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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12.04.21【發布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對科技行政業務具有特殊貢獻之人士,頒給科技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推動科技政策,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科技業務創新,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科技國際合作交流,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科研成果應用推廣,具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對科技行政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第3條


﹝1﹞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有特殊情形外,初次以頒給三等為原則,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
﹝2﹞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4條


﹝1﹞本獎章除由本會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
  二、非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
﹝2﹞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5條


﹝1﹞本獎章之請頒,由本會組成審查會審查通過後,經主任委員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6條


﹝1﹞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格式如附表四

第7條


﹝1﹞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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