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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發布日期】109.08.2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點


  本規定所稱散裝食品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所定之食品。

第3點


  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但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即食食品不在此限。

第4點


  未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下所列散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地(國):
  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

第5點


  所有食品販賣業者販售以牛肉及牛可食部位為原料之散裝食品,應以其屠宰國標示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前項所定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不包含牛乳及牛脂,其內容物僅含有單一生牛肉或生牛可食部位者,得擇一標示食品原產地(國)或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

第6點


  本規定之標示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其得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擇一為之。
  前項以標記(標籤)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於二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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