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2.10.31【發布機關】內政部
﹝1﹞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1﹞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1﹞ 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1﹞ 本處設下列科、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科。
二、農地重劃工程科。
三、農村社區重劃科。
四、工程企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1﹞ 市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三、辦理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公共工程。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專案管理。
五、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
六、其他有關市地重劃工程事項。
﹝1﹞ 農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
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農地重劃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
五、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
六、其他有關農地重劃工程事項。
﹝1﹞ 農村社區重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共工程之辦理。
四、公、自辦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工程督導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工程地形測量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農村社區重劃事項。
﹝1﹞ 工程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勘選。
二、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之移交。
三、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四、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正。
五、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六、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研擬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工程企劃事項。
﹝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1﹞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1﹞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1﹞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 各開發隊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等土地開發工程之執行。
二、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之工區現地專案管理。
五、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業務之現地釘樁作業執行。
六、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移交之現地點交執行。
七、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之執行。
八、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九、其他交辦事項。
﹝1﹞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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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12.10.3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一、市地重劃工程科。
二、農地重劃工程科。
三、農村社區重劃科。
四、工程企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第5條
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三、辦理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公共工程。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專案管理。
五、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
六、其他有關市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6條
一、農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
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農地重劃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
五、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
六、其他有關農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7條
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共工程之辦理。
四、公、自辦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工程督導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工程地形測量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農村社區重劃事項。
第8條
一、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勘選。
二、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之移交。
三、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四、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正。
五、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六、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研擬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工程企劃事項。
第9條
一、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等土地開發工程之執行。
二、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之工區現地專案管理。
五、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業務之現地釘樁作業執行。
六、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移交之現地點交執行。
七、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之執行。
八、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14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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