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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要點

【發布日期】109.08.10【發布機關】懲戒法院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辦理懲戒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院懲戒法庭法官及職務法庭法官次年度之司法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法官之配置,於每年年終分別由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決定之。
  前項決定,應製成事務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
  第一項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須變更前項之分配表及代理次序表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審判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異動,而有大幅變更懲戒法庭及職務法庭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分別由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議決。

第3點


  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得組成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研擬前點第一項及第三項但書所列事項之意見,提出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自議決。
  前項小組由法官代表組成,任期一年,得連任,其人數由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自議決。
  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分別依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

第4點


  審判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同庭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時以年長者充之。
  各庭法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代理次序表,依序由他庭法官代理。
  各庭法官因故缺員時,由本院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自決議之。

第5點


  本要點未規定之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本院法官會議及職務法庭法官會議各自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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