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3.07.23【發布機關】行政院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兵役宣傳及慰勞,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地方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機關,軍、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辦機關。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視事實需要,組成兵役宣傳慰勞指導小組。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兵役宣傳慰勞之工作。
兵役之宣傳在使國民確切認識憲法賦予之兵役義務與權利,瞭解兵役法令,使應服役者,踴躍服役,捍衛國家。
兵役宣傳之對象如左:
一、適齡男子。
二、後備軍人。
三、海外僑胞。
四、機關團體或個人。
兵役宣傳之內容如左:
一、兵役法及有關法令之闡揚。
二、足以鼓舞人民服役之事項。
兵役宣傳分長期宣傳及年度宣傳:
一、長期宣傳:經常闡揚兵役法令及有關兵役興革事項,其要點如左:
(一)國民小學灌輸服役基本淺略常識,使學童能瞭解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二)中等以上學校,將現行兵役制度編入適當課程,樹立服兵役之健全心理。
(三)在營政治課程教育中,灌輸有關兵役法令。
(四)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對社會大眾,適時宣導兵役措施。
(五)海外僑胞,以駐外使領館為中心,設置有關兵役資料,以供僑胞閱讀,並利用機會闡揚祖國優良兵役制度,以鼓舞華僑青年回國從軍,壯大反共陣容。
二、年度宣傳: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依年度重要兵役措施,配合有關節日,製訂年度兵役宣傳計畫,頒發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年度兵役宣傳實施計畫辦理之。
前項宣傳,須由各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助辦理者,國防部應命其協助辦理之。
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之瞭解能力與興趣,分別採用左列方式為之:
一、文字宣傳。
二、藝術宣傳。
三、口頭宣傳。
四、電化宣傳。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對軍人之慰勞,在使其獲得精神與物質上之安慰,以提高服役情緒與激勵士氣。
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慰勞由內政部協調國防部指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辦理之。
現役軍人家屬與軍人遺族之慰問,以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舉行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舉辦臨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生育死亡等事故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兵役宣傳慰勞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
各機關為辦理兵役宣傳慰勞,需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汽車等工具時,得商請其主管機關,以免費或最低價格供應。
贊助或辦理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卓著者,由內政部頒發獎狀獎勵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兵役宣傳慰勞辦法或計畫,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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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兵役宣傳及慰勞辦法
【發布日期】103.07.2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兵役宣傳及慰勞,中央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為協管機關,地方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辦機關,軍、師、團管區司令部為協辦機關。
第3條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視事實需要,組成兵役宣傳慰勞指導小組。
第4條
各級兵役宣傳慰勞機關,得邀請有關團體或個人擔任兵役宣傳慰勞之工作。
第二章 宣 傳
第5條
兵役之宣傳在使國民確切認識憲法賦予之兵役義務與權利,瞭解兵役法令,使應服役者,踴躍服役,捍衛國家。
第6條
兵役宣傳之對象如左:
一、適齡男子。
二、後備軍人。
三、海外僑胞。
四、機關團體或個人。
第7條
兵役宣傳之內容如左:
一、兵役法及有關法令之闡揚。
二、足以鼓舞人民服役之事項。
第8條
兵役宣傳分長期宣傳及年度宣傳:
一、長期宣傳:經常闡揚兵役法令及有關兵役興革事項,其要點如左:
(一)國民小學灌輸服役基本淺略常識,使學童能瞭解服兵役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二)中等以上學校,將現行兵役制度編入適當課程,樹立服兵役之健全心理。
(三)在營政治課程教育中,灌輸有關兵役法令。
(四)利用村里民大會或各種集會,對社會大眾,適時宣導兵役措施。
(五)海外僑胞,以駐外使領館為中心,設置有關兵役資料,以供僑胞閱讀,並利用機會闡揚祖國優良兵役制度,以鼓舞華僑青年回國從軍,壯大反共陣容。
二、年度宣傳: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依年度重要兵役措施,配合有關節日,製訂年度兵役宣傳計畫,頒發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年度兵役宣傳實施計畫辦理之。
前項宣傳,須由各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協助辦理者,國防部應命其協助辦理之。
第9條
兵役宣傳應注意宣傳對象之瞭解能力與興趣,分別採用左列方式為之:
一、文字宣傳。
二、藝術宣傳。
三、口頭宣傳。
四、電化宣傳。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第三章 慰 勞
第10條
對軍人之慰勞,在使其獲得精神與物質上之安慰,以提高服役情緒與激勵士氣。
第11條
慰勞之對象如左:
一、傷病殘廢之軍人。
二、立有戰功之軍人。
三、現役在營之軍人。
四、應徵應召及志願服役入營者。
五、退伍、解召、復員、歸休離營還鄉者。
六、僑胞回國服役者。
七、平時受軍事輔助勤務教育及戰時服任軍事輔助勤務之女子。
八、後備軍人及國民兵遭遇特別災害者。
九、軍人家屬與遺族。
第12條
慰勞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軍中服務、各種娛樂,口頭或書信之慰問。
二、贈送紀念品、日常用品、醫藥、康樂器材、書刊或慰勞金。
三、其他足以鼓勵士氣之慰勞。
第13條
慰勞由內政部協調國防部指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辦理之。
第14條
現役軍人家屬與軍人遺族之慰問,以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節舉行為原則,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舉辦臨時慰問:
一、遭遇災害疾病生育死亡等事故時。
二、政府頒給褒揚撫卹時。
第四章 附 則
第15條
兵役宣傳慰勞所需之經費,各級有關機關應編列預算。
第16條
各機關為辦理兵役宣傳慰勞,需用電視台、廣播電台、飛機、船艦、火車、汽車等工具時,得商請其主管機關,以免費或最低價格供應。
第17條
贊助或辦理兵役宣傳慰勞工作成績卓著者,由內政部頒發獎狀獎勵之。
第1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兵役宣傳慰勞辦法或計畫,應報請內政部備查。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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