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違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裁罰基準

【發布日期】109.10.22【發布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點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為處理違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情事,使裁處罰鍰符合比例原則,建立公平性,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處理違反本條例規定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第3點


  違反本條例所定情事,除依前點基準處以罰鍰外,得通知受處罰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善為止。
  前項限期改善期間,應依不同違規行為態樣所生之影響及改善所需之時間,予以裁量。其除屬可立即改善之違規行為,應令立即改善者外,應給予受處罰者三日至十四日之合理時間。

第4點


  依本基準裁處罰鍰時,因審酌違反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違反義務所得利益,並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而有加重或減輕裁罰之必要者,得在法定罰鍰額度內裁處,並敘明理由,不受第二點所定基準之限制。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