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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罰鍰提撥辦法

【發布日期】113.11.25【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罰鍰提撥金額,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當年度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罰鍰收入之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第3條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罰鍰提撥金額存入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並造具清冊,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4條


﹝1﹞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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