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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司法狀紙規則

【發布日期】93.12.27【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當事人向法院有所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法得用言詞外,應使用司法狀紙。
  非訟事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前項規定。

第2條


  司法狀紙之大小規格及格式,由司法院統一規定。
  司法狀紙大小規格,應為A4尺寸(寬21公分、高29‧7公分)。
  以手寫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製作(附格式一)。
  以電腦或其他印刷方式製作書狀者,應依格式一或格式二製作(附格式二)。

第3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部分,自修正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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