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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原住民幼兒就讀公私立幼稚園學費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2.10.04【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直轄市、縣(市),並就讀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入學當學年度九月一日前滿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原住民幼兒。

第3條


﹝1﹞符合前條規定之原住民幼兒,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上、下學期,依下列規定補助其學費:
  一、就讀公立幼稚園者,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收費規定,補助全學期全額之學費。
  二、就讀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名幼兒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之原住民幼兒,除前項學費補助外,並得依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規定,申領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第4條


﹝1﹞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第5條


﹝1﹞各公私立幼稚園每學年度第一學期應於十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將各該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名冊,報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2﹞本辦法補助之申請方式、應繳交資料、審查作業、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6條


﹝1﹞依本辦法規定申領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他五歲幼兒相關學費補助措施;其與其他中央政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財源所補助之各項學前就學補助、津貼或減免措施併同申領時,合計申領總額最高以其應繳之總費用為限。

第7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違反第六條重複申領規定。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名頂替。
  五、其他不正當方式冒領。

第8條


﹝1﹞本辦法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原始支出憑證留存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第9條


﹝1﹞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並安置於公私立幼稚園之原住民學齡兒童,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10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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