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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公布日期】103.06.24【公布機關】臺北市政府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155330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1976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並溯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兼受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指揮監督;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勤務規劃、派出所設置、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警械管制、設備標準、警察勤務、勤前教育、特殊任務警力、取締電子遊戲場涉嫌賭博工作、正俗業務、職務協助及其他有關行政警察業務等事項。
  二保安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選舉與慶典治安維護、集會遊行、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務工作、恐怖活動防處、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等事項。
  三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學術倡導、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之策劃、執行與評核等事項。
  四外事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與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非法活動之調查處理、國(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治安案件處理、涉外治安情報之蒐集、調查與處理、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核發、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綜合事項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等事項。
  五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警察裝備保養供應及其他有關後勤等事項。
  六保防科:所屬警察機關之機關內部保防、社會保防、偵防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社會治安調查、安全資料查詢、支援機場、港口遭受劫持、破壞事件應變處理與演習及其他有關保防等事項。
  七防治科:勤區查察、社區治安之規劃推行、失蹤人口查尋、民防組訓、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戶口、防治等事項。
  八犯罪預防科:犯罪預防宣導、社區警政與自衛體系之規劃及執行成效之考核等事項。
  九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控制、一一○報案管理與資訊業務處理及其他有關勤務指揮等事項。
  十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證物督導管控、證物檢驗、鑑定、防爆處理、現場勘察與鑑識技術研究發展、教育訓練及其他有關刑事鑑識等事項。
  十一民防管制中心:防情業(勤)務規劃、執行、演(訓)練與防情通訊設備、遙控警報系統管理、民防防護及協助災害防救等事項。
  十二督察室:員警申訴、考核、教育輔導、違法犯紀查處、傷殘慰問救助、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內部管理業務、各種勤務、特種警衛與首長警衛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督察等事項。
  十三公共關係室: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與民意機關、公眾社團之聯繫、新聞資料蒐集處理、警政措施宣導、為民服務及其他有關連絡等事項。
  十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之管理與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十五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等事項。
  十六法規室:警政法規之研究、審查、整理、編纂、諮詢、宣導、講習、國家賠償事件及其他有關法制等事項。
  本局刑事鑑識中心人員辦理現場勘察時,兼受刑事警察大隊大隊長之指揮、監督。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技正、秘書、專員、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巡官、技士、警務佐、巡佐、技佐、警員、辦事員、線務員、警報員及書記。

第5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6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第7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9條


  本局設各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捷運警察隊、通信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10條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11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2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第13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督察長。
  五科長。
  六主任。
  七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14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第15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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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兼受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之指揮監督;置副局長三人,襄理局務。
第3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科: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設備標準、市容整理、妨害風化(俗)行為取締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
  二、保安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義勇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察工作、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警察事項。
  三、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警察學術倡導、員警心理諮商輔導工作之策劃、執行與評核事項。
  四、戶口科: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五、民防科:民防團隊編訓、防護及其他有關民防事項。
  六、外事科:外僑管理、外國團體安全維護、駐華使領館與官員保護、外賓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書核發、歸國華僑安全維護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七、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事項。
  八、犯罪預防科:犯罪預防宣導、社區警政及自衛體系之規劃與執行成效之考核事項。
  九、陸務科:大陸地區偷渡犯查緝處理、大陸及香港澳門地區人民來台逾期停留催離遣送、非法工作或活動查處、綜合兩岸交流涉及警察事務之業務。
  十、秘書室:文稿繕核、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十一、督察室:員警申訴、考核、教育輔導、違法犯紀查處、傷殘慰問救助,改善員警服務態度、內部管理業務、各種勤務、特種警衛暨首長警衛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督察事項。
  十二、保防室:機密保護、防制滲透、保防教育、安全資料蒐集處理及其他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十三、法規室:警政法規之研究、審查、整理、編纂、諮詢、宣導、講習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事項。
  十四、公共關係室: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與民意機關、公眾社團之聯繫、新聞資料蒐集處理、警政措施宣導、為民服務及其他有關連絡事項。
  十五、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六、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狀況之控制、一一○報案管理及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十七、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察,證物處理、鑑識、分析,防爆勤務影像處理,罪犯照片沖洗、建檔及語音蒐證鑑定事項。
  十八、民防管制中心:防情業(勤)務規劃、執行、演(訓)練及防情通訊設備、遙控警報系統管理等事項。
第4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警政監、科長、主任、督察、技正、秘書、專員、股長、督察員、警務正、警務員、技士、管制員、警報臺長、技佐、巡官、巡佐、警務佐、警員、辦事員、線務員、警報員及書記。
第5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6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第7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8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9條

  本局之下設各分局、保安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婦幼警察隊、捷運警察隊、通信隊及臺北市少年輔導中心,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10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11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第12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督察長。
  五、科長。
  六、室、中心主任。
第13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第14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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