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廢: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2條
﹝1﹞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廣告刊登申請。
第3條
﹝1﹞依前條規定所提供之廣告空間,應給予九折之優惠費率。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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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優先提供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廣告空間比例及使用費率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
交通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十八條規定訂定。
第2條
﹝1﹞交通部所屬機關機構所轄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或相關設施之廣告空間,應優先提供至少百分之二之廣告空間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廣告刊登申請。
第3條
﹝1﹞依前條規定所提供之廣告空間,應給予九折之優惠費率。
第4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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