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發布日期】109.09.18【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
  一、首度查獲。
  二、因從事農業行為而排放非農田之排水。
  三、排放水質符合灌溉水質基準值。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第3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
  一、首度查獲。
  二、因灌溉或農田排水所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為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禁止之行為。但不包括毀壞水閘門或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之行為。
  三、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
  四、未影響灌溉水質。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第4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者,認定屬情節輕微,得先令其限期改善:
  一、首度查獲。
  二、因灌溉所需,擅自引取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灌溉用水。
  三、未妨礙農田水利設施通水功能。
  前項案件之行為人於查獲時立即回復原狀,且未影響灌溉計畫者,得免予處罰。未立即回復原狀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依限改善完成者,得減輕罰鍰至最低罰鍰額度之二分之一。

第5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