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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與地區警察分局權責劃分暨聯繫要點

【公布日期】89.08.05【公布機關】臺北市政府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臺北市政府(89)警捷人字第8922347100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臺北市政府(89)警捷人字第8927526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釐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以下簡稱捷運警察隊)與地區警察分局之權責,並加強工作聯繫,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捷運警察隊權責區域範圍如下:
  (一)捷運沿線:
  高架部分:以高架建築結構最外緣為界。
  平面部分:以捷運系統結構物最外緣為界。
  地下部分:以地面下建築結構物(含隧道)最外緣為界。
  (二)捷運廠站:以捷運車站結構物及機廠圍籬最外緣為界。

第3點


  捷運警察隊任務如下:
  (一)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二)場站、車廂內刑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初步偵查處理及犯罪預防宣導事項。
  (三)線形公園、站外停車場、捷運車廂、站體內違規攤販、車輛及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取締。
  (四)捷運行車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

第4點


  捷運警察隊與地區警察分局處理各類案件之工作聯繫程序:
  (一)場站、車廂內之犯罪預防及宣導,由捷運警察隊及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負責,必要時得商請地區警察分局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協助。
  (二)發生火災、地震、毒氣或其他災害,由捷運警察隊負責疏散、警戒,並由捷運公司及各類災害主管機關負責救災等工作執行。
  (三)捷運系統內相關之集會、遊行事件,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辨理。
  (四)捷運警察隊受理場站、車廂內無犯嫌及無現場之刑事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案件,應立即依報案單一窗口之規定作必要紀錄外,並通報地區警察分局作後續處理。
  (五)查獲刑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由捷運警察隊負責初步偵訊,並依「警察偵查犯罪規範」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規範」處理後,填具移辦單移交案件查獲地所轄地區警察分局偵辨。
  (六)捷運場站、車廂內、地下商場及停車場(含地下停車場)發生有現場之刑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由捷運警察隊負責封鎖、警戒及初步偵查,並通報地區警察分局實施後續偵查。線形公園及站外所屬停車場發生刑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及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時,由接獲報案單位,通報地區警察分局處理,捷運警察隊協助之。
  (七)地區警察分局接獲捷運警察隊移送案件後,應將處理情形(如通報單、發生破獲紀錄表)副知捷運警察隊,以資建檔統計。
  (八)捷運系統內之場站、車廂、隧道(涵管)及所屬停車場發現爆裂物時,由捷運警察隊負責現場封鎖、警戒及旅客疏散,並通知刑事警察局偵五隊防爆組(台北組)及地區警察分局派員至現場處理。
  (九)非捷運營運時間內,發生屬捷運警察權限範圍內之各項違規、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意外、交通事故時,由地區警察分局先作緊急處理,俟捷運警察隊趕赴現場後,再移由捷運警察隊負責處理。
  (十)捷運系統結構物外之線形公園、站外停車場等開放空間治安維護工作,捷運營運時間由捷運警察隊負責;非捷運營運時間由地區警察分局負責。

第5點


  捷運系統內遇重大事故或突發事件時,捷運警察隊應向事件所轄地區警察分局通報請求支援,並受當地分局長指揮,同時依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規範通報。

第6點


  捷運警察隊以遂行防護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維持場站及行車秩序、保障旅客安全等專業任務為主,平日各項勤務執行應與地區警察分局密切聯繫、協調配合。

第7點


  各分局如因責任區有爭議時,由捷運警察隊通報地區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負責協調處理之單位。

第8點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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