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少年矯正學校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110.07.30【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以下簡稱矯正學校)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2條


﹝1﹞校長綜理校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校長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第3條


﹝1﹞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1﹞矯正學校設下列處、隊、室:
  一、教務處,分教學、註冊及設備三組辦事。
  二、學生事務處,分訓育、生活輔導及行政三組辦事。
  三、輔導處,設輔導組辦事。
  四、總務處,分庶務及出納二組辦事。
  五、警衛隊。
  六、醫護室。
  七、人事室。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
﹝2﹞矯正學校得設分校。

第5條


﹝1﹞教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之註冊、編班與編級及課程之編排。
  三、學生實習指導及建教合作。
  四、學生技能訓練、技能檢定之規劃及執行。
  五、學生課業及技訓成績之考核。
  六、圖書管理及學生閱讀書刊之審核。
  七、校內出版書刊之設計及編印。
  八、教學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
  九、與輔導處配合辦理輔導業務。
  十、學生轉銜復學相關業務。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第6條


﹝1﹞學生事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訓育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學生生活、品德之指導及管教。
  三、學生累進處遇之審查。
  四、學生假釋、免除與停止執行之建議及陳報。
  五、學生紀律及獎懲。
  六、學生體育訓練。
  七、學生課外康樂活動。
  八、與輔導處配合實施生活輔導。
  九、性別平等及防制校園霸凌。
  十、其他有關學生事務事項。

第7條


﹝1﹞輔導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輔導實施計畫之擬訂。
  二、建立學生輔導資料。
  三、學生個案資料之調查、蒐集及研究。
  四、學生智力、性向與人格等各種心理測驗之實施及解析。
  五、學生個案資料之綜合研判、分析及鑑定。
  六、實施輔導、諮商及學生輔導成績之考核。
  七、輔導性刊物之編印。
  八、學生家庭訪問、親職教育、離校後之追蹤輔導及更生保護等社會聯繫。
  九、輔導工作績效報告、檢討及研究。
  十、辦理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學生輔導與社會資源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第8條


﹝1﹞總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
  三、學生入校、離校之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
  四、學生指紋、照相、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
  五、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
  六、公產及公物之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學生死亡及遺留物品處理。
  九、不屬其他各處、隊、室事項。

第9條


﹝1﹞警衛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之巡邏查察及安全防護。
  二、學生安全與秩序維護及校外護送。
  三、學生獎懲事宜之協助。
  四、天災事變、學生擅自離校及其他緊急事故發生時之處置。
  五、器械、戒具之保管及使用。
  六、警衛勤務之分配及執行。
  七、其他有關安全維護管理事項。

第10條


﹝1﹞醫護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學校衛生計畫之擬訂與設施及環境衛生之清潔檢查。
  二、學生之健康檢查、疾病醫療、傳染病防治及健康諮詢。
  三、學生健康資料之管理。
  四、學生心理衛生之指導及矯治。
  五、藥品之調劑、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
  六、病舍之管理。
  七、學生疾病與死亡之陳報及通知。
  八、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

第11條


﹝1﹞人事室掌理矯正學校人事事項。

第12條


﹝1﹞政風室掌理矯正學校政風事項。

第13條


﹝1﹞主計室掌理矯正學校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4條


﹝1﹞矯正學校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15條


﹝1﹞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