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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5.2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三條之一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新含藥化粧品及新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查驗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變更登記審查費
  (一)品名、包裝、用途、申請商號或製造廠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成分、品項變更,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四、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展延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五、輸入之化粧品分裝或改裝登記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元。
  六、含藥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許可證、標籤或仿單之核定本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七、化粧品產品管理屬性判定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八、許可證、證明書費,每張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3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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