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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漁船船員岸上居家檢疫及採檢送驗補貼作業規範

【發布日期】111.09.12【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點


﹝1﹞本作業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1﹞本作業規範所稱船員如下:
  (一)依「漁船船員管理規則」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船員。
  (二)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之外國籍船員。
  (三)依「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許可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
  (四)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許可或報備僱用之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以下簡稱大陸船員)。

第3點


﹝1﹞本作業規範補貼對象為下列漁船之漁船漁業人或經營者:
  (一)領有申請補貼當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漁船。
  (二)活魚運搬船。
  (三)白帶魚運搬船。
  (四)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沿近海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主動通報之沿近海漁船。

第4點


﹝1﹞補貼條件: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補貼對象僱用之船員隨船返港,經衛生單位開立居家檢疫通知書後入住防疫旅館。
  (二)前點第一款補貼對象僱用之船員隨船返港,辦理全船檢疫或必要留船居家檢疫,檢疫期滿後完成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送驗。
  (三)船員在檢疫期間內未違反居家檢疫、自主防疫、自主健康管理所列之防疫措施。
  (四)漁船檢疫期間,船員無違反檢疫規定之情形。
  (五)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新聘之境外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已完成完整疫苗接種,並有紀錄可稽。
  (六)遠洋漁船赴各洋區完成作業後,返國途中未有進入他國港口搭載船員登船情形。

第5點


﹝1﹞補貼金額: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辦理者,補貼入住防疫旅館費用每名船員每日最高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未達一千五百元以實際金額計算,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規定之防檢疫入住日計。遠洋漁船因於海上接受公海登檢致僱用之船員須辦理居家檢疫入住防疫旅館者,補貼入住防疫旅館費用每名船員每日最高二千元,未達二千元以實際金額計算,以指揮中心規定之防檢疫入住日計。
  (二)依前點第二款規定辦理者,補貼船員採檢送驗等相關費用,每名船員最高五千元,未達五千元以實際金額計算,並應扣除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支應之檢驗費用。

第6點


﹝1﹞符合補貼條件之補貼對象,自船員檢疫結束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結果通知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或公(協)會提出申請,再由區漁會或公(協)會轉請本會漁業署審查核定,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補貼: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居家檢疫、全船檢疫船員名冊(應有船員中英文姓名、護照或居民身份證號碼及檢疫起迄日期)或漁會/公(協)會使用COVID-19抗原快篩計畫名冊。
  (三)居家檢疫通知書、全船檢疫通報單或免居家檢疫檢核通過證明文件影本。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新聘之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或大陸船員之完整疫苗接種紀錄。
  (五)防疫旅館之發票、收據正本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採檢送驗費用之收據正本。
  (六)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帳號應清晰可見。
  (七)領據,金額應以中文大寫數字填寫(格式如附件二)。

第7點


﹝1﹞漁船漁業人或經營者依本作業規範領取補貼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應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額款項:
  (一)提出之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受補貼期間對船員實施減班休息、裁員或減薪等減損船員權益之行為,或解散、歇業或有其他本會公告之情事。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重複申領其他性質相同之補貼、補助或津貼。
  (四)以任何形式由船員負擔入住防疫旅館費用。
  (五)船員違反居家檢疫、自主防疫、自主健康管理所列之防疫措施,或全船檢疫規定。
  (六)船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非檢疫期間,違反實名制規定、擅入漁港檢疫區或檢疫漁船。
  (七)同船船員未符合本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
﹝2﹞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七款情形者,該航次同船之所有船員相關費用皆不予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予漁船漁業人或經營者之全額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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