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發布日期】112.07.13【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第3條
﹝1﹞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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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發布日期】112.07.13【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殘留容許量係「指標性殘留物質(marker residue)」之含量,包括該藥物原體及與該藥物殘留量具明顯關係之代謝產物。
第3條
﹝1﹞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
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僅適用進口肉品。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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