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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3條


  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之水源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第4條


  重金屬最大容許量:▼

第5條


  微生物限量(僅適用於直接供人飲用之包裝飲用水及盛裝飲用水):▼

第6條


  溴酸鹽限量:0‧01ppm以下。

第7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修正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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