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1.12.13【發布機關】行政院
﹝1﹞ 為加強科技產業園區與產業園區之開發及管理,特設置經濟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設置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及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二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1﹞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1﹞ 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運用執行之考核。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經濟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1.12.1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收入。
三、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一、科技產業園區作業基金支出。
二、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第6條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運用執行之考核。
四、下設各基金開發及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調整費率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八、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九、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