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1.12.1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二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3條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1﹞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6條


﹝1﹞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運用執行之考核。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1﹞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2條


﹝1﹞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