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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7.02【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綠建築標章、候選綠建築證書、建築能效標示及候選建築能效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第3條


﹝1﹞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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