)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4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1日央請乙向丙借款作為購車之用,乙於同日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於同年12月31日清償。乙取得借款後,如數交付甲,甲遂持該款項向丁購買進口 A 車。其後甲因資金充裕,於同年9月28日提前向丙清償上開借 款。嗣甲發現該車之高級音響有瑕疵,市值減少30萬元,乃立即通知丁,惟丁置之不理。同年9月1日甲駕駛 A 車違規超速,不慎撞及由戊公司負責 人庚所駕駛之小客車,庚受傷住院治療半月,致無法及時將其剛發明之專利交給戊生產產品,喪失先機,戊因而損失商業利益200萬元。試問:
  (一)甲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丁返還因 A 車音響瑕疵而溢收之30萬元價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二)戊以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甲賠償其所受商業利益之損失200萬元,有無理由?(25分)
  (三)如丙於107年10月1日將其上開500萬元借款債權出售予辛,該買賣契約是否有效?(25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有 A 女。丙男與丁女為夫妻,婚後未有子嗣。 甲與丙為同祖父之堂兄弟。其後,乙與丙相繼去世。甲與丁喪偶後,相互安慰產生感情,而於戶政機關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為結婚之登記,雙方約定並辦妥分別財產制登記。甲於 A 成年後結婚時,贈與現金新臺幣 (下同)300萬元。甲與丁又依法收養成年之B 男,B 為丁之姐戊的次子。數年後,甲因病住院期間,與其友人己訂有死因贈與契約,贈與己300萬元。甲出院後,指定戊、己及友人庚擔任見證人,依民法第1194條之方式成立代筆遺囑,內容為將甲名下價值2700萬元之房屋指定由 B 繼承。 嗣後己因故意傷害 A,致受刑之宣告。不久,甲死亡,所遺財產僅該屋 及現金300萬元。試問:
  (一)甲之法定繼承人為何?(25分)
  (二)甲所立之代筆遺囑是否有效?(20分)
  (三)若該代筆遺囑有效,甲之遺產應如何分配?(30分)

回目錄(3)〉〉回目錄(4)〉〉回頁首〉〉

11003。(3)(4)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1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5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住所設於 A 地)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乙(住所設於 B 地),迄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獲勝訴判決確定。乙名下除 X 地、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 賣為原因,將 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 C 地);另於同年2月間, 以贈與為原因,將 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 D 地)。甲為追索其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 Y 屋之 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 銷,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一)甲以乙、丙、丁為共同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二)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三)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之目的?(25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109年12月1日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將 A 地交還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為:甲於109年6月5日向丙購買其所有之A 地,發現該地被乙無權占有,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上述聲明。於110年1月20日法院行言詞辯論時,乙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甲未取得 A 地所有權,且乙自108年5月5日起向丙承租占有 A 地,租期4 年,並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乙所陳述之承租事實。試問:
  (一)依甲陳述之事實,法院應為如何之審查以判斷甲之請求是否顯無理由?(25分)
  (二)法院經調查證據結果,認定甲為 A 地所有人及乙有承租該地,應如何為本案判決?(25分)
  (三)甲在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又對乙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地,故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將 該地交還予丁。乙則抗辯:丁所訴與之前甲所訴,二者為同一事件,違反既判力,請求法院裁定駁回。乙之抗辯有無理由?(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09年(3)

10901。(2)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570【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公司刊登僱用人員之徵才廣告,廣告中特別以受僱人必須能提供某特種技能之勞務作為僱傭契約之內容。乙應徵後,與甲公司訂立僱傭契約,成為甲公司之受僱人,嗣後甲公司發現乙事實上並無此種特種技能,無法對甲公司為該種勞務之提供。試問甲公司與乙所訂立之僱傭契約效力如何?請就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第88條第92條第485條之規定為說明。(25分)

  二、甲受乙詐欺,將其所有之A 地出售與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乙亦付訖價款,嗣後甲發現被詐欺。請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各小題法律關係:
  (一)甲發現被詐欺隨即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行為;或甲僅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13分)
  (二)承題說明,若乙又把 A 地再轉售與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及交付, 丙亦付訖價款:(12分)
  1.甲發現被詐欺隨即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及移轉交付行為。
  2.甲僅撤銷與乙之買賣契約。

  三、A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主營業所位於臺中市,董事長甲將公司 員工乙、丙二人解僱,禁止二人進入公司並停止發給薪資。乙、丙主張該解僱不合法,其與 A 公司之僱傭關係仍存在。嗣經乙、丙聲請法定調解 機關調解不成立後,乙、丙為共同原告,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A 公司, 請求確認共同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乙、丙共同提起此確認之訴是否合法?(25分)

  四、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訴訟中乙主張對甲有到期之300 萬元貨款債權,並為抵銷之預備聲明。甲於第一審因就其主張債權未能舉證而受敗訴判決後,以原法院判決有理由矛盾之違法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於第二審程序中,乙對甲提起反訴請求抵銷後剩餘之50萬元。如第二審法院認定,原法院判決確實有理由矛盾之違法,且甲之250 萬元債權及乙之300 萬元之主張均經有效證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裁判?(25分)

回目錄(3)〉〉回目錄(4)〉〉回頁首〉〉

10902。(3)(4)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4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有A地,自行出資在A地上興建B屋,B屋為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違章建物。其後,甲先將A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於乙,再將B屋出賣並交付於丙。丙受讓B屋後,實際未使用,任令B屋閒置。丁見有機可趁,擅自占用B屋營業,但業績不佳,虧損連連。試問:
  (一)乙請求丙拆除B屋、返還A地,並支付一筆B屋占用A地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分)
  (二)丙請求丁返還B屋,並支付一筆占用B屋期間內相當於租金的金額,有無理由?(25分)
  (三)設鄰居戊在自宅烹煮不慎,釀成火災,火勢延燒波及B屋,丙請求戊賠償B屋燒燬的損失,有無理由?(25分)

  二、甲司機受僱於A貨運公司(下稱A公司)駕駛貨櫃車,其所駕駛之貨櫃車靠行登記在B通運公司(下稱B公司)名下。某日,乙違規變換車道,後方駕車之甲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煞車不及而撞擊丙所駕駛之小客車,致丙重傷死亡。丙之妻丁、母戊、成年之子己及庚於事發後,向甲、乙、A公司、B公司請求賠償下列損害:共同支出之喪葬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丙所有之小客車價值減損150萬元、每人各100萬元之慰撫金。其後,丁、戊、己及庚與甲及乙就賠償金額成立和解,甲同意支付120萬元,乙同意支付300萬元,丁、戊、己及庚保留對其他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拋棄對甲及乙之其餘請求。經查,甲、乙之過失責任比例,甲應負20%,乙為80%。試問:
  (一)A公司及B公司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二)丁、戊、己及庚應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甲及乙支付和解金?(25分)
  (三)甲及乙均已依約支付和解金後,丁、戊、己及庚得否另向A公司及B公司請求損害賠償?(35分)

回目錄(3)〉〉回目錄(4)〉〉回頁首〉〉

10903。(3)(4)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09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5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對乙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甲於民國(下同)107年3月2日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乙之某銀行帳戶,事後發現係因誤寫帳號而匯款,經請求乙返還未果,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乙返還該筆款項。乙抗辯稱:「乙收受該100萬元具有法律上原因,並非不當得利。即使法院認無法律上原因,因甲曾於105年8月25日向乙購買某批儀器,積欠貨款100萬元,仍未清償,乙在此據之主張抵銷。」甲對乙之抗辯則主張:「乙所稱有收受原因云云,並無依據。至於100萬元貨款部分,甲早已清償完畢,若法院認為尚未清償,因該批儀器有瑕疵,構成不完全給付,並因該項瑕疵給付造成甲受有100萬元之財產損害,甲據此亦得以該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相抵銷」。乙則辯稱其就儀器有瑕疵並無可歸責。試問:
  (一)就甲所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法律上原因」此一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乙僅辯稱收受該100萬元有法律上之原因,是否已盡其主張責任?(25分)
  (二)就甲所主張100萬元貨款之「清償」要件事實及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歸責」要件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分)
  (三)如法院於本案審理時,已認定甲對乙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甲曾因向乙購買儀器積欠貨款,而就甲對該貨款已清償之事實尚未調查證據,可否逕行認定甲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乙之貨款債權經抵銷而消滅,甲對乙仍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故判決甲勝訴?(25分)

  二、甲男為獨子,於民國(下同)70年間與乙女結婚,婚後5年未能生育,甲在其寡母丙之壓力下,於78年間與乙商量,經人安排,私下抱來剛出生1個月之棄嬰A男,偽造出生證明,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甲乙之婚生子女。2年後,乙生下B女。100年間,甲因車禍去世,乙隨即告知B,其生父實為丁。丁與其妻戊因感情不睦分居多年,兩人生有已成年之C男。丁於104年因癌症去世。試問:
  (一)B於丁之喪禮後,向法院起訴否認甲為其生父。另為與丁建立父女關係,提起認領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適格被告為何人?B之請求有無理由?(25分)
  (二)丙於100年間始知悉甲皆非A與B之生父,其欲排除兩人與甲之父子關係,於甲死亡後立即對A提起確認A與甲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另對B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上開訴訟之被告適格是否有欠缺?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分)
  (三)設甲於90年間已知B非其所生,即向法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甲得否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B請求返還自80年間至90年間所支出之扶養費?(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08年(3)

10801。(2)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670【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研究生甲參加丙補習班所開設為期三週之電腦課程,學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甲於報名時即當場將 1 萬元之學費繳交予丙,丙亦受領之。惟甲之父乙不知甲業已付清學費之事實,竟又為甲將 1 萬元之學費給付予丙,丙所聘僱之員工丁不查,乃以丙之名義受領該 1 萬元,並當場開立收據予乙收執。試問:此時甲與丙間、乙與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分)

  二、甲與乙共同參加一喜宴。喜宴結束之際,乙已呈現三分醉意,而走路顛簸,惟甲仍將其所擁有之A 車出借予乙使用。於是乙乃駕駛該 A 車返家,然而於行駛途中,因乙精神不濟,以致不慎撞傷路過之行人丙,丙因此受傷送醫。試問:此時乙與丙間、甲與丙間、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各如何?(25分)

  三、甲為 A 地之所有權人,乙為 B 地之所有權人,二人為世交好友,同時將A 與 B 二土地以一契約售與丙後,甲乙二人皆拒不辦理其所有權移轉登記。嗣甲死亡,其繼承人有丁、戊二人,未辦理繼承登記。若丙起訴請求被告乙、丁、戊三人辦理上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問:該訴訟進行中,乙提出丙之解約通知書,證明丙已經解除該契約,而丁、戊二人對此未表示任何意見,則此證明對各被告之效力如何?此外,若丁於該訴訟中,自認丙提出之契約書為有效,對各被告之效力又如何?(25分)

  四、甲向乙購買廠房設備,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之後,乙拒不交付買賣標的物。甲遂以先位聲明,主張基於該買賣契約,請求被告乙給付上開標的物;甲恐該買賣契約不成立,備位主張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受領之3000 萬元。請問:法院應如何審理此種合併類型之訴訟?若甲之先位聲明被駁回,但備位聲明勝訴,此時甲如欲上訴,是否具有上訴利益?若上訴狀中未表明上訴理由,是否合於上訴之程式?(25分)

回目錄(3)〉〉回目錄(4)〉〉回頁首〉〉

10802。(3)(4)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第二試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4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社團法人 A(非公司組織)於民國90年向其社員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購買房屋一棟,作為其辦公處所,嗣 A 於 102年宣告解散,其董事乙無故不辦理清算,半年後該棟房屋(未投保火災保險)發生火災,A之財產亦所剩無幾,致無法清償對甲之借款債務。又 A之社員丙於 85年以 2,000 萬元向 A 購買土地一筆,借名登記為乙所有,丙於 90年間去世,繼承人為丁,而乙於 98年擅將該筆土地出售,得款 2,500 萬元。另 A 於 91年間由社員戊提供其所有不動產為擔保向 B 銀行貸款,設定本金最高限額 5,000 萬元之抵押權予 B,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約定在該最高限額範圍內,「凡 A 對於 B 過去、現在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貸款及其他一切債務」均在擔保範圍,其存續期間自 91 至101年,在上開期間,A 除向 B 共貸款 4,000 萬元外,並於 95年間擔任B之客戶 C 向 B 貸款 500 萬元之連帶保證人。試問:
  (一)甲就其借款無法受償之損害,得否依法向 A 及乙請求連帶賠償?(15分)
  (二)丁於 107年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乙交付出售之土地價金 2,500 萬元,乙則提出時效抗辯,乙之抗辯有無理由?(40分)
  (三)A 對 C 所負 500 萬元貸款之連帶保證債務,是否在 A 與 B 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又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係設定在 96年民法物權編修正之後,其結論有無不同?(20分)

  二、甲中年喪妻,有一子乙。丁女未婚但生一子丙。甲明知丙之生父為戊,但仍認領丙並扶養之。甲死亡後,乙因不知丙之生父另有其人,而同意遺產中之A 地及 B 車由丙分得,並辦妥 A 地之分割登記。試問:
  (一)乙得否於知悉丙之生父為戊時,主張丙非甲之子,對甲之遺產無繼承權?(25分)
  (二)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於甲死亡後 6年知悉丙之生父為戊,得否向丙請求返還 B 車?又,丙得否主張其已因時效取得 B 車所有權而拒絕返還?(25分)
  (三)若丙確定為表見繼承人,乙得否於甲死亡 12年後,向丙請求返還 A地?(25分)

回目錄(3)〉〉回目錄(4)〉〉回頁首〉〉

10803。(3)(4)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15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108年4月20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丁及戊三人於 90年2月5日連帶向甲借貸 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一)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25分)
  (二)若一審判決原告勝訴,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丁?(25分)
  (三)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分)

  二、甲因車禍受傷送往 A 醫院治療,由主治醫師乙進行腦部手術後轉至加護病房觀察室,嗣 A 醫院丙、丁二位醫師亦先後加入組成醫療小組,並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照護甲,惟在照護之過程中,均未安排甲作電腦斷層檢查,亦未置入顱內監視器,致甲逐漸陷入昏迷。甲之家屬見狀急將甲轉至 B 醫院,經電腦斷層檢查結果為顱內出血,雖立即施以血塊清除手術,仍因腦部二度創傷,其內細胞壞死導致雙目失明及身體癱瘓。甲出院後乃向法院起訴,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規定請求 A 負損害賠償責任,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與 A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乙、丙、丁、A 則抗辯其在甲於加護病房觀察中,依醫療常規並無須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其均無過失,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試問:
  (一)法院就甲所主張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於「過失」之認定標準有無不同?(20分)
  (二)假設乙、丙、丁組成醫療小組後,未為甲作電腦斷層檢查及置入顱內監視器有過失,而在醫療小組之分工上,該項工作係分配給乙之任務,甲依共同侵權行為規定請求乙、丙、丁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20分)
  (三)甲依不完全給付之加害給付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關於醫療過失之舉證責任分配,二者有無不同?(3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07年(6)

10701。(2)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670【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
【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日搭乘公車時,因匆忙下車,竟將所有筆記型電腦遺置座位,鄰座乘客乙發現後,隨即取走該電腦。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於同年10月間發現電腦由乙占有,試問:甲得依何項規定,向乙主張何種權利?(20分)
  (二)乙自取走電腦後,經常攜至工作場所使用。嗣於107年1月1日,乙向丙告知上情,丙表明願以新臺幣500元購買該電腦,乙同意後隨即交付。試問:丙是否取得電腦之所有權?(10分)

  二、甲與乙交往期間,因相愛而產下A女,嗣兩人結婚,婚後復產下B女。甲另與丙發生婚外情並產下C女,但甲礙於情面,不願認領C女;又因丙經濟欠佳,甲乃每月支付丙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供扶養C女之需。嗣甲因故死亡,僅遺有銀行存款400萬元,另積欠他人借款600萬元。試問:乙對甲之借款,其所應負擔償還責任之數額為何?(20分)

  三、甲、乙及丙三人就位於臺中市各自所有之土地,因經界發生爭執,雖協商解決紛爭,但無法達成共識,全體經合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甲與乙均居住在臺南市,而乙乃以甲與丙為被告,逕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求定其界線所在。試依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管轄規定評析本案。(25分)

  四、甲騎乘機車闖紅燈,撞倒正在過馬路之行人乙,致乙受有重傷害。乙主張甲應賠償其醫療連同看護費用300萬元、工作損失300萬元及慰撫金200萬元等損害。然乙之主張遭甲反駁,甲主張乙過馬路未注意來車為車禍發生之主因,車禍發生係乙與有過失而應負百分之八十之過失責任。因甲乙雙方調解不成,乙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法院起訴,請求命甲給付乙工作損失300萬元及慰撫金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乙於起訴狀中雖表示其因該車禍事件受有醫療連同看護費用300萬元損害,但未明確表示就該300萬元損害有保留賠償請求之主張。試問:若法院判決甲應給付乙之工作損失200萬元及慰撫金100萬元確定後,乙得否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該醫療連同看護費用300萬元?(2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702。(1)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司法行政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1140【等別】高考二級【類科】司法行政(兩岸組)【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民國(下同)107年1月間,甲經 A 房屋仲介公司業務員乙介紹,購買丙所有之位於高雄市之B 房屋及土地,甲對於 B 屋甚為滿意,旋即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約定仲介費用為15萬元,並乙向甲表明 B 屋並非凶宅,且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在案。於107年3月間,重新裝潢 B 屋,給付裝潢費用 80 萬元。完成裝潢後,隨即入住。嗣經鄰居告知,始知丙出租 B 屋給予房客丁。於 106年8月1日,丁因久病厭世,服大量安眠藥自殺身亡,屍體腐爛而傳出惡臭後才經房東丙發現報警。試問:甲得否向丙請求返還買賣價金及賠償裝潢費用?甲得否向 A 房屋仲介公司請求返還仲介費用?(25分)

  二、甲乙於民國82年間結婚,育有二名子女。於法院審理離婚訴訟時,經由兩名子女均予證實,甲乙感情不好,乙因身體不適,不做家事,脾氣暴躁。甲之母搬來同住後,乙即時常與甲之母爭吵,乙與甲之母間婆媳關係長期不睦。其間乙曾向甲之母提告傷害,對甲提告恐嚇。又乙閉鎖房門不願同寢,甲只得與子同睡,分房已經七、八年,且甲自承十幾年來與乙感情不睦,兩人相處非常痛苦,亟欲離婚。另有證人乙之母證述甲之母有毆打乙,甲並威脅乙如不撤回傷害告訴,便要見一次打一次等情事。試問:甲主張其與乙之婚姻已生嚴重破綻,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求為准甲與乙離婚之裁判,有無理由?(25分)

  三、甲長期在大陸經商,其在臺灣有閒置之房屋一間,遭 18 歲之乙竊佔使用。甲返國後發現要求乙遷出無效,乃起訴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乙遷讓房屋。在第一審審理中,甲追加該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應另給付占有期間之損害金,乙表示不同意。嗣關於遷讓房屋部分,經法院判決甲勝訴。損害金部分,法院則以甲之房屋係長期閒置不使用,並未受有損害為由判決甲敗訴,甲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試問:甲在第一審追加請求損害金部分是否合法?又甲如於第二審追加乙之法定代理人丙為共同被告,請求乙丙連帶給付損害金,是否合法?(25分)

  四、在上海經商之甲結束在大陸之事業,返回臺灣定居後,於民國105年1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向乙購買汽車一部,約定乙應於 1個月內交付汽車,甲亦應於 1個月內付清價金。1個月屆至後甲僅付款 30 萬元,乙遂拒絕交車。甲乃根據買賣契約起訴請求乙交付汽車,法院審理後,認為甲之請求有理由,而判決甲勝訴確定。試問:如乙嗣後向法院主張因甲遲延交付價金餘款,經其定期催告後,甲仍未繳納,該買賣契約業經其依法解除,在前訴訟中,其有正當事由且非過失致未及提出該解約之事實,請求確認甲之汽車交付請求權不存在,法院應為如何之裁判?(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703。(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301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生有丙男、丁女與戊女三人。乙早逝,由甲扶養三子女成年。丙與一年前喪夫之同事己女相戀想要結婚,卻受甲之反對,因此兩人未辦婚禮,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15日持具兩證人簽名之結婚書面契約,雙方親自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婚後三年未有子嗣,而共同收養 2 歲的 A 男,並成立書面之收養契約,經法院為收養之認可。一年之後,丙與己在一場家族聚會中,赫然發現己之過世前夫的祖父,竟與丙之外曾祖父為同一人。丁自大學畢業時發現自己的同性戀傾向,與庚女同居,想要有穩定的家庭與共同子女,而於 105年2月5日至戶政事務所註記為同性伴侶,其後庚至外國以人工生殖方式生下 B 女,庚與B 返國後,丁於 106年12月1日向法院依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聲請對 B 收養之認可,以使自己與庚共同成為 B之法定雙親。甲則自丙結婚時已發現有失智症狀,長期在醫院接受治療。三年之後,甲已無法為意思表示與受意思表示,也無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但因有戊之照顧,並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惟甲曾於 106年5月5日作成一親筆書寫全文並簽名且記明年、月、日之自書遺囑,其內容為將所有財產贈予戊。甲於 107年6月因心肺功能衰竭而去世,留下財產新臺幣 3,000萬元。試問:
  (一)丙與己共同收養 A,是否有效?(25分)
  (二)法院就丁收養 B,是否應予認可?(25分)
  (三)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其所繼承之數額為何?(25分)

  二、甲與日本乙株式會社(下稱乙公司)於民國102年3月1日在東京訂立工程承攬契約,由乙公司承攬興建甲所有坐落臺北市某筆土地上之A 大樓。三年後,甲在大阪與德國商人丙買賣中國清代名畫,由甲出賣圖畫一幅給丙,甲竟以贋品冒充為真蹟,向丙騙得價金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而 A 大樓恰於此時完工,甲之會計人員已與乙公司結算付清全部之工程款,惟甲誤以其仍欠乙公司工程款 5,000 萬元,即在臺北市以其向丙騙得之5,000 萬元交付予乙公司派駐在臺北之代表。嗣甲將 A 大樓之內部裝潢交由丁承攬,迨裝潢工程進行至一半時,甲因財務拮据,認無再繼續裝潢之必要,乃向丁終止該裝潢承攬契約。試問:
  (一)丙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公司給付其自甲所受領之5,000 萬元,準據法為何?(15分)
  (二)前述
  (一)之情形,丙之請求有無理由?(30分)
  (三)丁依民法第511條規定,請求甲賠償損害,包括1.契約終止後將未用畢之材料運回之損害及2.契約終止前所積欠之承攬報酬,有無理由?(30分)
【參考法條】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24條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25條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回目錄(3)〉〉回頁首〉〉

10704。(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301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起訴主張:其向被告乙購買 A 車,已支付全部價金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詎乙拒不交付 A 車,屢經催討,仍無結果。為此本於買賣契約,請求判命乙交付 A 車等情。乙於審理中,不否認曾將 A 車出售予甲,僅稱願還錢給甲等語,未曾提及 A 車已交付訴外人丙之事實。第一審法院判命乙交付 A 車予甲。乙不服,提起上訴,稱:該車早以 250 萬元之價格賣予丙,並交付及完成相關名義變更手續,乙已給付不能,故甲之請求於法無據等語。甲於聽聞此情後,於第二審法院提起變更及追加之訴,主張情事變更,依債務不履行及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原判決廢棄(第1項)。乙應賠償甲 250 萬元(第2項)。乙與丙應連帶賠償甲 250 萬元(第3項)。」試問:
  (一)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協助甲妥適為訴之聲明及表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明確甲所提訴之合併型態?(30分)
  (二)甲於第二審所為訴之變更及追加是否合法?(30分)
  (三)倘第二審法院通知丙到場參與程序,丙到場主張甲對其所為訴之追加不合法,請求法院駁回,並稱將不再到場。第二審法院乃以中間裁定,准甲追加丙為被告,送達於丙。丙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二、甲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主張:乙於民國104年6月1日將 A地及其上 B 屋(下稱系爭房地)出賣予甲,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 2,000萬元,甲已給付全部價金,乙亦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惟乙目前仍居住於內,遲未將系爭房地交付予甲,無權占有並侵害甲之所有權等語。為此,甲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法院判決乙將系爭房地返還予甲及賠償因遲延交付房地所生之損害。試問:
  (一)若甲前開主張之事實確屬真實,其主張對乙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有理由?甲欲請求乙交付系爭房地及損害賠償,有無其他請求權?(40分)
  (二)受訴法院就甲之返還系爭房地請求,整理爭點時,應如何行一貫性審查,及行使闡明權?甲就前開權利主張,陳明不為任何變動,請求法院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裁判,受訴法院就本案請求應如何裁判?(3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705。(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6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與乙在丙銀行(下稱丙)分別任職徵信放貸業務部之經理與科長一職,丁向丙申請貸款,然乙與丁勾結,故意高估丁之信用而為不真實之徵信報告,甲疏失未盡其權責審核該報告之可信度,致丙對丁為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貸款。其後,丁無力償還尚有之1,900 萬元借款,丙對丁實行強制執行無效果。甲與乙因超貸案,被訴偽造文書與背信罪,經法院判決甲無罪確定,乙有罪確定。甲在審核對丁之貸款業務有疏失,因而被降級處分,甲心情極為鬱悶,故於夜間開車兜風,以消解壓力,但其卻不慎撞到路旁行走之戊。戊受傷嚴重成為植物人,而受監護宣告,戊由其配偶己全職照顧與看護,己精神痛苦不堪。另甲與乙共有 A 地一塊,應有部分各為 2分之1,無分管之約定,甲於 7年前未經乙同意,擅自將 A 地之全部設置私人收費停車場,為期 1年。乙於 A地設置為停車場之第6個月方知此事,但礙於甲為其長官,不敢聲張,乙因而勾結丁,高估丁之信用超貸,藉以報復和阻礙甲在職場上之升遷。試問:
  (一)丙就丁無法返還借款 1,900 萬元之損失,得否向甲與乙請求損害賠償?如可請求,其請求權基礎為何?乙得否以甲有過失為由,對丙主張減輕賠償金額?(35分)
  (二)己得否以戊成為植物人,因照顧看護所生之精神痛苦,向甲請求慰撫金?(15分)
  (三)乙在知悉甲將 A 地設置私人停車場之6年後,向甲請求返還相當租金之利益,有無理由?甲得為如何抗辯?(25分)

  二、甲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甲)在乙銀行(下稱乙)開立活期存款帳戶,並有一筆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定存,約定以甲及其主任委員 A 與財務委員 B之印章印文,為該帳戶之印鑑。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嗣指派其員工 C 在甲社區擔任總幹事,職司管理費收取、支用、內部管理及代理甲向金融機構辦理存取匯款等工作,並受甲之監督。某日,C 未經 A、B之授權,在定存解約書、授權書、取款憑條等文件(下稱憑條文書)上,盜蓋甲及 A之印鑑章印文,並偽造 B之印章而蓋用於上開憑條文書,持以向因疏未核對留存印鑑章印文而不知其事之乙,辦理定存解約及轉存甲帳戶後盜領該定存款項。嗣甲又占用 B 所有空地,擅以自己名義將 B之空地出租於善意之丁經營夜市擺攤。試問:
  (一)甲於事發後向乙請求返還 500 萬元,乙抗辯其不知 C 盜領款項而為給付,對甲發生清償之效力。乙之抗辯是否有理?(25分)
  (二)設甲依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向乙請求返還 500 萬元;乙抗辯甲應與C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執以與甲對乙之上開款項返還請求權為抵銷,有無理由?(25分)
  (三)設 B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丁請求返還相當於使用土地之租金利益,有無理由?(2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706。(4)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7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起訴,主張:被告乙承租甲所有之A 屋(坐落桃園市),於半年前即已租期屆滿,乙拒不交還亦不付租,而兩造間之租約約定,就租約所生之爭議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爰依所有權之作用及兩造間租約之約定,請求乙遷讓交還 A 屋。臺北地院以裁定將該事件全部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試問:
  (一)乙以兩造已合意由臺北地院管轄,應尊重該便利法院為由,對移送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應如何裁判?(35分)
  (二)抗告法院所為裁定確定後,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乙敗訴之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乙提起上訴,第三人丙亦出具「參加訴訟及上訴狀」,主張:「丙與乙訂有房屋租約,甲請求乙遷讓 A 屋,顯無理由,尤其未對參加人丙為任何告知訴訟,亦屬不合」云云,請求准予參加訴訟,並請求判決:「原判決廢棄,並駁回原告甲在第一審之訴。被告乙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准免假執行。」第二審法院通知兩造及丙到場,丙僅改稱:「丙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提起訴訟,並已依同法第77條之19 繳納裁判費,請法院定奪」等語。就丙之「參加訴訟」或「提起訴訟」,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理及裁判?(40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甲又與未婚亦有經濟能力之丙女發生婚外情,丙因而生有一子 A。嗣因甲不願認領及共同扶養 A,丙乃獨力扶養 A。試問:
  (一)A 八歲時,丙以甲為被告提起認領子女之訴,得否合併請求酌定丙為對 A 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人及命甲給付對 A 過去及將來之扶養費?該訴若法院因證據不足而判決丙敗訴確定後,A 得否對甲獨立提起認領子女之訴?(30分)
  (二)倘甲已認領未成年之A,丙向甲依家事事件程序請求給付過去及將來之扶養費,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為何?如丙於請求書狀中僅表明原因事實而未載明其請求權之法律依據,法院應如何處理?其所適用之程序法理為何?(4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06年(6)

10601。(2)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題30650【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到乙的麵店吃一碗新臺幣(下同)120元的海鮮麵,詎料乙使用過期海鮮製作,導致甲吃完麵後食物中毒,送醫緊急診治3日後始出院,甲為此支出醫療費用1萬3,000元,問:甲對乙有何權利可主張?(25分)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育有2子丙、丁(均單身),某日甲與丙一起出國,搭乘同一班機,竟遇墜機意外,二人均下落不明,時乙女已有身孕(超音波檢查為男性胎兒)。經查甲遺有財產300萬元,丙遺有存款10萬元。問:甲、丙二人之財產應如何繼承?(25分)

  三、原告甲於起訴後,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委任書載明:「茲委任律師乙為訴訟代理人,律師乙就甲所起訴、請求被告丙清償借款新臺幣200萬元本息的案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委任人甲、受任人乙律師」並各自簽章後,向法院提出。此後,均由乙律師代理甲到庭。請問:乙律師可否在法院勸諭下,與被告丙和解?又如未和解,法院作出判決後,書記官丁可否逕將判決書正本送達給原告甲本人,不送達給律師乙?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四、在原告甲與被告乙間的清償債務訴訟中,法院開準備程序庭三次,兩造均僅爭執乙有無向甲借錢。第三次開庭將結束前,法官問兩造:有無其他主張要提出及證據要法院調查的?兩造均答稱:沒有。法官再問乙:你的書狀中有寫到已經清償的事實,你要不要主張清償抗辯並提出證據?乙答稱:根本沒借錢,當然不主張已清償,那是撰狀人寫錯的。法院乃定期開言詞辯論庭。在言詞辯論開庭時,被告乙抗辯已經清償借款了,並提出甲所寫的收據一張為證。甲否認收據的真正,並主張:乙逾時提出,應不得再提出清償抗辯。請問:甲主張乙不得再為清償抗辯,是否有理?試附理由回答之。(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602。(3)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301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男任職某地方法院檢察署擔任法警,成年之乙男因案受緩起訴處分,須至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某日,乙在該檢察署從事義務勞動時,甲竟不顧乙之反對及推阻,於違反乙之意願下,強行以其性器官進入乙之口腔,對乙強制性交得逞。乙因本件事故而常有做惡夢、哭泣等創傷反應;乙之配偶丙及母親丁,亦因甲對乙的侵害行為而受有情感上之傷害。乙、丙、丁三人因此分別向甲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甲對乙、丙、丁之請求,抗辯其並未侵害乙、丙、丁之任何權益,乙、丙、丁不得對其請求損害賠償。試問:雙方之主張,何者有理由?(75分)

  二、未辦保存登記之A 屋為甲所有,自民國(下同)95年9月起甲將 A 屋出租與乙,約定之租期為不定期,該租賃契約未辦理公證。甲在 100年3月將 A 屋賣給丙,甲與丙之間則約定使丙間接占有以代 A 屋之交付,丙則隨即辦妥 A 屋之稅籍變更登記。嗣後,丙在 100年10月向乙請求返還 A 屋,乙則主張買賣不破租賃,以及 A 屋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丙無從取得所有權為由,拒絕返還 A 屋。試問:丙依民法第767條第962條第184條第179條等規定,請求乙返還 A屋,有無理由?(7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603。(3)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301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積欠工程款項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乃訴請給付 100 萬元。乙於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抗辯已清償上述債務;並稱縱尚未清償,因甲另積欠乙貨款 70 萬元及違約金 100 萬元,其亦得以此與甲之債權抵銷。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對乙確有工程款債權 100 萬元,而就乙抗辯部分,乙之貨款債權亦屬存在,但違約金部分則有過高情事,乃依民法規定予以酌減為 30 萬元,並以雙方債權互為抵銷為由,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試問:
  (一)乙對第一審法院判決得否提起上訴?(30分)
  (二)如本件未經上訴而確定,乙就甲所積欠 70 萬元貨款及 100 萬元違約金債務部分,得否另行起訴請求?(45分)

  二、甲起訴將乙銀行及其理財專員丙列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丙連帶賠償甲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為:甲為退休公務員,無投資經驗,丙向甲推銷乙銀行之A項投資商品時,未告知及說明該商品風險,且誇大產品之投資報酬率,以致於甲相信為百分之百保本商品,而決定提供資金投資該商品,結果損失 1 千萬元,丙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甲負損害賠償責任;乙則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與丙連帶負賠償責任。乙、丙則抗辯:甲、乙曾簽訂指定用途信託資金契約,乙係依甲之指示,運用信託資金投資 A項投資商品,乙已注意商品對甲之適合度,並揭示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且由丙對甲充分說明相關交易條件及產品相關風險後,經甲於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證物一)上親自簽名蓋章,而難認丙有何未盡之義務或故意、過失;乙亦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說明及風險告知義務,且對丙已盡選任及監督管理之責,甲請求乙連帶賠償損害,亦非有據等語,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甲雖不爭執其曾於證物一之上開書面簽名,但主張該書面字體甚小,內容複雜而難以瞭解,丙並未對其予以解說。試問:
  (一)甲得對乙、丙主張何種法律關係?(25分)
  (二)法院應如何特定訴訟標的、分配舉證責任而為裁判?(25分)
  (三)受訴法院如以乙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9條第10條規定,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判決甲勝訴,是否構成訴外裁判或突襲性裁判?(25分)
【參考法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民國105年12月28日修正】
第9條「(第1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相關資料,以確保該商品或服務對金融消費者之適合度。(第2項)前項應充分瞭解之金融消費者相關資料、適合度應考量之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第1項)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第2項)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第3項)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之文字或其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4項)金融服務業提供之金融商品屬第十一條之二第二項所定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者,前項之說明及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金融消費者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錄音或錄影。」
第11條「金融服務業違反前二條規定,致金融消費者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金融服務業能證明損害之發生非因其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之商品或服務適合度或非因其未說明、說明不實、錯誤或未充分揭露風險之事項所致者,不在此限。」

回目錄(4)〉〉回頁首〉〉

10604。(4)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6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一)【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委託乙管理甲所有而坐落於墾丁青蛙石附近之A 屋,乙因此將 A 屋以自己之名義出租予丙,並以經營民宿為其約定之使用方法。乙與丙同時約定,租金每月新臺幣100 萬元,租期 10年。此一租約並已經法院公證。丙在徵得乙之同意下,於 A 屋頂樓架設一座望遠鏡,以供房客夜晚觀星之用。此一極具浪漫情調之觀星處所,乃成為丙吸引房客前來入住之重要亮點。然而,卻因 A屋至頂樓陽臺樓梯設計上之缺陷,以致造成房客丁自頂樓陽臺不慎墜落而致重傷,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乙於事後商請專業之建築師對該有缺陷之樓梯進行改善,使丙民宿之經營未因丁之受傷而遭受重大影響。A 屋至頂樓陽臺樓梯之缺陷雖已改善,不料,幾年之後,鄰地所有人卻在 A 屋前方興建一座十五層樓的大廈,完全遮蔽 A 屋觀星之視野,A 屋之住房率因此一落千丈,最終只得以歇業收場。然而在丙歇業時,乙與丙間之租約尚餘 1年之租期,丙認為乙已無法履行提供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之給付義務,所以丙應得免除該 1年租金之支付。稍後,甲因全家移民國外,所以急欲將 A 屋脫手,最後由戊自甲處取得 A 屋之所有權。戊於取得所有權後,乃即刻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丙則以其與乙間之租約尚有半年始行屆滿為抗辯。試問:
  (一)甲是否得向乙請求交付丙給付之租金?(10分)
  (二)甲、乙、丙三人,何人應對丁之重傷負損害賠償責任?(25分)
  (三)丙是否應續為給付所餘 1年之租金?(20分)
  (四)戊向丙請求返還 A 屋,是否有理由?(20分)

  二、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有 17 歲之A 男與 10 歲之B 女,而與甲之寡母丙女同住。甲男經營一家貨運公司,乙女則為家庭主婦。A 男 15 歲,B 女 5 歲時,二人分別從其叔父丁男獲遺贈一筆土地價值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與現金 30 萬元。甲男與乙女商議,將該 B 女之30 萬元,以父甲男之名義,存入銀行以定期存單保管。其後因甲男公司周轉不靈,向戊男借款,而以 A 男之名義將 A 男之土地設定抵押權給戊男作為擔保。A 男見同學們紛紛利用課餘打工,亦至飲料店打工兩年,其所得 20 萬元放在家中準備隨時動用。試問:
  (一)甲男、乙女就 B 女之30 萬元所為之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如該 30 萬元定期存單生有利息,應歸何人所有?A 男於成年後可否向戊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30分)
  (二)A 男以其打工所得之20 萬元,以自己名義向己店家購買一部 3 萬元筆記型電腦時,其效力為何?(15分)
  (三)甲男與乙女嗣後一同出遊,發生車禍雙雙罹難,A 男與 B 女乃依法由甲男之寡母丙女擔任監護人,丙女將 B 女之30 萬元,以自己之名義存入銀行以定期存單保管,其行為是否發生效力?如該 30 萬元定期存單生有利息,應歸何人所有?若 A 男想去美國唸大學時,丙女將 A 男之土地出賣給庚男,又將其打工所得之20 萬元,購買上市股票,其所獲金錢全數供給 A 男留學,則二者之買賣契約效力為何?(30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605。(4)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10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7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二)【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授權 X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 A公司、B 銀行為被告,並主張其執有 A公司為發票人、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一張,依票據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命 A公司、B 銀行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票款,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乙於上述訴訟繫屬中,主張其對 A公司因借貸關係而有200 萬元債權,並以系爭支票為擔保,為系爭支票之真正權利人,而因甲所提訴訟之結果將侵害其權利,乃以甲、A公司及 B 銀行為共同被告,向甲所提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1.確認甲對於 A公司、B 銀行就系爭支票之支票債權不存在;2.A公司、B 銀行應給付乙 200 萬元,且如任一人已給付,於給付範圍內,他人免給付義務。X 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上述訴訟中,請求駁回乙所提訴訟。嗣法院就甲起訴部分,判決甲勝訴;就乙起訴部分,判決乙敗訴。試問:
  (一)X 就乙所提起之訴訟,有無代理甲為訴訟行為之權限?(15分)
  (二)如乙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乙得否主張第一審依簡易訴訟程序合併審理違法?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甲請求給付票款之訴部分?(40分)
  (三)如第一審判決嗣經第二審法院廢棄並發回更審,甲不服第二審判決而上訴,其上訴效力是否及於 A公司、B 銀行?(20分)

  二、A 地為甲所有,相鄰之B 地為乙所有。B 地上乙所有之房屋(下稱 B 屋,面積 1,000平方公尺),占用 A 地 25 平方公尺(下稱 C 部分)。甲曾依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訴請乙拆除 C 部分房屋並還地及支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法院認定 B 屋雖確有占用 C 部分,但甲請求拆屋還地,將影響 B 屋全部之結構安全,且甲因拆除所受之利益與乙所受之損害顯不相當,應係權利濫用,因而駁回甲該部分之請求,僅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判命乙自民國(下同)99年7月1日起,按月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4,000 元予甲(下稱前訴訟)。甲復於 102年4月1日以乙為被告起訴,先位依民法第796-1條第2項準用第796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命乙以 500萬元之價格,購買 A 地之C 部分(即每平方公尺 20 萬元),備位依民事訴訟法第397條及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乙自 102年5月1日起,按月給付甲 6,000 元之不當得利。主張略以:A 地自前訴訟判決確定後,價格飛漲,現請求乙按法院囑託鑑定之價格,以 500 萬元購買 C 部分;又倘甲不得請求乙購買,前訴訟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因情事變更致過低而顯失公平,甲亦得請求乙自 102年5月1日起,按月增加給付不當得利至 6,000 元等情(下稱本訴訟)。乙則抗辯以:前訴訟已認定甲係權利濫用,不得請求乙拆屋還地,僅判命乙按月給付不當得利 4,000 元。今甲再提起本件先位及備位訴訟,皆違反既判力而不合法。況鑑定 A 地價格之資訊不完整,不足為憑,並無情事變更可言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提起之本訴訟,是否違反前訴訟判決之既判力?倘乙同意甲再提起本訴訟,並爭執 B 屋全未占用 A 地,甲無權請求乙購買,法院就此爭執是否須調查證據始得加以認定?(40分)
  (二)本訴訟審理中,法院如依兩造之陳述及舉證,發現 A 地及 B 地原均屬訴外人丙所有,B 屋亦係丙所建,確有占用 A 地 25 平方公尺,且甲、乙係同時自丙分別取得A 地、B 地及 B 屋所有權時,應如何審理及裁判?(35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606。(1)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司法行政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20640【等別】高考二級【類科】司法行政(兩岸組)【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臺灣地區人民,有子女乙、丙、丁三人。其中,乙、丙二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丁為大陸地區人民。甲死亡時,遺產有 A 地及存款 600 萬元,但 A 地一部分遭戊占用作為停車場已有 4年。甲死亡後,丁遲遲未向甲住所地之法院表示繼承甲之遺產。不久,乙、丙二人為清理遺產,乃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戊支付占用 A 地 4年期間依當地租金行情計算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戊則拒絕乙、丙之請求,並抗辯謂:
  (一)其在自己所有之B 地上經營停車場,因地政機關地界劃設錯誤,以致越界占用 A 地一小部分,自己自始至終既無故意,亦無過失;
  (二)乙、丙不能代表全部繼承人,其對戊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未經另一繼承人丁同意,並不合法。問:乙、丙對戊之請求,有無理由?(50分)

  二、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確定給付判決,在我國有無既判力及執行力?(25分)

  三、臺灣地區之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約定,由甲委託乙在大陸地區取得某工業區廠房,並約定如雙方發生訴訟,由大陸地區某法院管轄。嗣因乙不能取得該廠房,甲乃解除契約,並對乙向臺灣地區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價金 100 萬元。如乙抗辯臺灣地區法院無審判權,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05年(5)

10501。(2)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三等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650【考試別】一般警察人員考試【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行為能力?(5分)
  (二)19 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甲頭髮稀疏、蓄鬍,外表看來甚為成熟。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所為之下列法律行為,效力如何?(20分)
  1.甲以零用金購買求學所需之教科書乙冊。
  2.甲對其祖父所為之贈與表示接受。
  3.甲向乙車商購買名貴跑車一輛,乙善意信賴甲是成年人。
  4.甲對無主物先占,可否因此取得該物所有權?

  二、繼承人若有重大不法或不道德行為,將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定有明文。試說明該條所定的喪失繼承權之事由為何?又何者為當然失權中的絕對失權、相對失權事由?何者為表示失權的事由?(25分)

  三、住臺北之甲與住高雄之乙,二人因參觀燈會而駕車在臺中發生連環車禍追撞住在桃園之丙,丙向桃園地方法院對甲乙提起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桃園地方法院以其無管轄權移送至高雄地方法院,其移送裁定是否合法?受移送法院有無救濟途徑?(30分)

  四、附帶上訴之性質為何?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廢棄發回或發交後,得否擴張上訴聲明?(20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502。(3)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民法部分)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301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有房屋一棟,委由乙仲介公司出售。經由乙公司之媒介,丙向甲購買系爭房屋,丙就購買系爭房屋另與乙訂立購屋仲介契約而支付仲介報酬。甲交付該屋予丙之後,丙出租該屋於丁。丁承租期間內,經鄰居告知,始知悉甲出賣該屋於丙之前,甲之配偶曾於該屋與甲爭吵,且以利刃自殺而於屋內當場死亡。丁並發現,丙與甲訂立買賣契約時,雖不知系爭死亡事故,但丙取得該屋所有權後、出租該屋於丁之前,業已知悉。此外,乙與丙間之購屋仲介契約有一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乙公司就其仲介之房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購屋者所購房屋如有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與乙公司無涉;購屋者僅得向房屋所有人主張權利,不得對乙公司解除仲介契約或請求賠償。」試問:
  (一)丁得否對丙主張終止租賃契約?丁如主張其得知系爭死亡事故之後,天天感覺該屋鬼影幢幢,導致精神崩潰,請求丙及甲賠償,有無理由?(25分)
  (二)丙對甲、乙各得主張何種權利?(20分)

  二、甲向乙借款新臺幣 300 萬元,為供擔保,甲將其 A 名畫設定質權於乙並完成交付,復將其 B 精密機器為擔保之目的而移轉所有權於乙,但約定擔保期間 B 仍由甲占有,繼續生產商品銷售。詎料擔保存續中,A 為丙所竊、B 為丁所盜,逾三年後 A、B 始為警方破案尋獲。試問:
  (一)甲、乙得否分別依物上請求權,請求丙、丁將 A、B 返還於自己?(25分)
  (二)丙、丁抗辯甲、乙之請求權對盜贓物 A、B 均已罹於時效消滅,是否有理?(20分)

  三、甲男、乙女結婚多年,育有一女丙。其後甲乙因故分居,丙女則由乙女照拂。分居期間,乙女與其婚前男友 A 生下一子丁。甲男得悉此情,氣急攻心,即因心肌梗塞而死亡。甲身後遺有銀行存款新臺幣 2400 萬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亦無負債。試問:
  (一)乙、丙、丁對於甲之財產,可為如何之主張?(30分)
  (二)設若乙女否認丁男為甲之婚生子,則乙、丙、丁可為如何之主張?(1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503。(3)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10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301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為原告,列丙、丁為被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1.命丁拆除 B 屋、交還 A 地予甲、乙及丙;2.丙、丁給付甲、乙及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 地原為戊所有,甲、乙、丙為戊之子女,戊死亡後 A 地由甲、乙、丙三人繼承而公同共有。丙之配偶丁擅自在 A 地上興建 B 屋,與丙共同居住。因丁無權占用 A 地而建造 B 屋,故請求其返還所有物並排除該妨害;因丙、丁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而使用 A 地,無法律上原因獲有相當租金額 100 萬元之利益,故請求其等返還不當得利。
  (一)本件訴訟關於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如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原告僅對丁上訴,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二)本件訴訟關於拆屋還地之請求,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如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僅甲對該判決提起上訴,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二、甲主張向乙購買 A 屋,已付清價金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詎乙遲未履約,乃訴請乙應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於審理中抗辯,甲僅給付 500 萬元,自得拒絕履約。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應於甲給付 1500 萬元之同時,將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甲就命其給付 1500 萬元部分,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如第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命甲給付 1500 萬元部分無可維持,關於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得否併予廢棄?又如乙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以乙未於提起上訴後 20日內提出理由書為由,裁定駁回上訴,是否合法?請詳述理由說明之。(35分)

  三、我國人民甲於民國(下同)80年間至 A 國經商,在該國成立 B公司,甲與其配偶、子女長年居住於該國首都,並在該國置產,但甲於我國新竹市仍設有戶籍,戶籍址之房地為甲所有,每年回國二至四次,每次停留一週至一月不等。甲在 A 國經商期間,因 B公司資金困窘,甲遂向與 B公司有商業往來之A 國C公司借款 A 國幣(下同)500 萬元,並約定 B公司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惟未約定還款期限。嗣 C公司發現甲債信不良,B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且甲及 B公司在 A 國已無資產,但甲在我國仍為上開新竹市房地之所有人,C公司遂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對甲提起返還借款之訴。試問:
  (一)如甲與 C公司系爭借款契約訂定於 101年10月16日,未約定準據法,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應以何國法律為其準據法?又如 A 國之國際私法規定,本件應適用借款人(甲)之本國法,本件是否即應適用我國法?(30分)
  (二)如系爭借款契約已明定準據法為我國法,甲在訴訟中抗辯 C公司曾積欠 B公司貨款 500 萬元未付,C公司就此並不爭執,甲得以 B公司上開債權抵銷 C公司之請求,提出抵銷抗辯,嗣甲發現 C公司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應提出時效抗辯較為有利,乃具狀撤回上開抵銷抗辯。試從抵銷抗辯之性質論述該撤回在訴訟程序上、實體法上發生何效力?如甲係向法院抗辯在 C公司起訴前已以上開債權主張抵銷,且該意思表示已到達 C公司,甲在訴訟中撤回此項抗辯,有無不同?(35分)
  (三)如系爭借款契約已明定準據法為我國法,甲於訴訟中抗辯系爭借款發生於 88年6月1日,而 C公司於 104年7月1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已罹消滅時效,甲得拒絕給付。C公司則主張其曾於 89年6月1日發函催告甲及 B公司應於二個月內返還借款,其請求權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何者為有理由?(25分)
【參考法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
第1條
  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第2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第3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
第4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
  當事人住所不明時,適用其居所地法。
  當事人有多數居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居所地法;居所不明者,適用現在地法。
第5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法律因地域或其他因素有不同者,依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定其應適用之法律;該國關於法律適用之規定不明者,適用該國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6條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7條
  涉外民事之當事人規避中華民國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仍適用該強制或禁止規定。
第8條
  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第9條
  人之權利能力,依其本國法。
第10條
  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
  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關於親屬法或繼承法之法律行為,或就在外國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11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 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
  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12條
  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依其本國及中華民國法律同有受監護、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為監護、輔助宣告。
  前項監護、輔助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13條
  法人,以其據以設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
第14條
  外國法人之下列內部事項,依其本國法:
  一、法人之設立、性質、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二、社團法人社員之入社及退社。
  三、社團法人社員之權利義務。
  四、法人之機關及其組織。
  五、法人之代表人及代表權之限制。
  六、法人及其機關對第三人責任之內部分擔。
  七、章程之變更。
  八、法人之解散及清算。
  九、法人之其他內部事項。
第15條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其內部事項依中華民國法律。
第16條
  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
第17條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18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19條
  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
第20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第21條
  法律行為發生票據上權利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行為地法。
第22條
  法律行為發生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之債者,其成立及效力,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依付款地法。
第23條
  關於由無因管理而生之債,依其事務管理地法。
第24條
  關於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不當得利係因給付而發生者,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25條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第26條
  因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致生損害者,被害人與商品製造人間之法律關係,依商品製造人之本國法。但如商品製造人事前同意或可預見該商品於下列任一法律施行之地域內銷售,並經被害人選定該法律為應適用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一、損害發生地法。
  二、被害人買受該商品地之法。
  三、被害人之本國法。
第27條
  市場競爭秩序因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行為而受妨害者,其因此所生之債,依該市場之所在地法。但不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係因法律行為造成,而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害人者,依該法律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28條
  侵權行為係經由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之者,其所生之債,依下列各款中與其關係最切之法律:
  一、行為地法;行為地不明者,行為人之住所地法。
  二、行為人得預見損害發生地者,其損害發生地法。
  三、被害人之人格權被侵害者,其本國法。
  前項侵權行為之行為人,係以出版、廣播、電視、電腦網路或其他傳播方法為營業者,依其營業地法。
第29條
  侵權行為之被害人對賠償義務人之保險人之直接請求權,依保險契約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該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應適用之法律得直接請求者,亦得直接請求。
第30條
  關於由第二十條至前條以外之法律事實而生之債,依事實發生地法。
第31條
  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32條
  債權之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權附有第三人提供之擔保權者,該債權之讓與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其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33條
  承擔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時,該債務之承擔對於債權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債務之履行有債權人對第三人之擔保權之擔保者,該債務之承擔對於該第三人之效力,依該擔保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34條
  第三人因特定法律關係而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者,該第三人對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該特定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35條
  數人負同一債務,而由部分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者,為清償之債務人對其他債務人求償之權利,依債務人間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36條
  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該請求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37條
  債之消滅,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第62條
  涉外民事,在本法修正施行前發生者,不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其法律效果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始發生者,就該部分之法律效果,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第63條
  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回目錄(4)〉〉回頁首〉〉

10504。(4)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民法部分)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60 |【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 60日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 200 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 A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竟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惡意之丁;嗣後,丙又將該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善意 17 歲之戊。甲不承認丙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戊之法定代理人亦不承認戊所為之任何法律行為。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人可以取得 A 債權?並請分別說明丙、丁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與丙、戊之債權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契約之效力。(25分)
  (二)丁與戊先後通知乙有關債權讓與之事情,但乙堅持向甲清償,並經甲受領,乙之債務是否消滅?(20分)

  二、甲將其所有之A 地設定普通地上權予乙,存續期間十年,乙在其上興建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以下簡稱 B 屋)。一年後,乙將 B 屋出賣並讓與丙,丙又將之出租並交付於丁,戊乘丁出國旅遊時逕自占用該屋。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丙、丁得分別向戊主張何種權利?(30分)
  (二)假設地上權期限屆至,乙仍繼續使用 B 屋。兩年後,甲訴請乙返還 A 地,乙有無抗辯可得主張?(15分)

  三、甲女未婚與乙男同居,生下一子 A。嗣後乙男即離家不知去向。甲女因無力扶養 A,將甫出生之A 子,依法出養給表姊丙女與其夫丁男。丙女與丁男已有兩歲之B 女。未料,三年後,丙女因車禍去世。甲女前來幫忙照顧孩子,而與丁男發生感情,並依法為結婚之登記。請問:
  (一)甲女與丁男之婚姻關係存續中,若未成年子女 A、B 有特有財產時,應由何人管理?(20分)
  (二)承前事實關係,甲女與丁男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甲女無任何財產,丁男已有一棟房屋價值 600 萬元。婚姻關係存續中,丁男有 5000 萬元之薪資,但向銀行貸款 200 萬元,並以該棟房屋向銀行設定普通抵押權。因屆期未能清償,該屋被銀行拍賣得款 600 萬元,以其中之200 萬元清償貸款後,剩餘 400 萬元。另外丁男又向戊男借款 1200 萬元,尚未清償。甲女婚後為家庭主婦,並無收入。此時,丁男因病死亡,其所留下之財產應如何分配及繼承?(2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505。(4)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7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下同)100年間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購買 A 屋,因入獄在即及貸款方便之故,故商借以其前女友乙之名義登記之。詎出獄後,乙拒絕將 A 屋返還甲,甲乃於 103年5月10日發函終止借名契約,隨後並向法院起訴乙,請求其應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該屋,及移轉登記所有權予甲。若某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甲敗訴,甲乃請教 X 律師如何救濟,X 律師擬以下列理由為甲提起上訴:
  (一)原審判決就第一審法院所傳訊在場證人丙、丁二人之證詞,以其二人與甲均有事業上合夥關係,其證詞之證據價值較低為理由,而認不足採信,故原審判決於法有違;且原審認定事實之證明度未採優越蓋然性,於法有違。
  (二)第一審法院傳訊甲所聲請之證人丙及丁時,丙證人既已證稱當時另有戊女在場,經記明筆錄,原審法院雖詢問兩造是否尚須傳訊戊女,兩造均稱不用,原審法院竟未依職權傳訊戊女作證,亦於法有違。
  (三)就甲、乙間由甲出資購買 A 屋而以乙名義登記之合意,原審法院認定其性質為贈與,而非借名登記,此一就合意之解釋認定應不正確,亦屬違法。試問:上開理由是否適於作為甲之上訴事由?其法(理)依據何在?(38分)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5年5月1日起訴,向該管法院請求判決命乙將甲所分得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並陳稱:甲、乙、丙三人就 A 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因擬不再維持共有關係,已於 104年9月1日協議分割,惟僅乙迄今一再推託,不依照分割協議履行,以致於遲遲未辦妥分割登記;丙願意協同甲辦理分割登記,但無意進行訴訟,為此,本於分割協議履行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云云。乙則辯稱:甲已將其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給訴外人丁,應無權請求分割,且分割協議係在甲脅迫下所締結,應為無效,而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云云。問:
  (一)本件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及訴之聲明是否無誤,有無應修正之處?如有,應如何修正?(18分)
  (二)受訴法院應如何擬定本案審理之方向,始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要求?如甲已具當事人適格,而受訴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分割協議不存在時,應否逕以無理由駁回原告之訴?(19分)

  三、甲基於投資理財目的,在乙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開設帳戶,從事股票、基金及期貨交易等投資。乙公司營業專員丙,利用為甲處理投資事宜之便,向甲佯稱公司代銷某種基金產品,獲利預期相當看好。甲在丙的積極推銷下,同意匯款購買基金。嗣後,甲欲贖回基金時,始發現上當受騙,公司事實上並未代銷該基金,甲當初購買基金所匯款項,已全數遭丙提領一空後,潛逃出境。甲不甘受損,乃以乙公司為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賠償其因此所受損害。針對甲之請求,乙公司提出如下抗辯:第一,丙為該公司新進人員,到任未久,當初聘僱時,公司曾與丙約定,必須辦妥公證手續後,聘約始正式生效,惟雙方就聘僱事宜迄未辦理公證,故丙尚非公司員工;第二,丙謊稱代銷基金行為,純屬個人犯罪行為,與公司交辦職務完全無關,公司不須負責;第三,退一步言,甲購買該基金之款項,未依公司代銷基金標準作業流程,直接匯入基金申購帳戶,而係匯入丙所指定之私人帳戶,以致公司內部根本無從發現資金流動異常,進而啟動警示查核機制,可見公司就丙所作所為,已盡相當注意之監督,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公司自不須負責。
  (一)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分)
  (二)甲於訴狀送達後,又基於相同原因事實,主張追加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而乙公司表示反對時,法院是否應予准許?(30分)
  (三)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甲對乙公司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04年(5)

10401。(2)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 30650【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
【科別】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乙融資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提供市值 500 萬元之A 地,丙提供市值 250 萬元之B 地設定共同抵押權於乙,並由丁為連帶保證人,某日,甲心臟病發猝死。試問:下列情形當事人之權利義務是否消滅?
  (一)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13分)
  (二)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6分)
  (三)丁為甲唯一之繼承人。(6分)

  二、甲死亡其名下之A 地由妻乙、子丙及女丁三人共同繼承。試問:
  (一)乙、丙、丁得否逕將 A 地登記為三人分別共有?(15分)
  (二)乙、丙、丁之共有物分割請求權,有無消滅時效之適用?(10分)

  三、甲起訴主張乙無權占有其所有之A 地,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該地。甲在起訴狀及庭審時並未提到其有因乙之占有 A 地而致其遭受如何損害之情形。問:法院是否負有義務闡明甲可能存有向乙請求因系爭占有而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請求權?對於乙之占有是否為有權或無權之事實,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25分)

  四、何謂經驗法則?其種類為何?其在民事訴訟法上有何作用?(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402。(3)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民法部分)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301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欲購入電腦一台,適逢經營 3C 商品之乙打算結束營業,降價出清庫存之10 台 A牌桌上型電腦,甲即向乙表示欲購買其中一台,乙同意之,兩人約定 10月 15日於甲之住所處提出給付,並約定若有給付遲延或其他債務不履行事由,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5,000 元。之後,乙從倉庫裡挑選一台 A 牌桌上型電腦加以裝箱,並於清償期屆至時,將電腦交由受僱人丙送至甲之住處。由於丙僅將電腦隨意捆綁於機車上,於轉彎時電腦掉落地面而滅失,乙知情後通知甲,並表示庫存之其他電腦已全數售完,無法提出給付。問:甲對乙得主張何等權利?(45分)

  二、甲、乙二人簽立地上權設定協議書,有如下約定事項:第1條:甲同意將其所有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由乙在 A 地上興建倉庫使用,期限 20年,地租每年20 萬元。第2條:地租以 5年為 1 期,一次支付 100 萬元,於每期 5年屆滿時支付。第3條:乙承諾地上權存續期間內,不將 A 地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名義交付他人使用。嗣後,甲、乙雙方會同赴地政機關辦妥地上權設定登記,但僅登記約定事項第1條之內容。問:
  (一)1年後,乙將 A 地出租並交付於丙使用,甲請求丙返還 A 地,有無理由?(25分)
  (二)2年後,甲將 A 地贈與並移轉所有權於其長女丁,丁雖知悉甲、乙以 5年為 1 期支付地租之協議內容,仍請求乙依當地習慣,每年按期支付地租。丁之請求,有無理由?(20分)

  三、甲男與乙女為夫妻,婚後生下一女丙。丙女 10 歲時,乙女因病死亡,而由與甲同住之寡母丁女繼續照料丙女。丙女成年後與戊男結婚,生下 A、B 二女後因產後併發症死亡。於民國 102年甲男又與己女依法再婚。再婚時,己女已有一未被生父認領之3 歲非婚生之庚。甲男乃與己女簽訂書面收養契約,以收養庚為其養子,並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未料甲男因突發車禍事故死亡,甲男於死亡後第二日,法院未知甲男死亡而為收養認可之裁定。甲男在生前曾為丙女之結婚贈與 120 萬元,為丁女之分居贈與 60 萬元。請問:甲男死亡而留下 840 萬元財產時,應如何繼承?(4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403。(3)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301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主張 A 地為甲所有,被乙無權占用,因而請求乙返還所有物。乙抗辯:甲已將 A 地出賣而交付丙,丙並將該地出賣而交付乙,故乙有權占有。
  (一)如甲於訴訟繫屬中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丁,乙抗辯:甲已非 A 地之所有權人,無權請求乙返還該地。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分)
  (二)如法院認定乙所抗辯之有權占有屬實,判決甲敗訴,甲於該判決確定後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戊以乙無權占用其所有 A 地為由,起訴請求乙交還該地。乙抗辯:戊應受甲敗訴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問:乙之抗辯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裁判?(20分)

  二、甲女以自己名義對乙男起訴,主張甲所生幼子丙(2 歲)係自乙(已婚 10年,配偶丁,有婚生女戊 7 歲)受胎所生子,但乙於民國 101年3月 10日與伊發生性關係後即失聯,未曾撫育過丙,今知其所在,為使丙獲得適當照顧,爰請求法院判決確認丙與乙間親子關係存在。問:
  (一)甲所提之訴訟是否合法有據、是否有適於其主張權利之其他訴訟類型存在?若甲提起適法之訴訟,則在此訴訟審理中,如甲對其請求為捨棄之表示,發生何等效力?如乙承認與甲曾有發生性關係一次,但否認因此使甲受孕生子,如法院依甲之請求命乙前往醫院檢驗血緣關係,而乙置之不理,則依證據法則及家事事件法,法院應如何處理?(13分)
  (二)承(一)之訴訟程序中,若甲合併提起請求返還其扶養丙 2年已支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80 萬元之不當得利,法院審理此項請求,應適用何種程序法理?另甲合併請求乙給付丙扶養費自請求起至成年止按月給付 25,000 元,若法院審酌乙之資力及丙之實際需求,認為每月給付 40,000 元較為妥適,法院得否在未經甲擴張聲明下逕為命乙按月給付 40,000 元之裁判?(12分)
  (三)若丁因甲之訴訟而知悉甲與乙間有通姦行為,於質問乙時,被乙毆打成傷,丁乃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將對戊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丁任之。問:法院若認為丁之請求有理由,可否未經丁請求,即一併判命乙應將現住於乙家中之戊交付丁?如丁與乙就請求雙方成立協議,是否發生程序上和解之效力?(10分)

  三、甲與乙共有一棟於民國(下同)78年間建造完成並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二層樓房,其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未訂有分管契約。因甲與乙久未居住,丙乃於 81年間擅自住入該房屋之二樓,同時並自己出資在屋頂陽台興建健身房一間(性質上屬於獨立之不動產),嗣丙又於 93年間擅將該房屋之一樓出租於丁,約定租期 10年,租金為每月新臺幣 8,000 元,且已依約交由丁占有使用之。問:在下列訴訟中,相關問題發生爭執時,法院應如何裁判?理由何在?
  (一)於 99年2月間,甲擬起訴請求丙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1.乙不同意對丙起訴,問:甲得否單獨起訴請求丙拆除該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若甲起訴之聲明為:「被告丙應拆除坐落在屋頂陽台之系爭健身房,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甲」,法院應如何處理?2.若甲已取得乙之同意而共同對丙起訴請求拆除健身房並返還占用之房屋,丙在此訴訟中得否主張消滅時效已完成而拒絕之?3.若丙在訴訟繫屬前,已將該健身房出賣予戊,並交由戊占有使用中,甲或乙得否請求丙、戊拆除健身房?(30分)
  (二)若丁自 98年3月起即未付房租,問:1.丙若欲起訴丁給付該等積欠之房租,在此程序中,丁得否以丙並非房屋所有人而拒絕支付租金?2.甲及乙得否主張丙、丁、戊構成不當得利,應返還之?(20分)
  (三)甲及乙若主張丙、丁無權占有,乃請求丙、丁返還因無權占有所獲得之不當得利,則在此訴訟中,1.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事實,應由何造當事人負舉證責任?2.若在一審程序中,原告甲及乙向法院表示欲追加侵權行為請求權,對此,被告表示不同意,法院應如何處理?(20分)
  (四)本件二層樓房年久失修,某日因丙搬動傢俱不小心碰破牆壁,致該二層樓房倒塌,正在該二樓內之丙、丁、戊被壓到而受重傷。1.丙、丁、戊得否起訴請求甲及乙對於醫藥費支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甲及乙得為如何之抗辯?2.若丙、丁、戊為此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訟,在訴訟中,乙到庭表示丙、丁、戊擅自進入乙之房屋,無權向其請求賠償等語,並提起反訴,請求丙應賠償其房屋損害。問:此一反訴之提出是否合法?若訴訟中丙、丁、戊均未提到精神損害及其賠償一事,法院亦未闡明丙、丁、戊得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而僅對於醫藥費請求加以裁判,此判決是否可評價為違法?(20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404。(4)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民法部分)

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6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為 A公司負責人,A公司從事代理汽車買賣;甲之好友乙則獨資開設園藝景觀工程行。民國 100年1月甲將其個人一部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休旅車,以80萬元出賣給乙,約定一個月後付清價金。一個月後,乙誤以其與甲當初約定之買賣價金為 100 萬元,乃支付 100 萬元予甲,甲亦因遺忘約定之金額而收受。嗣甲於101年1月 1日委託乙為其設計建造住宅前之庭園,雙方簽訂契約(內容一部分為委任、一部分為承攬之約定,而甲乙間之真意究係重在何者無法探求),約定工程款為 300 萬元(包含委託設計費 100 萬元及工作承攬報酬 200 萬元),乙於 101年8月 1日完工交付甲使用。其後乙於 104年1月委託甲所經營之A公司出售其裝置有防盜系統之名牌汽車一部,甲於 A公司代售期間將該車停放在 A公司門前(戶外),並在車窗上張貼出售廣告,以招來買主,但忘記交代設定防盜密碼,致該車於夜間遭竊。事後甲雖對乙表示道歉,但拒絕賠償,二人因此交惡。試問:
  (一)乙於 104年2月主張甲向其溢收休旅車價款 20 萬元,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甲抗辯乙並未依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且行使撤銷權之除斥期間已過,其基於有效之契約受領價金,非無法律上原因,何者有理?(15分)
  (二)乙於同上時間,另外對甲起訴請求工程款 300 萬元,甲抗辯乙之報酬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甲之抗辯有無理由?(15分)
  (三)乙主張甲與 A公司成立民法第185條規定之共同侵權行為,請求甲應與 A公司連帶賠償汽車被竊之損害,有無理由?(15分)

  二、甲在其租用之A 地上建造 B 建物作為加油站使用。甲向乙銀行貸款 350 萬元(以下稱 X 債權),並提供 B 建物供乙銀行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以為擔保。甲又在 A 地設置儲油槽、加油機、洗車設備(該等設備以下稱「本件設備」)。「本件設備」均設置在 A 地之地下及地上,並有牽連至 B 建物之管線,其購入及設置費用之總金額大於 B 建物之價值。甲另向丙銀行借款 400 萬元(以下稱 Y 債權),並購入原租用之A 地。為擔保 Y 債權,甲為丙銀行就 A 地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並就 B 建物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嗣後,X 債權、Y 債權均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且甲為丁就 B 建物已另設定第三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額 100 萬元)、甲為戊就 A 地已另設定第二次序抵押權(擔保債權額 100 萬元)。試問:
  (一)乙聲請強制執行實行其對 B 建物之抵押權時,聲請拍賣對象除 B 建物外,並包含「本件設備」在內。對於乙之聲請,丙主張「本件設備」並非從屬於 B 建物而得成為拍賣之對象,反而應是 A 地抵押權效力所及範圍。丙之主張是否有理?(15分)
  (二)如僅 B 建物遭乙拍賣時,拍定人庚有無得主張利用 A 地之權利?(15分)
  (三)如甲先清償乙 250 萬元後,B 建物及 A 土地始經拍賣,且 B 建物拍賣金額為 400 萬元(包含「本件設備」及利用 A 地之權利。利用 A 地權利之金額為 100 萬元)、A 地拍賣金額為 300 萬元(附土地利用權之負擔)。若乙、丙、丁、戊均參與分配,則其各得受償金額為何?(15分)

  三、甲男已喪偶,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年僅 2 歲。其後,甲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乙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A 屋與 200 萬元之債務。婚後,甲、乙各自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 100 萬元償還乙之前開 200 萬元債務。其後,甲因經商失敗,對戊負債 1,000 萬元。甲與乙因此感情不睦。某日,甲與乙吵架,乙打丁出氣,致丁遍體鱗傷。甲知情後,乃對乙提起離婚訴訟,合併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起訴時,乙除有 A 屋外,尚有婚後營利所得 900 萬元之存款,甲除負有 1,000 萬元之債務外,並無其他動產或不動產。試問:
  (一)就甲之請求,法院應如何判決?(25分)
  (二)若離婚判決確定後隔日,甲死亡,戊向丙請求返還 1,000 萬元,有無理由?丙對戊之請求,可否拒絕?(20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405。(4)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30670【類科】各類科【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原告甲列乙、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丙為連帶保證人,乙屆期未清償借款,經催告仍拒不履行等情,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聲明求為命乙、丙連帶給付 300 萬元之判決。嗣乙於第一審訴訟程序中死亡,由其全體繼承人丁、戊聲明承受訴訟。第一審法院認定甲僅交付200 萬元借款予乙,乙全未清償,丁、戊為乙之繼承人,應繼承乙對甲之債務,丙對甲應負連帶保證責任,因而判命丙、丁、戊應連帶給付甲 200 萬元,並駁回甲其餘之訴。甲、丁分別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甲之上訴理由略以:甲確已交付 300萬元借款予乙等語。丁之上訴理由略以:乙並未向甲借款;縱乙有向甲借款,乙已清償完畢等語。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法院應如何著手整理本件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18分)
  (二)第二審法院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後,甲、丁分別具狀向受訴法院表示撤回各自之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續行訴訟程序?(20分)

  二、甲育有三名婚生子女甲 1、甲 2、甲 3,均居住於臺中市。甲死亡後,甲 1 清查甲之遺產時,發現甲於死亡前二年曾出資新臺幣 500 萬元購買位於宜蘭之A 地,但將該地所有權登記於乙名下,乙亦住在宜蘭。甲 1 即向乙主張 A 地係甲之遺產,而於生前借名登記於乙之名下,故請求乙應將 A 地返還於甲之繼承人全體。詎料乙不僅拒絕返還,更自稱其為甲之婚外情所生子女,自幼由甲提供生活費撫育成年,甲晚年又因心感愧疚,遂購買 A 地贈與且登記給乙。問:甲 1 如為一勞永逸,避免乙將來主張其為甲之子女而分其他遺產,可否利用一道程序解決上述紛爭,且應以何人作為原告,向何有權限之法院起訴,並應如何撰擬訴之聲明?(37分)

  三、甲男與乙女原為夫妻,嗣協議離婚,並已辦妥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載明兩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民國 94年間取得,而登記為甲男所有之A 房屋及其基地 B 土地之應有部分(下稱 AB 房地),歸乙所有,而由乙女承擔 AB 房地抵押之銀行貸款債務等語,並於離婚登記後數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因登記機關之表格,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無離婚協議之事由,且為節稅,故登記事由記載為贈與。離婚一年多之後,乙女將 AB 房地出售予丁,扣除銀行貸款後得款新臺幣 300 萬元,亦已辦妥由乙移轉於丁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一)如甲男之金錢債權人丙,向法院起訴主張甲、乙間之贈與為詐害行為,請求撤銷甲、乙間贈與之債權行為與移轉 AB 房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則應以何人為被告?如丙並聲請法院命丁回復原狀,則又應以何人為被告?(20分)
  (二)如甲、乙確係為脫產而依離婚協議書為轉讓,但丁不知其情事,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如丙為向甲購買 AB 房地之買受人,則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40分)
  (三)在丙係甲之金錢債權人之情形,如乙不知甲有負債而受贈與,但丁知甲係為脫債而贈與時,丙之上開請求有無理由?若法院判決丙勝訴,僅丁對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聲明不服之共同被告?(30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03年(5)

10301。(2)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103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30450【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乙、丙共有 A 地及 B 地,應有部分均各為三分之一。甲向丁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以 A 地的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以擔保。甲尚未清償對丁貸款的本息,乙請求甲、丙分割 A 地及 B 地,由乙單獨取得 B 地,被甲、丙拒絕,乙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試問:丁債權的抵押權應如何處理?甲、乙、丙分得的土地如價值不相等,應如何補救?(25分)

  二、甲有 A 屋,民國 97年 8月 1日就 A 屋與乙簽訂買賣契約,約定總價係由乙承受甲對丙銀行的 730萬元貸款債務,並自簽約日起由乙向丙按月繳納貸款本息 4萬 5千元,並約定等乙另覓得買受人後,由甲直接將 A 屋移轉給該買受人。乙簽約後向丙銀行繳納本息 6個月,仍未覓得買受人,其後即未繳納本息。甲於民國 98年 8月 1日以存證信函催告乙辦理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乙表示因未覓得買受人,其買賣契約即未生效,甲則表示解除契約,但自行繳納 45萬元本息後即未再繳納。丙銀行聲請拍賣 A 屋,以 450萬元拍定,全數由丙銀行取得。甲向乙請求賠償多繳的 45萬元,有無理由?(25分)

  三、甲向該管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乙於某日向甲借貸 50萬元未還,請求命乙支付甲 50萬元。試問法院就甲之支付命令聲請為裁定前,為判定甲之請求有無理由,得否訊問甲及乙?如乙收受法院所發支付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有無既判力及執行力?(25分)

  四、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而經乙背書之票面金額同額之支票一紙,屆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試問如乙抗辯:該支票係其持向甲借貸 200 萬元,作為擔保之用,但甲並未將該借款交付乙,則本件訴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甲在訴訟繫屬中,追加丙為共同被告,請求乙、丙連帶給付 100 萬元,是否合法?(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302。(3)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民法部分)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301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繼承父親在臺北大安路上的一層公寓,打算利用該層公寓經營咖啡廳,找來好友乙商議此事,乙贊成甲之決定,並表示贈與兩台全新咖啡機給甲作為開業賀禮,甲欣然同意,並指定品牌與型號,乙即向代理商丙訂購兩台甲所指定之M 牌營業用S-600 型半自動咖啡機,總價新臺幣(以下同)60 萬元,丙表示乙訂購之型號剛好沒貨,已向國外製造商訂購,運至臺北約須一個月時間,乙與丙兩人因此合意訂定清償期為兩個月後的 12 月 1 日,並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請求權,甲表示同意,乙與丙同時又約定,若發生給付遲延,遲延之一方即須支付5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可任意解除契約。問:
  (一)12 月 1 日丙依約向甲提出給付,乙卻未向丙支付 60 萬元貨款,丙是否得向乙請求5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及遲延利息?(15分)
  (二)若乙因財務困難,無法依約給付,惟對第三人丁有一筆已屆清償期之10 萬元借貸債權,因乙顧及與丁之情誼,一直未向丁請求償還,丙是否得代位乙行使乙對丁之借款返還請求權,要求丁返還 100 萬元給丙?(15分)
  (三)若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丙是否即可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買賣契約?丙之後應如何向乙或甲主張權利?(15分)

  二、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共有 A 地,各有應有部分1/8,未約定管理方法,經甲、乙、丙、丁、戊、己六人同意,可否將 A 地為出租或設定抵押權或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壬?庚、辛如不同意,可主張何種權利?(45分)

  三、甲男與乙女同居多年,雖已育有丙男、丁女兩個子女,然仍無意結婚。丙、丁自小深受甲之疼愛,二人現在均已成年。今年初甲、乙突然打算完婚,鑑於今年元宵節巧遇西洋情人節,意義非凡,遂決定於該日晚間在某飯店舉行婚宴;當晚席開六桌,親人摯友出席雖非踴躍,卻也賓主盡歡。三日後上午,甲、乙步行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途中遭公車撞及,甲當場身亡,乙則於送醫急救後倖免於難。甲身後留有銀行存款新臺幣 2000 萬元,並無負債。今年六月甲之遺產由乙、丙、丁繼承分配完畢後,八月間突有 A 男出面主張,其與甲男曾有親密關係,並於甲生前長期接受甲之生活照拂,因此要求酌給遺產。A 並同時表示,丁女係其與乙女所生。請問乙、丙、丁和 A 對於甲之遺產關係如何?(4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303。(3)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103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3016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起訴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00年 4 月 1 日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約定借用期間自當日起至隔年 3 月 31 日止,利息為年利率 5%,乙並開立借據一紙(內容僅記載:乙向甲於 100年 4 月 1 日借款 300 萬元。文末並簽名),及同面額本票一張供作擔保。因乙到期未清償,甲爰依借款返還請求權及票款請求權,請求乙應給付 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乙則抗辯甲未給付該筆金額。
  (一)對於甲有無實際交付 300 萬元之事實,在此程序中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若甲提出前開借據及本票各一紙,並提出乙有每月匯款 12500 元之銀行帳戶明細紀錄為證。經審理後,乙未對於該匯款用途加以說明,若一審法院於判決理由中僅說明:本件雖經原告提出借據、本票及銀行帳戶明細紀錄等為證,但因欠缺直接證據足以認定兩造間有借款合意及交付款項之事實,自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則此一判決中事實認定之論證是否存在瑕疵?(20分)
  (二)若在此事件中,原告甲起訴時,已附丙律師為其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一紙,原審於預留就審期間後僅送達開庭期日通知書予原告甲、被告乙,並未通知丙律師,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與被告及丙均未到場,問:法院可否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承此,若法院於此時依職權續行訴訟,另定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並僅通知乙及丙,但未再通知甲,惟甲、乙、丙均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問:此時可否視為甲撤回起訴?(20分)

  二、甲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第一審法院以請求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甲不服上訴第二審,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判決駁回其上訴,甲再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亦認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全案確定後,甲認為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法院之確定判決,均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以及同項第10款之為判決基礎之證言係虛偽陳述之再審事由,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將第一、二、三審之確定判決廢棄,並就本案請求為有理由之判決。問:
  (一)原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之確定判決,是否均為再審之訴之適格對象,得對之提起再審之訴?(20分)
  (二)受理再審事件之第二審法院,有無管轄權?程序上應如何處理?(15分)

  三、系爭房地原登記為甲所有並由其占有居住使用迄今,甲前因負欠乙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借款無法及時清償,又恐其因向丙借款 200 萬元簽發交付與丙發票日民國(下同)100年 1 月 20 日之同額支票遭提示退票,而於同月 15 日與丙訂定書面買賣契約,將系爭房地以 320 萬元出售與丙,約定丙除返還支票外,應代償其對乙之債款及墊付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契約附款另載明甲於 100年 7 月 15 日前得將系爭房地另售他人,逾此期限丙得依行情市價出賣他人,所得款項由丙取得 350 萬元及自100年 2 月 1 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有餘或不足,均計算找補,甲並於 100年1月 31 日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丙完竣。迄至 100年 9 月15日,丙認為伊代償乙債款、返還支票及代繳土地增值稅,已付清買賣價款,亦超過約定買賣價金及行情市價,甲不於約定期限將系爭房地另售他人,卻拒絕將系爭房地交付伊使用。因此,對甲提起訴訟,除以甲非所有權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地為原因事實,本於所有權,聲明:「甲應交付系爭房地與丙。」外;同時以甲、丙訂定買賣契約為原因事實,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聲明:「甲應交付系爭房地與丙。」請求法院依其聲明判決。訴訟中,甲之另一債權人丁在法庭旁聽,於退庭後向甲、丙指摘:除系爭房地外別無財產,甲、丙間關於系爭房地所為之買賣及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係通謀虛偽表示,侵害其權益,依法無效,系爭房地仍屬甲所有云云。丙否認之,甲則沉默以對。丁乃決定以其指摘內容為原因事實,訴請確認甲、丙間系爭房地買賣法律關係不存在,並訴請將系爭房地登記為甲所有,回復原狀,以維護其債權。試問:
  (一)法院在訴訟程序上,對丙同時所為同一聲明內容之二請求,應如何進行審理?(20分)
  (二)丙此二聲明所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請依題旨分別論述之。(40分)
  (三)丁決定提起之訴訟,應以何人為被告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又應如何聲明方為適當?關於丁主張之系爭房地買賣關係不存在,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30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304。(4)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民法部分)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30250【類科】律師【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試申論下列法律關係:
  (一)甲未滿 18 歲但已接掌父親乙經營之超商,近日訂婚,乙乃購贈 A 跑車以為獎賞,詎料甲年輕氣盛,駕 A 車高速衝入對向車道,致丙駕 B 車緊急躲避而擦撞丁駕駛之C 車,導致丙、丁人車俱傷;甲駕 A 車衝入路旁稻田卻毫髮無傷。試問乙贈車於甲之法律效力如何?甲肇事後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20分)
  (二)承前(一)小題,甲將 A 車送戊之修車廠,戊預估修理費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甲乃同意交修。豈料 A 車難修,修理費累計達 100 萬元。戊修妥 A 車後,囑甫滿 18 歲、未經母親己同意前來建教實習的庚駕 A 車送交甲;庚一路狂飆,遇紅燈煞車不及撞上辛駕駛之D 車,致兩車頓成廢鐵,庚亡辛傷。試問甲、戊間修車契約之法律關係如何?庚肇事後各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25分)

  二、甲、乙、丙、丁共有一筆位於高雄市夜市之土地,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於 2014年7月間,戊未經共有人之同意,擅自將該地供戊自己設置夜市攤位,販賣鹽酥雞,並於其餘土地設置停車收費管理室及 50 個停車位,停車費以次計算,每輛車每次收取新臺幣 200 元。 試問:
  (一)甲得否單獨請求戊拆除攤位及停車收費管理室及 50 個停車位等設施,並交還該地於甲自己?(20分)
  (二)戊無權占有甲、乙、丙、丁共有土地設置停車場,因收取停車費而獲得利益,致土地共有人受有損害情形,甲得否按其應有部分,本於所有權之請求,請求戊返還所受利益之停車費?(25分)

  三、甲女與乙女為同性戀伴侶,甲女在接受性別重置手術,並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而成為甲男後,再與乙女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婚後在甲男的同意下,乙女接受人工生殖手術而懷孕生下丙男,並登記丙男為甲、乙二人之子女,甲男亦將丙男視若己出,疼愛有加,但甲男之父丁男卻始終不承認乙女為甲男之配偶,亦以丙男無血緣聯絡而拒絕承認其為孫子女。數年後,甲男突然去世,而由乙女及丙男繼承其死後遺留之龐大遺產。丁男遂向法院以甲男與乙女實屬同性結婚而為無效,及丙男與甲男無血緣聯絡而非婚生子女為由,請求回復其對於甲男遺產之繼承權。試從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觀點分析: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之效力如何?甲男與丙男之親屬法上法律關係如何?(30分)
  (二)甲男死後,其遺產應由何人繼承?應繼分比例又應如何分配?(1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305。(4)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103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30260【類科】律師【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主張 A 地原係甲出資向訴外人丁所購買,基於節稅考量,乃借用乙名義而由丁逕將 A 地移轉登記在乙名下。詎乙未經其同意,擅自以買賣為由,將 A 地移轉登記予丙所有。甲乃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其與乙間就 A 地之借名登記契約,藉以準用委任關係規定以行使權利,並主張乙、丙之行為損害甲之權利,起訴法律依據為借名登記契約及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且聲明:(一)乙、丙間就 A 地所為買賣行為,應予撤銷;(二)丙應塗銷 A 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乙所有。試問:對於甲之上述聲明及陳述,法院應如何闡明?(38分)

  二、甲以乙公司向其借款,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款項。乙公司則抗辯:本件借貸契約係由非其公司之董事長 A 所簽立,對其公司不生效力,自無庸負擔清償責任。法院審理結果,認 A 雖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但仍擔任總經理一職,故其有權簽立消費借貸契約,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判決乙公司敗訴確定(下稱前案訴訟),乙公司並已給付甲款項。乙公司嗣以甲明知 A 非為乙公司之董事長,竟與其簽訂消費借貸契約,該契約自始無效,依契約無效回復原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規定,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乙公司該借款(下稱本案訴訟)。甲抗辯:本件已有前案訴訟,故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違反既判力,退步言之,前案訴訟中已就 A 有無權限代表乙公司簽立借貸契約為認定,於本案訴訟應有爭點效之適用。試問:甲之抗辯有無理由,本案訴訟法院應如何處理?(37分)

  三、甲與乙係兄弟,二人生前曾簽訂「分產協議書」,約定由乙將其名下之A公司 50%股份讓與甲。甲、乙先後死亡,甲並留下 B 屋一棟。試問:
  (一)甲之繼承人丙、丁,在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前,二人即就繼承之B 屋先行約定成立「分割協議書」,該分割協議是否有效?(30分)
  (二)乙之繼承人戊就 A公司 50%股份遲不辦理讓與,甲之繼承人丙、丁如欲請求戊移轉該股份,應否共同行使權利?(30分)
  (三)設甲之繼承人丁就上題(二)之訴訟,以維持家族和諧為由,拒絕同為原告,應如何處理?(30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02年(3)

10201。(2)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2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30650【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受僱於某百貨公司之警衛甲,於該公司內巡邏時,在某電梯口處發現顧客乙遺失之價值十萬元之手錶,甲乃將該手錶送交警察機關失物招領。試問:若乙出面認領遺失物,甲得向乙主張何種權利?(10分)倘若經過六個月招領期限乙仍未認領,該手錶之所有權應歸屬何人?(15分)

  二、收養之成立方式為何?(5分)又收養關係之終止,可區分為幾種情形?(20分)試依現行民法之規定,分別說明之。

  三、甲起訴主張乙與甲訂立某買賣契約,應依約將買賣標的物A 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甲,但因乙曾爭執系爭契約之有效性,而甲已給付定金新臺幣500 萬元,甲乃於起訴狀上為先位聲明:「乙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備位聲明:「乙應返還甲新臺幣500 萬元」。若一審法院認為甲先位請求有理由、備位請求無理由,而判決:「乙應將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若僅乙提起上訴,而二審法院認為甲之先位聲明應無理由時,二審法院得否就甲於一審中備位聲明所受一審判決為審理裁判?(25分)

  四、何謂證明妨礙?試舉例說明之。又對於過失證明妨礙,是否亦得發生證據上證明妨礙之效果?(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202。(3)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201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4小時

  一、甲、乙、丙各出資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成立「大新企業社」,經營車輛維護及保管業務,並推由甲擔任該企業社之事務執行人。丁因商務出國一年,將其市價1000 萬元全新之「法拉利」名車一部,交由該企業社保管及維護,約定每月費用3萬元,並應於丁回國時交還汽車。三個月後,甲得知有某富商欲以高價購買該車,認有利可圖,擅自將該車以1200 萬元出售並辦理汽車過戶及交付與該不知情而無過失之富商。甲得款後全數放置在設有保全系統之自宅保險箱內,全部款項卻於深夜遭竊,惟甲已投保竊盜險1000 萬元。其後,甲仍繼續出具該企業社之收據傳真給丁,通知丁按月將汽車維護保管費用匯至「大新企業社」帳戶,丁前後共匯入27萬元。一年後丁返國發現上情。試問:
  (一)丁對其車輛遭私自出售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20分)
  (二)丁對其匯款27萬元之損害,應如何請求救濟?(15分)。
  (三)甲可否以其出售之汽車所得款項遭竊為由,主張免為給付義務?丁可否請求甲讓與甲對保險公司之保險金請求權?(10分)

  二、甲、乙二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且無分管之約定。乙未經甲同意,將A 地全部出借於丙商業同業公會。其後,該公會理事長丁基於職務關係,指示以公會會款在A 地上興建B 屋,並將B 屋出租且交付於戊使用,以所得租金充實公會會款。甲得知A 地遭他人占用後,問:
  (一)甲請求丁「拆除B 屋」,並「返還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分)
  (二)甲請求戊「拆除B 屋」、「自B 屋遷出」,並「返還A 地」於全體共有人,有無理由?(15分)
  (三)甲請求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有無理由?(15分)

  三、甲已喪妻,有一子丙。乙已喪夫,有一子丁。其後,甲與乙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於婚後,以其婚後職業所得購買A、B 二屋。甲將價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A 屋贈與乙,將價值1000 萬元之B 屋贈與丙,並分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2年後,甲有外遇,乙因而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並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乙起訴前,甲以其婚後薪水中之10 元購買彩券,中獎而得有獎金100 萬元,另有婚後職業所得100 萬元。乙有婚前財產C 屋一棟,乙於與甲結婚後,提起本訴之前,為裝修C屋而負債100 萬元。乙除A 屋、C 屋外,尚有退休時領取之勞工保險給付100 萬元。又甲於訴訟繫屬中,辦理退休,得有退休金200 萬元。試問:
  (一)法院於判決離婚時,就甲、乙間剩餘財產之分配應如何判決?(35分)
  (二)若判決確定後,乙旋即死亡,丁得否向甲或丙行使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10分)

  四、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 102年4月5日下午2.時許駕駛某車號自用小客車,在臺北市某路口因違規左轉及闖紅燈,過失撞及當時騎乘腳踏車之原告甲,造成甲之腳踏車全毀及其右腿骨折與腦震盪等傷害,住院治療20日,目前支出醫藥費新臺幣(下同)25萬元,後續尚須追蹤治療及復健。
  (一)若甲在起訴狀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問:此一訴之聲明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或程序法理?另若甲乃表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最低額度12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理由中表示受有目前已支出醫藥費25萬元、精神慰撫金100 萬元、財物損害及其他後續治療金額之損害。如法官在審理中未告諭原告可請求腳踏車損害額及後續治療費用等,原告對之亦未追加請求或擴張聲明主張之,而於開庭二次後,法院即判決認定原告主張之醫藥費25萬元及精神慰撫金65萬元有理由,其餘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駁回。判決確定後,甲乃另行起訴請求腳踏車損害2000 元及後續治療費用30萬元。問:此一判決程序是否違法?甲之另訴是否合法?(20分)
  (二)若系爭案件審理中,乙抗辯其未闖紅燈,因該行車紀錄器已遺失,乃請求傳訊當時曾看過該行車紀錄器內容的警員丙,若法官內心認為該警員可能之證述不足採信,故無傳訊必要,惟在審理中及判決中均未說明其為何不傳訊丙之理由,其審理程序及裁判是否有程序瑕疵?試說明之。若兩造對於乙是否有過失,向審判長共同表示兩造合意選任丁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若該鑑定機構鑑定結果認定乙僅占六成過失比例,問:法院可否基於其他事證而自行認定乙之過失比例為五成?甲、乙之上開合意是否與仲裁鑑定契約相同?試說明之。(20分)

  五、原告甲起訴主張被告乙積欠其購買電腦器材之價金尾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500 萬元。乙除否認有價金尾款未付清外,並另抗辯縱認有欠價金尾款500 萬元,但甲尚欠其運費代墊款100 萬元,其得以該100 萬元抵銷系爭價金尾款。甲則否認乙有代為墊付運費之事實。第一審法院認乙抵銷抗辯成立,判決乙應給付甲400 萬元後,甲、乙就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乙於上訴理由中另抗辯甲之價金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2時效而消滅,其得拒絕給付;並主張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甲在法庭外辱罵其是詐騙集團、偽君子,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對甲有慰撫金500 萬元之債權,自得以之抵銷系爭買賣價金500 萬元。甲上訴理由則補充主張其並無給付運費義務,兩造已在乙提貨時約定運費應由乙負擔,故其得拒絕給付;並否認有公然侮辱乙,且表示不同意乙在第二審提出時效抗辯及慰撫金之抵銷抗辯,復陳稱法院如認其500 萬元價金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則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該500 萬元。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甲、乙在第二審各自提出之主張及抗辯內容,究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抑為訴之追加、變更,或為反訴?乙在第二審就運費代墊款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否得另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之?(15分)
  (二)如果本件第一審法院依甲之聲請,於判決中諭知甲得於供擔保135萬元後假執行,但因乙未為免假執行之聲請,故未同時宣告乙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則乙有何救濟方法以避免其財產在第二審審理終結前遭甲實施假執行程序?又如甲就第一審法院宣告之供擔保額不服,依法應如何救濟?(10分)
  (三)如本件僅有乙提起上訴,甲除主張乙上訴不合法外,並未提起上訴,則甲嗣於第二審審理期間,得否另提起附帶上訴?如甲提起附帶上訴後,乙撤回上訴,則甲在第二審之附帶上訴程序是否仍有效而存續?(10分)

  六、甲因好友介紹,購買乙所有之公寓及基地應有部分(以下簡稱系爭房屋)。甲付清價款並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5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始知悉系爭房屋早在2年前即為丙占有使用中。甲乃向丙表示伊係現在系爭房屋所有人,丙占有系爭房屋並無正當權源,丙則否認之並拒絕搬遷。甲因居住需要,乃以丙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為原因事實,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訟,聲明:丙應遷讓交還系爭房屋與甲。丙於第一次準備期日,提出其與乙訂定並經公證之書面系爭房屋租賃契約為證據,其上記載:承租人丙向出租人乙承租系爭房屋,期間自98年1月1日起算6年,承租人應交付並已交付出租人押租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押租金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逐月抵付租金,押租金於租賃契約消滅時無息退還等內容。丙並據以辯稱:伊對系爭房屋有租賃權,且已依約支付租金,並非無權占有云云。甲當即援引丙提出之證據及抗辯事實,追加聲明:丙應給付甲押租金50萬元。丙則聲明:不同意甲追加聲明,對甲所為全部之請求,請予以駁回。訴訟進行中,丙愈覺不安,乃請教其律師是否得對乙請求返還押租金50萬元。
  (一)請就甲、丙之聲明及主張,闡明及整理其間之訴訟關係,擬定審理程序,並說明其依據。(40分)
  (二)承上題,請依所定之審理程序,論述甲對丙之訴有無理由。(30分)
  (三)丙請求乙返還押租金50萬元有無理由?請附理由說明之。(20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203。(4)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2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類科】律師【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4小時

  一、甲駕車不慎撞倒乙,致乙身受重傷,送醫住院治療,乙支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醫藥費,喪失勞動能力,致收入減少。乙住院期間,家中價值50萬元鑽石珠寶被盜。出院返家後,乙因腳傷尚未痊癒,爬樓梯時,自樓梯上跌落,身體受傷。此外,乙因車禍住院,始發現其腦瘤之宿疾,致不堪勝任職務,向所屬機關自動辦理退休。甲撞傷乙後,駕車逃逸時,於慌亂中,追撞前行車輛,導致前車車身起火,前車乘客丙下車後因火勢兇猛,為快速逃離現場,將橋縫誤為安全島而跳落橋下受傷。試問:乙對甲,丙對甲得主張何種權利?(45分)

  二、甲、乙為多年好友,甲因資金需求向丙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整。為擔保甲之借款,乙以其所有A 地為丙設定抵押權。嗣後,丁承租乙之A 地以建築房屋之用,半年後丁之B 屋建造完成。豈料,甲於還款日屆至時無力清償該筆借貸。請附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若甲、丙與第三人戊達成協議,由戊進行免責債務承擔,即該1000 萬元債務其中之600 萬元部分日後交由戊來清償,則當事人之債務清償責任為何?(21分)
  (二)若甲無法清償該借款,丙因此實行A 地之抵押權。但因A 地之鑑價結果指出,拍定價格將低於擔保債權金額,丙遂請求法院除去A 地上之租賃關係。請問法院應如何處理?又丁的權利可能受如何之影響?(24分)

  三、甲男、乙女結婚後,生有子女丙、丁。甲雖有將薪水拿回養家,但長年酗酒,酒醉時即重毆乙,乙不堪受虐曾至法院聲請保護令,遂未遭不測。4年前,甲生重病請求成年之丙、丁扶養照護,丙、丁年幼時均為家暴目睹兒,丙拒絕扶養甲,並到法院主張免除對甲之扶養義務,丁則每月寄給甲新臺幣(下同)5000 元生活費。甲得知丙之舉動後大怒,在個人網頁上表示「他日若有錢,一毛錢也不分給丙。」丙也回應放棄繼承將來甲之任何財產。民國100年1月,甲繼承財產1000 萬元,悔於當年之暴力行為,當月即將繼承財產中之30 萬元贈與乙,且有感於身體日漸衰退,故同時贈與丁600 萬元。甲今(102)年9月死亡,經查其銀行存款僅有20萬元,對戊則有債務100 萬元未清償;乙結婚後所得加上甲贈與之30 萬元,現有財產1200 萬元。試問:
  (一)丙不履行扶養義務是否有繼承權?(25分)
  (二)戊可否對乙與丁之財產主張權利?(20分)

  四、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全體董事經法院裁定於解任董事之訴終結前,暫時停止執行董事職務,法院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同法第535條第2項規定,選任股東乙、丙為臨時管理人,且命乙、丙共同執行職務。乙嗣以甲公司曾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未依約償還,因有脫產情事,聲請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准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乙已依假扣押裁定供所命之擔保後查封甲公司之財產,甲公司對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乙於甲公司提起抗告期間,委任A 律師起訴,其起訴狀主張:甲公司向伊借款3000 萬元,並交付甲公司原來董事長B 簽發、甲公司背書之同額本票一紙,約定以本票所載到期日即民國(下同)101年1月2日為借款清償日,如未依約清償,應以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求為命甲公司返還借款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2月31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甲公司辯稱乙並未交付款項等語。第一審法院判決乙敗訴,乙提起上訴,現在第二審法院審理中,乙並自行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該假扣押執行。試問:
  (一)乙起訴,應如何列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10分)
  (二)A 律師所撰起訴狀內容,有何待改進之處?(10分)
  (三)乙欲取回擔保金以供週轉,求教於A 律師,A 律師告以因本案訴訟尚未終結,尚不得催告甲公司行使權利,故不能取回擔保金。請附理由說明A 律師之法律意見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18分)

  五、A 女、B 男於民國(下同)98年1月1日結婚後,因個性不合,雙方多次爭吵。102年1月間,A 女以B 男為被告,向法院主張B 男自100年1月間起,多次與C 女有婚外性行為,致其無法忍受,難以共同生活,經調解不成,A 女遂訴請法院判決離婚。A 女同時主張其對離婚事由並無過失,B 男應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另B 男就與C 女發生婚外性行為一事,應賠償A 女100 萬元。此外,A 女另委請甲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以書面授與得捨棄、和解、上訴之權,B 男則未委任訴訟代理人。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 女之上述請求,屬於何類家事事件或一般民事訴訟事件?其合併請求是否合法?(20分)
  (二)A 女之上述請求,於法院所適用程序法理有無不同?如法院於審理後,認為B男自100年1月以後,未曾與C 女發生婚外性行為,但B 男自婚後不久的99年1月間起至同年底止,曾與C 女有婚外性行為共2次,法院就該事實應如何處理?(10分)
  (三)本件於審理中,經法官於102年8月7日庭期勸諭和解,甲律師與B 男當場達成協議,同意A 女與B 男離婚,對於A 女因離婚所受損害,B 男同意賠償50萬元,並當庭製作和解筆錄。因A 女始終未到庭,法官乃請甲律師於下次庭期前確認A 女是否有和解離婚真意。甲律師乃於下一庭期之8月14日,向法官陳明A 女確實願意離婚及同意和解條件,並提出A 女親自簽章的和解離婚確認書,甲律師遂與B 男於該庭期再度製作和解筆錄(內容同前一庭期和解筆錄內容),試問本件兩次和解筆錄的效力為何?(7分)

  六、甲有A、B 土地二筆,委託代書乙出售A 土地,並交付B 土地之權狀、印章等資料,委託乙就B 土地向銀行辦理抵押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乙就A 土地部分,擅以甲名義聲請補發權狀後,以買賣為原因,申請將該土地移轉登記為自己所有,並以自己及甲名義向不知情之丙借款500 萬元,約定連帶清償,以A 土地為抵押擔保。另以甲為借款人向丙借款1000 萬元,以B 土地為抵押擔保。上開二筆借款之借期均為1年,二抵押權之設定,均為普通抵押權,且皆記載抵押債務人為甲,債權人為丙,金額與借款債務同額。又乙未經甲同意,偽造甲名義之上開借款契約、A 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契約書、A 及B 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觸犯偽造文書罪,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丙因借款到期未獲清償,依借貸法律關係,請求
  (一)甲、乙共同給付500 萬元;
  (二)甲給付1000 萬元。甲抗辯其在借據上之簽章係被乙偽造,其不負返還借款責任;並提起反訴,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乙塗銷A 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登記,及訴請丙塗銷A 及B 土地之抵押權登記。請問:
  (一)甲住高雄市,乙住臺南市,丙主張基於借貸關係對甲、乙為上開借款返還之請求,如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應向何法院聲請?(10分)
  (二)倘法院依丙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甲或乙之債權人得否代位甲或乙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15分)
  (三)丙如以起訴方式請求甲、乙返還上開二筆借款共計1500 萬元,僅就其中500 萬元部分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限期命其就其餘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丙倘逾期未繳,法院應如何處理?(15分)
  (四)丙請求甲、乙共同給付500 萬元借款,及甲請求乙塗銷A 土地之所有權與抵押權登記,請求丙塗銷A 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法院應如何裁判?(35分)
  (五)丙就1000 萬元借款及B 土地設定抵押權部分,主張甲應負表見代理授權人之責任,甲則抗辯乙之不法行為不能成立表見代理。丙之主張或甲之抗辯,何者有理由?(15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01年(4)

10101。(2)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1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30650【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向乙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約定「如甲遲延付款,應立即清償,……另應支付每百元每日5分計算之違約金」,並騙取其子丙之印鑑證明及相關資料,以丙之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以擔保。丙最初選擇原諒甲,後來因甲遲延付款,乙聲請法院拍賣丙之A地,乃抗辯其未委任或授權甲就A地設定抵押權,亦未以書面予以承認。試問:乙就A地有無普通抵押權?如乙支付貸款時當場預扣利息及手續費50萬元,丙得否主張乙之債權金額為950萬元?如丙抗辯違約金債權之金額太高,顯失公平,乙就A地賣得價金得受違約金債權清償之數額應如何決定?(25分)

  二、甲有4層樓A屋,因相鄰之B地進行舊建物拆除及新建物基地開挖,發生龜裂、傾斜,經鑑定受有新臺幣500萬元之損害。甲因氣憤,罹患腦溢血,經開刀後,歷經數月仍昏迷不醒,其子女乙、丙、丁等3人為委請專人長期照料及籌措醫療費用,共同簽署協議書並載明:「甲所有之一切財產上權利,全部歸乙單獨繼承之。」惟甲在協議書簽署後不久即死亡,丙未再為任何表示,丁單獨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但未通知乙。試問:丙、丁對甲遺產有無繼承權?甲之繼承人對A屋之損害,得否請求B地所有人賠償?(25分)

  三、下列事件有無違反重行起訴之規定,試附理由說明之:
  (一)原告甲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於民國100年5月1日到期之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款已清償,該借貸債權不存在;乙則否認甲該筆借款已清償,另行起訴請求甲給付該筆借款。(13分)
  (二)原告丙對丁提起確認原告丙對A土地所有權存在之訴;丁亦反訴請求確認被告丁(反訴原告)對A土地所有權存在之訴。(12分)

  四、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所有A土地為乙無權占有,乙於該土地上並蓋有違章建築之B房屋一棟。甲死亡後,其繼承人為丙、丁、戊,丙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自己一人名義起訴,請求乙拆屋還地,則其當事人是否適格?(13分)
  (二)庚無權占有辛所有之土地,並蓋有違章建築之C房屋一棟,嗣庚將該屋出賣與癸,並已交付與癸居住。則辛得否以癸為被告,請求其拆屋還地?(12分)

回目錄(1)〉〉回頁首〉〉

10102。(1)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司法行政

10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21240【等別】二級考試【類科】司法行政(兩岸組)【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生前育有三子,即乙、丙、丁。甲在世時,曾購買A房地登記為其長子乙之名義,惟該房地仍由甲管理、使用、收益,所有權狀亦由甲收執中。甲死亡後,丙、丁主張A房地雖登記為乙之名義,但甲並無贈與該房地予乙之意思,該房地仍為遺產。乙見狀即將A房地出售於戊,並已移轉所有權登記完畢。試問:丙、丁之主張是否有理由?戊是否取得A房地之所有權?(25分)

  二、甲死亡時遺留建地一筆,其子女乙、丙、丁三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未辦理繼承登記。嗣乙未經丙、丁同意與戊訂立買賣契約,擅自將該建地之所有權全部出售予戊,乙於收受全部價金後,遲未辦理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則乙、戊間所立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又若戊嗣知悉乙擅自出賣建地所有權全部實屬不當,乃依買賣及代位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乙、丙、丁三人應辦理分別共有之繼承登記後,乙並應將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之共有權移轉登記於戊。試問: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25分)

  三、甲有我國的國籍,多年前舉家移居中國上海市,在臺灣已無住所及居所。甲與居住中國北京市多年的乙發生債務糾紛,得知乙偶爾到臺灣出差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給付貨款美金20萬元。試問臺北地方法院於下述情形,應分別如何裁判:(25分)
  (一)乙亦有我國的國籍,目前在臺灣僅有居所位於桃園市?
  (二)乙為中國大陸人民,未曾在臺灣有住所或居所?

  四、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何謂外國裁判的承認?試比較分析民事訴訟法關於承認外國裁判的規定,與前述關於承認大陸地區裁判的規定之異同。(25分)

回目錄(3)〉〉回頁首〉〉

10103。(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201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4小時

  一、甲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90年間自乙承包大樓興建工程,而將鷹架搭設工程交由丙工程公司承包。90年10月1日因丙違背建築技術規則鷹架倒塌,致墜落物損害置放於鄰地丁所有之轎車。丁同時向甲、乙、丙請求賠償,乙主張自己為業主拒絕賠償,丙主張自己係在甲監督下施工並無違法情事,也拒絕丁賠償之請求。經查甲對損害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甲因擔心遭主管機關勒令停工,於90年10月15日與丁成立和解,同意賠償新臺幣100萬元。之後,丙重新搭設鷹架,91年12月1日因甲使用鷹架之工程完成,丙拆除鷹架,工作結束。同日,丙向甲請求支付工程款50萬元,甲主張丙應償還其給付於丁之賠償金100萬元,遂拒絕支付工程款50萬元。試問:
  (一)何人應依何種法律關係對丁負損害賠償責任?(15分)
  (二)甲賠償丁後,對乙、丙得否請求償還或返還其所支付之100萬元?其法律依據各為如何?(30分)

  二、甲、乙兩人共有一筆A建地,應有部分登記為甲四分之三,乙四分之一,乙未經甲之同意,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於丙。試問:
  (一)甲得否未經乙之同意,將A地先後分別設定典權、普通抵押權於丁、戊?(20分)
  (二)承上,若甲、乙未告知丙、丁、戊,逕將A地協議分割並完成登記;其後丙實行抵押權拍賣抵押標的物,由庚拍定,且無人主張優先承買。則A地上之物權關係如何?(25分)

  三、甲男、乙女於民國(下同)76年5月5日結婚,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77年4月4日乙女生下丙男,77年6月6日甲於東北角海域潛水失蹤。當年8月某日乙女赴廟宇許願,歸途偶遇其婚前戀人A男,舊情復燃,並於78年7月15日生下B女,戶籍登記為A男之女,並由其照護撫養。98年8月8日甲安然返家,得悉乙女未能守志,氣憤異常,除與乙女分居外,並聲稱B女依法為其婚生子女,B始知其尚有法律上之父。今年4月5日甲、A狹路相逢,復為B女身分之事,由口角進而互毆,卻同遭醉漢駕車撞死。按甲生前曾將其名下之房屋一幢(當時價值新臺幣1800萬元)贈與丙男,以答謝其照拂乙女。甲身後僅有銀行存款150萬元,所幸並無負債。由於A未婚,除B女外,別無其他子女,故其遺產500萬元已由其寡母單獨繼承完畢。試問乙、丙、B對於甲、A之財產,可以為如何之主張?(45分)

  四、甲將乙列為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15日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20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甲將其所有之A屋出租給乙開設B診所,雙方約定:「一、租期自98年1月1日起至102年12月31日止;二、租金每月10萬元,乙應於每月一日給付;三、如因乙違約而經甲合法終止租約時,乙應立即返還A屋,如有遲延,乙應給付甲每月30萬元之違約金」。詎料乙自100年1月間即開始未繳納租金,甲於100年6月15日發存證信函,促乙於同年6月30日以前繳清全部積欠租金,否則將自同年6月30日起終止租約。惟乙仍置之不理,故兩造間之租賃契約已於100年6月30日終止,至乙於101年7月1日返還房屋之日止,乙應給付甲租金60萬元及違約金360萬元,合計共420萬元云云等語。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A屋係承租為開設由乙、丙、丁三人合夥經營之B診所,而由乙出面代表全體締約,故租金非應由乙一人負擔;況且,甲終止租約不合法,兩造係合意於101年7月1日提前終止租約,故不應有違約金。至於租約終止前之租金180萬元,由於A屋漏水嚴重,經多次促甲修繕均無結果,故乙只好自行僱工整修,已支出費用100萬元,且因漏水造成診所醫療器材設備受損,估計已高達百萬元,經與租金抵銷後,甲應不得對乙再為請求云云等語。問:
  (一)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不合法,系爭租賃關係於101年7月1日經兩造合意終止,且乙之其餘抗辯均無理由時,得否判決命乙應給付甲180萬元之租金?(15分)
  (二)如受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甲終止租約為合法,但違約金可能過高時,應如何進行訴訟程序及裁判?(10分)
  (三)甲、乙間就B診所是為獨資或合夥經營如有爭執,而甲希望能利用此訴訟一次解決紛爭,遂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追加B診所為預備被告(乙為B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合法?丙、丁之程序上地位為何?(15分)

  五、甲為某公司職員,因受公司指派至大陸地區執行特定任務,乃將其平日居住之A房屋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租予乙,並於租賃契約約定:「租期5年,若甲於大陸地區之任務提前完成而返國者,甲得隨時終止租賃契約。」等內容。詎租期甫經3個月,甲即遭公司以不適任大陸地區之任務為由,調回國內。甲於返國後,向乙表示自己無其他房屋可住,不得不提前終止租約,請求乙返還A房屋。乙則以其花費不少金錢、時間才剛完成裝修,幾乎未使用A房屋,甲超乎預期返國,即主張終止契約,顯不合理,何況甲並非提前完成任務而返國,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終止條件,且其已著手裝修等理由,拒絕交還A房屋予甲。甲不得已暫住旅館,並向友人借支每日2000元之旅館費。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若甲為保全對乙之A房屋返還請求權,得循何種保全程序?(15分)
  (二)承上,若地方法院裁定駁回甲之聲請,甲對該裁定合法抗告,抗告法院僅審酌地方法院移送之卷宗資料及甲提出之抗告理由,即將原裁定廢棄,變更為准許甲之聲請。該抗告法院之裁定是否合法?(20分)

  六、甲、乙、丙三位醫師共同開設一聯合診所,三人因此成立一合夥契約。越三年,經全體同意解散合夥,結束該聯合診所,並選任甲為清算人。此時,該聯合診所之財產,包含所屬儀器及存款,據估計共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該聯合診所尚積欠出租人丁12萬元之租金。甲因此在未經乙、丙之同意下,以自己之名義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並將其所有權讓與戊,因此即由戊取得該等儀器之占有,甲自戊處亦取得8萬元之價金。甲將其中5萬元用以清償合夥對丁所積欠之租金債務,另3萬元則用以支付其私人之水電費。此外,該聯合診所在銀行尚有2萬元之存款。嗣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同意為由,單獨起訴甲侵占合夥財產,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甲損害賠償,返還財產。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乙以甲擅自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事先徵得丙之同意單獨訴請甲賠償合夥之損害,當事人是否適格?乙應為如何之聲明?又若乙未徵得丙之同意,主張甲係無權處分,單獨起訴向系爭儀器之現占有人戊行使物上請求權,請求其返還該等儀器予合夥,當事人是否適格?(25分)
  (二)甲以自己名義出賣及讓與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是否有效?(20分)
  (三)就此次出賣診所內所屬儀器之行為,其他合夥人得向甲請求者為何?其法律依據又為何?(25分)
  (四)丁就其尚未獲滿足之7萬元之租金,得向何人為如何之請求?又其舉證責任如何分配?(20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104。(4)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1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90150【類科】律師【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4小時

  一、甲購買一筆土地,並將房屋營建工程發包給乙承作,完成A與B等兩棟別墅建築。乙完工交屋後,甲立即住進A棟別墅。1年後,甲將B棟別墅出售給丙,而丙立即遷入B棟別墅居住。然乙於部分工程施作中,偷工減料,採用不合格建材。甲遷入A棟別墅3年後,因乙施工之弊端,造成A棟別墅房間之隔間牆壁崩裂,甲被掉落之土石擊傷。數日後,該施工之弊端並導致B棟別墅之地基崩壞及一樓天花板崩落,丙則被掉落水泥塊打傷,B棟別墅之室內裝潢及家具因而損壞達200萬元。經相關單位鑑定之結果,A棟別墅崩裂之房間隔間牆壁係可以修復,但B棟別墅已成危樓,無法再居住,須予以拆除。 試問:上述A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1年2個月時,甲對乙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B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3個月時,丙對甲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45分)

  二、甲公司為購買廠房擴大營業,向乙銀行借款2,000萬元,甲洽請丙提供其個人名下、市值3,000萬元之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擔保甲對乙之借款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均經登記,並由丙、丁、戊、己共四人擔任連帶保證人。設有下列情形,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因未如期清償本息,丙為避免其所有之A地遭拍賣,乃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償本息及違約金共1,500萬元。問丙對丁、戊、己,各得為如何之請求?(25分)
  (二)借款清償期屆至15年後,因為戊、己均已病歿且皆無繼承人,乙遂訴請丁負連帶保證之償還責任,丁對此提出時效消滅之抗辯,乙因此受敗訴確定。倘法院於乙對甲之借款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完成後1年內准予乙拍賣A地,就其賣得價金,乙受償借款本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合計2,100萬元,則丙向丁請求償還其應分擔部分,有無理由?(20分)

  三、甲男係家中獨子,月入約20萬元,於100年7月認識乙女,展開熱烈追求,並於100年10月間,贈與乙價值1,000萬元之房屋1棟;於同年11月間,甲為感謝父親丙、母親丁之養育,各贈與丙、丁100萬元。於100年12月3日,甲與乙在雙方家長主持下,在著名大飯店內舉行盛大結婚典禮,翌日即前往南部旅遊多日,於返家途中不幸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經清查後,甲於A銀行尚有存款300萬元,惟尚欠於100年9月1日向B銀行貸款之500萬元未清償;丁於101年1月3日完成拋棄繼承程序。試問:
  (一)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比例為何?(15分)
  (二) B銀行主張乙、丙、丁自甲所受之贈與,均屬甲之遺產範圍,是否有理?乙、丙、丁就B銀行之主張,得為如何之抗辯?(30分)

  四、原告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塗銷於99年9月1日就A地所為以甲為義務人、乙為債權人、丙為債務人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甲之主張略以:甲、乙於99年9月1日就甲所有之A地為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擔保乙對丙之新臺幣200萬元借款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茲系爭債權已因丙之清償而消滅,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等語(下稱本訴訟)。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辯稱:系爭抵押權及系爭債權均仍存在等語。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37分)
  (一)本件應如何著手整理事實上爭點?在爭點整理階段,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二)法院就本訴訟所為甲敗訴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可能及於丙?

  五、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金額50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問第二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分)
  (一)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50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連帶責任。
  (二)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200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150萬元。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A、B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A土地上興建二層樓房1棟,A、B兩塊土地及A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於A土地上之二層樓房,約定由甲管理使用一樓,乙管理使用二樓;二人並將B土地以一契約出租於戊(住所在臺南市某址)、己(住所在臺中市某址)兩人,約定租金每1個月新臺幣(下同)10萬元,給付租金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某地址。另甲向丙借款500萬元,乃以甲所有之A土地及A土地上一、二層樓房之應有部分為標的,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供擔保。嗣乙就A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請求甲辦理分割,未能達成協議。關於下列爭議事項,請附理由回答之:
  (一)乙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就A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為裁判分割,問:1.乙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其性質為何?此一訴訟為何種訴訟性質?若法院對於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不同意,可否據此而駁回原告之訴?2.若一審法院判決:「該屋一樓分配於甲,二樓分配於乙,A土地仍維持原共有關係,另由甲補償乙50萬元。」確定,若丙之抵押權存在於乙所分得之土地、房屋上,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30分)
  (二)甲未能依約清償其對丙所負500萬元借款債務,丙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甲之應有部分(抵押物),1.若在前開分割共有物之訴中,丙曾被訴訟告知,但未參加訴訟,則其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已分配由乙取得單獨所有權之二樓房屋?2.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丙如另提給付該借款之訴訟,甲可否抗辯該訴欠缺訴之利益?3.若法院以債務清償日期尚未屆至為理由,駁回丙所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則丙於其後可否復就此提起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30分)
  (三)關於B土地之出租,若戊、己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100萬元,1.甲、乙得否於一訴狀起訴請求戊、己二人應給付積欠租金?就此,甲、乙得向何法院提起之?2.若甲、乙要求戊、己二人對該租金之給付負連帶責任,其主張是否有理?3.若因戊、己積欠租金甚多,甲、乙欲終止租賃契約,乃作成催告支付積欠租金之書面通知,惟戊行蹤不明,不知其現在之居住所在何處,甲、乙得如何完成此項支付積欠租金之催告程序?(30分)

回目錄(2)〉〉回頁首〉〉

100年(3)

10001。(2)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警察法制人員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試題30550【等別】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類科】警察法制人員【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出門上班,途中遇到現就讀國中之鄰居乙,由於熟識,即順道載乙上學,甲載乙往學校路上遭A貨運公司之送貨員丙與違規超速之自用車駕駛丁撞到,甲、乙均受傷,乙之父戊為乙支付醫療費用新臺幣3萬元,查丙、丁過失相同,甲有百分之十之過失。試問:(25分)
  (一)戊得否向A貨運公司、丙、丁請求賠償其所支出之醫療費?
  (二)若丁對被害人為全部賠償後,對A公司有無求償權?

  二、甲委託乙代理出賣房屋一棟,約定於2個月內售出並由乙代收買賣價款及交屋,嗣乙將房屋出賣與丙。試問:(25分)
  (一)若乙於期限內完成買賣,惟故意遲延交屋,致丙發生損害。丙得否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二)若乙係於3個月後方與丙締結買賣契約,惟因房價上漲,價金高於1個月前賣出之時價兩倍,問當事人甲乙間法律關係如何?
  (三)若乙交屋於丙後,惟遲未辦理移轉登記,該屋日後遭政府徵收,甲獲政府補償金,問丙得否對甲請求交付該徵收補償金或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返還該補償金?

  三、甲乙丙3人共有A地,甲之好友丁無權占有A地,甲雖自為原告,訴請丁將A地返還給所有共有人,然而私心欲幫助丁,故只對行事糊塗之乙告知訴訟,丙漏未被告知,乙丙均未參加訴訟。甲於訴訟中未盡力提出攻擊防禦之主張,導致一審法院認為丁乃有權占有而判決丁勝訴,該判決因甲未上訴而告確定。請問該判決之效力是否及於乙丙?乙丙是否有救濟之道?(25分)

  四、甲男乙女結褵多年,甲常毆打乙,數次重毆成傷由里長出面協調,並向警方備案,然而乙顧念夫妻情分未訴請離婚。其後乙發現甲外遇,乃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訴請離婚。請問:(25分)
  (一)若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乙之請求無理由,判決乙敗訴,乙可否復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為理由,再訴請離婚?
  (二)若甲於言詞辯論時認諾乙之請求權成立,法院是否應本此認諾判決甲敗訴?

回目錄(3)〉〉回頁首〉〉

10002。(3)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20150【等別】三等考試【類科】司法官【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4小時

  一、甲在民國(以下同)90年某日對乙表示,如你能考上律師,則將自己所有之A 房地贈與,以為獎勵及贊助。乙對甲之贈與除表示同意及感謝之外,乙並經甲之同意,將此一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不過其後,乙連考3年竟沒考上,甲以乙無考上之希望,於是將A 房地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房地之交付。豈知,94年乙卻順利考上律師,乙乃持原有之贈與契約請求甲丙塗銷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應將之移轉登記予乙,並對乙為交付。問:
  (一)本案甲乙間關於A 房地之贈與契約,其發生效力之時間究竟為何?(15分)
  (二)本於上列事實,乙之請求權有無理由?(15分)
  (三)若乙之請求權有理由時,則丙可對甲主張者,究係屬債務不履行責任抑或為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15分)

  二、某大樓樓高 7層,為民國80.年建築完成之雙併大樓,門牌號碼為A 號及B 號,大樓之各部分均已辦理區分所有權登記。
  (一)大樓建築完成時,建商將A 號1樓規劃為十個攤位,每個攤位的所有人均領有記載A 號1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一之所有權狀。甲購得三個攤位,所有權狀記載為A 號1樓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十分之三。丁擬購買A 號1樓全部攤位,與其餘七個攤位之所有人簽訂買賣契約,但甲認為丁出價太低,拒絕出售。 試問:攤位是否為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甲有無優先承購權?(20分)
  (二)乙為A 號7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其前手於A 號之屋頂平台搭建鐵屋,經民國82年住戶大會決議免予拆除。丙後來購買取得B 號7樓之區分所有權,認為乙之鐵屋 影響屋頂平台之使用,乃請求乙予以拆除,試問:丙之請求有無理由?(25分)

  三、甲已喪偶,有一子戊為知名畫家。甲擅自以自己名義將戊之畫作賣給知情之乙,並交付之。同時又向乙借款六百萬元。其後,甲為丁作保,與丁之債權人丙訂立以五百萬元為限之最高限額保證契約。丁先向丙借款三百萬元,於甲死亡後,再向丙借款二百萬元。甲死亡時,對乙所負之債務已屆清償期,惟甲僅留有遺產三百萬元。又丁因事業失敗,而無法償還對丙之債務。乙於甲死亡後,對戊求償六百萬元,戊將所繼承之三百萬元返還給乙。其後,丙向戊求償五百萬元,戊以已無遺產為由,拒絕償還。試問:
  (一)丙、戊之主張各有無理由?(20分)
  (二)丙、戊對乙有無權利得以主張?(10分)
  (三)甲對戊之畫作所為之處分,是否有效?甲死亡後,有無變化?(15分)

  四、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共有土地。試問:
  (一)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1.系爭土地應按A案所示方法分割,2.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並交付原告分得部分之土地。」法院審理結果,認系爭土地應依如B案所示方法分割,應為如何之判決?(10分)
  (二)法院審理時,發現乙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丁二人,於訴訟有何影響?如乙係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有何不同?(15分)
  (三)丙在訴訟繫屬後,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戊,辦妥移轉登記,甲乃撤回對丙之起訴,另追加戊為被告,於訴訟有何影響?(15分)

  五、原告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被告以買賣契約業經合法解除為由,拒絕給付,並預備抗辯,如解除契約不合法,原告亦應同時給付該貨物。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買賣關係存在,並認原告之訴及被告同時履行之抗辯均有理由,判命被告應如數給付,並於判決主文中,附以原告就對待給付應同時履行之條件。被告對該判決未聲明不服,原告不服向第二審提起上訴,惟限定僅就命其對待給付判決部分提起上訴,問:
  (一)原告得否僅就命其對待給付部分聲明不服?理由何在?(10分)
  (二)如認原告之上訴合法,則移審效範圍是否及於判決全部?(10分)
  (三)第二審法院審理結果,認為兩造之買賣契約業經被告合法解除,得否將原判決全部(含命被告給付二百萬元部分)廢棄,駁回原告之請求?(15分)

  六、A公司僱用之司機甲及B公司僱用之司機乙,分別駕駛各該公司之大客車,於民國96年11月間因過失侵權行為,致丙受傷,經法院認定甲乙各負有百分之五十之過失責任,判決甲乙應連帶給付丙新臺幣四百萬元,A公司應與甲負連帶責任,B公司應與乙負連帶責任確定。A公司於民國98年10月10日,依上開確定判決給付丙四百萬元。問:
  (一)A公司依民法第280條第281條之規定,起訴請求B公司與司機乙連帶給付應負擔之二分之一部分金額二百萬元時,是否有理由?有無再追加其他法律關係之必要?(40分)
  (二)B公司及司機乙對前開起訴,於言詞辯論時若僅表示對A公司已全部清償丙四百萬元不爭執後,即未再為任何之抗辯,此時法院是否即可判准A公司之請求?(25分)
  (三)若第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之請求全部勝訴,B公司不服,聲明上訴,其理由表示伊對丙無共同侵權行為,自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A公司全部清償後,即不得依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向伊求償等語。司機乙則未聲明不服,此時,B公司之上訴效力是否及於司機乙?該上訴效力之認定是否會因B公司上訴之有無理由而受影響?(25分)

回目錄(4)〉〉回頁首〉〉

10003。(4)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

100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試題 90150【類科】律師【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考試時間】4小時

  一、甲公司出售迷彩短袖T恤10萬件給乙公司,約定甲應先製作樣品送乙確認後方得生產,甲為產製該批T恤,立即向丙訂購所需之胚布一批,並依約將T恤的樣品寄送給乙請求確認,惟乙表示樣品不符約定,甲多次催告乙告知修改之方式,但遭乙拒絕,且對於甲之催告置之不理,致甲不能製作乙訂購之貨品。嗣乙表示解除該T恤買賣之訂單,甲不同意取消訂單,甲因乙拒絕履約,而受有所失利益及訂製胚布之損失,乃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隔日,丙將甲訂購之胚布交由丁貨運行運送至甲公司時,甲公司之負責人A表示,乙已經取消訂單,請丁送回該批胚布於丙。丁於回程途中,因抽象輕過失,汽車翻覆失火,該批胚布全毀。丙向甲公司請求賠償損失時,甲公司之負責人A抗辯丙應承擔丁發生車禍的過失,因而解除雙方關於胚布買賣之契約,甲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丙與A因此發生激烈爭執而大打出手,丙以鐵棍毆擊A後,揚長而去。A經他人送往醫院急救,並為頭部X光攝影,由急診處戊醫師看診,判斷A之病情並無大礙,囑其回家休息即可。然A於回家後,第二天即死亡。A之家屬事後查知,A之頭部X光攝影顯示,左部頭骨具有裂痕5-7公分,乃請求丙及戊連帶負賠償責任。丙抗辯,是A先出手毆打丙,不應全部苛責於丙。戊醫師則抗辯,其僅為家醫科醫師,A之X光攝影頭骨裂痕,必須神經外科醫師始得發現,其已盡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無須負責。
  試問:甲就其損失,如何向乙主張權利?又丙就胚布之滅失,如何向甲主張權利?甲之抗辯是否有理由?再者,A之家屬請求損害賠償時,丙及戊之抗辯有無理由?(45分)

  二、甲於民國(下同)90年9月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以其所有A地設定存續期間自90年9月22日起至105年9月21日止、最高限額2500萬元之抵押權予以擔保,擔保債權範圍雖未於土地登記簿一一記載,但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該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之附件,契約書條款記載:「擔保物提供人甲為擔保債務人甲對抵押權人乙,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之最高限額以內,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等債務及其他債務(如應返還之押租金等),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之清償,特提供前列擔保物設定抵押權與抵押權人。」如甲將上述2000萬元借款及其利息於97年12月21日清償完畢後,又於98年3月1日擔任丁之連帶保證人,擔保丁向乙借款1000萬元債務之清償。丁後來不知去向,乙請求甲代丁清償800萬元之債務,甲對丁之不負責任忿忿不平,於100年7月1日抑鬱死亡,由丙繼承A地所有權。乙於100年9月1日向丙主張其就A地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丙則主張:該抵押權在土地登記簿上未為充分之登記而無效;如非無效亦已於97年12月21日消滅;如未消滅,其所擔保之債權範圍亦未包含上述連帶保證之債權。試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45分)

  三、甲男與乙女於80年5月20日結婚,婚姻關係中先後生下丙、丁。94年6月6日甲病故,遺有現金及土地等遺產,同年9月30日乙、丙、丁將繼承關係處理完畢。98年12月25日乙整理甲遺留之書信文件時,赫然發現甲生前以電腦打字列印並親手簽名之遺囑一件,製作日期為94年4月4日,內容除有「請愛妻成全本人婚外所生之子戊(90年10月10日生)認祖歸宗」等語外,並有請求乙原諒之文字表示。乙於傷心之餘,雖依遺囑指示於12月26日以電話知會戊及戊之生母,卻對彼等表示:乙、丙、丁均認甲之遺囑未具法定方式,因此無法完成甲認領戊之遺願,戊仍係甲婚外所生子女,自無繼承人之資格;況且甲之遺產早經分割處分,已無賸餘可供戊繼承。請問戊可為如何主張?(45分)

  四、X1起訴將Y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Y返還A地予X1,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A地為X1之父親X於生前出租給Y,租期至99年12月31日止。惟租期屆滿後,經X多次催告返還,Y均置之不理。X於100年5月1日死亡,A地由X1、X2及X3三人共同繼承所有權,X1應有權利請求Y返還土地。」Y則抗辯其仍有租賃權,曾在X生前續訂租約,非無權占有等語。問:(38分)
  (一)就本件訴訟,法院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程序?有無應予以闡明之事項?
  (二)就本件訴訟,X1如受敗訴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其他共有人X2及X3?X3於該判決確定後就教於律師,有無可能再向Y起訴請求返還A地,如果您是X3之律師,可給予何適當建議?

  五、甲主張某A畫係其向乙之被繼承人丙所購買,價金100萬元已經支付,請求乙履約,乙稱無買賣契約予以拒絕,甲乃於95年1月2日起訴,請求乙移轉A畫所有權並交付A畫,且提出蓋有丙印文之讓渡書一紙為證。乙則否認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第一審法院以甲不能證明該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甲之主張不可採,駁回甲之訴。甲上訴後,第二審法院仍以同一理由,駁回甲之上訴,該第二審判決書並於95年10月20日送達予甲、乙(以不必加計在途期間為前提作答)。請問:
  (一)若甲主張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於95年11月1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以甲之上訴已逾上訴不變期間,且上訴利益亦未逾150萬元,裁定駁回甲之第三審上訴,甲復對於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同一理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並於96年2月2日送達裁定書予甲。甲隨即於96年2月3日,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對第二審判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甲提起再審之訴,是否已逾不變期間?(19分)
  (二)若甲未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於95年11月15日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其於昨日見到丁,丁稱在家中發現丙所贈送之倚天屠龍記一書內蓋有丙之印文,該印文與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相同,法院可令丁攜帶該書到庭,證明讓渡書上丙之印文為真正,丁亦同意到場作證,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等語,並提出丁所出具之到場同意書為證。問法院應如何處理?(18分)

  六、甲有一棟違章建築房屋,出租給乙,約定作為營業店面之用,租期五年。甲將房屋交付予乙之後,乙請求甲配合提供房屋相關文件資料,以便向主管機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卻遭甲以各種理由推辭,以致乙遲遲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店面無法開張。乙乃就其無法如期營業所生損失,起訴請求甲賠償損害。
  針對乙之請求,甲提出如下抗辯:第一,違章建築依法不得交易,雙方租賃契約自始標的不能,並且違反法律禁止規定,應屬無效;第二,甲已交付房屋予乙,房屋本身並無任何不能使用之瑕疵,雙方亦未約定甲有配合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之義務,乙應自行設法解決,與甲無關;第三,退一步言,房屋既能使用,乙即便未能辦妥營利事業登記手續,依然可以如期開張營業,毫無損失可言。
  另,甲、乙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乙一直任令該房屋處於棄置狀態,沒有任何利用規劃。乙之友人丙於是趁機占用該房屋,出資裝潢後,經營餐飲業務,惟生意慘澹,顧客稀少。乙明知丙占用房屋之事,一開始仍不聞不問,執意靜待其與甲間損害賠償訴訟結果。二年後,乙才決定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丙返還一筆相當於房屋租金之不當得利。
  針對乙之請求,丙提出如下抗辯:第一,其占用房屋,營業業績不佳,虧損連連,又為房屋支出裝潢費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尚有損失;第二,乙任意棄置房屋,全無利用規劃,並未因其占用行為受有損害;第三,乙明知其占用房屋之事,二年期間內均不聞不問,不得再行使權利;第四,退一步言,房屋屬甲所有,丙縱有不當得利,亦應由甲出面請求返還利益,與房屋承租人乙無關。
  (一)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30分)
  (二)請就上開事實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有無理由?(30分)
  (三)乙、丙二人不當得利訴訟中,何人應就丙是否無權占用房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30分)

回目錄(1)〉〉回頁首〉〉

98年(1)

9801。(1)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司法行政

98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暨二級考試試題 21040【等別】二級考試【類科】司法行政(兩岸組)【科目】民法民事訴訟法研究(包括民事特別法)【考試時間】2小時

  一、甲受乙的詐欺,將其所有的建地及房屋一併低價出售予乙,並已協同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其後,甲發現被詐欺之事實,乃出函撤銷雙方之買賣行為以及移轉行為,但是遲未辦理土地登記簿的塗銷登記。某日,乙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善意之繼承人丙,於繳納遺產稅之後,辦妥該土地及房屋的繼承登記,並以該土地及房屋為標的物,設定抵押權予銀行,向銀行貸款。其後,該房屋因鄰人丁之過失,不幸全部遭到焚毀。請問:
  (1)丙是否取得該建地及房屋之所有權?(8分)
  (2)銀行取得該建地及房屋抵押權的理由為何?(8分)
  (3)房屋被全部焚毀之後,銀行的債權是否還有擔保物權擔保,還是淪為普通債權?(9分)

  二、試簡要回答下列問題:
  (1)定型化契約與個別磋商契約的意義及認定方法各為何?(8分)
  (2)定型化契約與個別磋商契約的解釋原則有何不同?(9分)
  (3)定型化契約的某些條款無效時,該定型化契約是否也全部淪於無效?(8分)

  三、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決確認甲、乙間之婚姻無效,主張甲已與丙結婚,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甲又重與乙結婚,此項重婚應屬無效。(25分)
  (1)法院就本訴訟所為之確定判決,其效力是否及於丙?
  (2)丙可否對上開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四、甲對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應將A車交還甲,主張A車為甲所有,被乙偷走。在訴訟繫屬中,乙將A車讓售予丙。(25分)
  (1)甲對乙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其既判力及執行力是否及於丙?
  (2)丙如主張其係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應循何程序為之?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