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0.07.2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本規範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1﹞ 本規範適用對象為經核准進駐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
﹝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會)為協助受影響園區事業之紓困,得以其前一年營運支出金額之一定成數為上限提供補貼,採取之補貼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已向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下稱本會籌備處)申請並完成承租園區土地或廠房,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租金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繳納之土地或廠房租金百分之五十。
(二)已向本會籌備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申報繳納之管理費百分之五十。
(三)已完成污水納管,且依規定按期繳納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下稱污水處理費)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至同年六月繳納之污水處理費。
﹝1﹞ 園區事業申請租金、管理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並附上領據所列應檢附資料,以二個月一期辦理申請為原則。
﹝2﹞ 園區事業申請污水處理費補貼者,應填具領據(附件)、並附上領據所列應檢附資料,以三個月一期辦理申請為原則。
﹝3﹞ 前二項之申請,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 本規範未盡事宜,得依照有關法令或由本會補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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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紓困規範
【發布日期】110.07.23【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第3點
(一)已向本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下稱本會籌備處)申請並完成承租園區土地或廠房,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租金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繳納之土地或廠房租金百分之五十。
(二)已向本會籌備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且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申報繳納之管理費百分之五十。
(三)已完成污水納管,且依規定按期繳納污水處理設施及下水道系統使用費(下稱污水處理費)者,補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至同年六月繳納之污水處理費。
第4點
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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