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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辦法

【發布日期】113.11.05【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原子能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研究及事業機構進口原子能科學與技術研究發展所需之設備,包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免徵關稅。

第3條


﹝1﹞事業機構進口探勘開採核子原料及提煉生產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所需之設備,免徵關稅。

第4條


﹝1﹞事業機構進口原子能發電有關設備,包括核子原料、核子燃料或放射性物質,免徵關稅。

第5條


﹝1﹞研究及事業機構因放射性偵測、警示、分析與化驗等工作所需進口之輻射防護有關設備,免徵關稅。

第6條


﹝1﹞依本辦法規定進口各項原子能設備減免關稅案件,應經核能安全委員會核明函轉進口地海關辦理。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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