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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0.08.1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促進投資及國際貿易,加強加工出口區之開發及管理,特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刪除)

第3條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作業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為管理機關。

第4條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加工出口區開發管理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收益。
  三、加工出口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四、土地及廠房租金收入。
  五、加工出口區管理費收入。
  六、各項作業服務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加工出口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加工出口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
  二、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相關事業之投資或貸款。
  三、加工出口區開發管理相關之研究規劃、設計及宣導經費。
  四、各項作業服務支出。
  五、行政院專案核准之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1﹞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8條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0條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1條


﹝1﹞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2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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