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發布日期】113.11.27【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3條
﹝1﹞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4條(刪除)
第5條
﹝1﹞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第6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113.11.27【發布機關】
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3條
﹝1﹞本條例
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4條(刪除)
第5條
﹝1﹞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第6條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
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