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3.02.22【發布機關】經濟部
﹝1﹞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經濟事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1﹞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經濟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協助我國政府研擬、推動經貿政策及提升國際經貿地位貢獻卓著。
二、促進在我國投資或推動產業升級貢獻卓著。
三、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或品質設計貢獻卓著。
四、領導工商團體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經濟事務有特殊貢獻。
﹝1﹞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
﹝2﹞ 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推薦。
﹝3﹞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經濟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其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二。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特殊功績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但受獎人非我國公務人員者,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
﹝2﹞ 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三。
﹝1﹞ 頒給本獎章,應附獎詞;其格式,如附表四。
﹝1﹞ 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審查通過後,以部長名義公開頒給之。
﹝1﹞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表接受。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經濟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3.02.22【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協助我國政府研擬、推動經貿政策及提升國際經貿地位貢獻卓著。
二、促進在我國投資或推動產業升級貢獻卓著。
三、改進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或品質設計貢獻卓著。
四、領導工商團體有特殊貢獻。
五、其他對經濟事務有特殊貢獻。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