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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加發退休金標準

【發布日期】110.04.21【發布機關】行政院考試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因公失能,指關務人員在執行勤務中,有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情事,經服務機關主動申辦因公傷病命令退休。

第3條


  關務人員因公失能及領有勳章者,加發一次退休金;其失能程度、加發基數、勳章類別、等第及加發金額如附表

第4條


  關務人員因同一事由依其他法令領有加發退休金、獎勵金等給與者,不得再依本標準請領加發一次退休金。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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