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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12.10.3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2條


﹝1﹞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3條


﹝1﹞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
  一、工程規劃設計之核定及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1﹞本處設下列科、室、隊:
  一、市地重劃工程科。
  二、農地重劃工程科。
  三、農村社區重劃科。
  四、工程企劃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九、北區第一開發隊。
  十、北區第二開發隊。
  十一、中區第一開發隊。
  十二、中區第二開發隊。
  十三、南區第一開發隊。
  十四、南區第二開發隊。

第5條


﹝1﹞市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計畫之擬訂、執行及考核。
  三、辦理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公共工程。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工程規劃、設計、施工與監造等業務之發包及專案管理。
  五、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
  六、其他有關市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6條


﹝1﹞農地重劃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
  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農地重劃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
  五、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
  六、其他有關農地重劃工程事項。

第7條


﹝1﹞農村社區重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法令訂定及修正之研擬。
  二、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之擬訂、執行、推動、督導及考核。
  三、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共工程之辦理。
  四、公、自辦市地重劃、區段徵收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等工程督導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工程地形測量及都市計畫樁位測定之執行。
  六、其他有關農村社區重劃事項。

第8條


﹝1﹞工程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地區之勘選。
  二、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之移交。
  三、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四、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正。
  五、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人員之培育及訓練。
  六、市地重劃、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工程技術研究發展之研擬及推動。
  七、其他有關工程企劃事項。

第9條


﹝1﹞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與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與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第10條


﹝1﹞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11條


﹝1﹞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12條


﹝1﹞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1﹞各開發隊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等土地開發工程之執行。
  二、農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三、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及施工監造之執行。
  四、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之工區現地專案管理。
  五、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業務之現地釘樁作業執行。
  六、中央機關主辦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公共設施移交之現地點交執行。
  七、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市地重劃工程之執行。
  八、土地行政業務之執行。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14條


﹝1﹞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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