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8.12.30【發布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設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工作小組)。
本工作小組之任務係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
(一)宣導、推動性別平等觀念之政策、法規與行政措施。
(二)落實本院之性別平等推動工作、訓練事項。
(三)其他促進性別平等事項。
本工作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委員由院長指定本院人員兼任,並得聘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擔任。
本工作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涉及性別平等之公文應依業務性質交由各科、室辦理;涉及跨科、室業務者,簽請召集人指定主辦單位。
本工作小組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院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本工作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討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提案涉及下列事項者,應不予討論:
(一)警察調查或檢察官偵查中,未來可能繫屬於法院之事件。
(二)繫屬於法院審理中,尚未裁判確定之案件。
(三)法官評鑑進行中之案件。
(四)公務人員懲戒程序進行中之案件。
(五)關於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見解。
(六)其他涉及審判核心,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之事項。
本工作小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本工作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並得調取與議題有關之司法統計資料、確定裁判之裁判文書。但不得要求承審法官或法院就個案出席或提出報告。
本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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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發布日期】108.12.30【發布機關】最高行政法院
【法規內容】
第1點
最高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設最高行政法院性別友善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工作小組)。
第2點
本工作小組之任務係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
(一)宣導、推動性別平等觀念之政策、法規與行政措施。
(二)落實本院之性別平等推動工作、訓練事項。
(三)其他促進性別平等事項。
第3點
本工作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委員由院長指定本院人員兼任,並得聘請性別平等專家、學者擔任。
本工作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4點
涉及性別平等之公文應依業務性質交由各科、室辦理;涉及跨科、室業務者,簽請召集人指定主辦單位。
第5點
本工作小組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派(聘)兼。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院得予補派(聘);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為無給職。但外聘之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第6點
本工作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討論性別平等相關議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第7點
提案涉及下列事項者,應不予討論:
(一)警察調查或檢察官偵查中,未來可能繫屬於法院之事件。
(二)繫屬於法院審理中,尚未裁判確定之案件。
(三)法官評鑑進行中之案件。
(四)公務人員懲戒程序進行中之案件。
(五)關於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見解。
(六)其他涉及審判核心,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之事項。
第8點
本工作小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第9點
本工作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並得調取與議題有關之司法統計資料、確定裁判之裁判文書。但不得要求承審法官或法院就個案出席或提出報告。
第10點
本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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