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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13.03.07【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上簡稱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第3條


﹝1﹞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副署長兼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七人,由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各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組成。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第4條


﹝1﹞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兼任,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第5條


﹝1﹞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6條


﹝1﹞本小組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及專家學者參與。

第7條


﹝1﹞本小組委員會議視業務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第8條


﹝1﹞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參與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9條


﹝1﹞本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0條


﹝1﹞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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