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二等三等列管軍品最有利標評選項目與配分基準

【發布日期】109.09.02【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1﹞本基準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1﹞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者,應納入下列評選項目:
  (一)國製產值比例。
  (二)廠商級別加分。
  (三)合理成本分析。
  (四)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額度及項目。

第3點


﹝1﹞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者,除前點規定之必要評選項目外,得依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下列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財務計畫。如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九)廠商企業社會責任。如為員工加薪、於投標文件載明後續履約期間給與全職從事本採購之員工薪資、提供員工工作與生活平衡措施。
  (十)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如廠商已進用或承諾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人數或比例,或承諾分包予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之契約金額。
  (十一)其他與採購標的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第4點


﹝1﹞二等、三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者,應採價格納入評分(比)或固定價格給付方式,將合理成本分析納入評選項目,其評選作業依政府採購法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5點


﹝1﹞評選項目之配分基準如下:
  (一)國製產值比例,評選項目之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且不得逾百分之三十。
  (二)廠商級別加分,評選項目之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三)合理成本分析採價格納入評分(比),評選項目之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四十;採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評選項目之比率或權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四)與外國廠商工業合作額度及項目,評選項目之比率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五,且不得逾百分之十。
  (五)各機關得視個案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合理訂定其他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及子項比率或權重。

第6點


﹝1﹞一等列管軍品之採購以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者,得準用本基準之規定辦理。

第7點


﹝1﹞本基準自本條例第十七條施行之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