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3.11.25【發布機關】內政部
﹝1﹞ 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罰鍰提撥金額,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罰鍰收入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罰鍰提撥金額存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並造具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1﹞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發布日期】113.11.2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