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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8.12.12【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點


  院長研閱裁判書類,不影響法官審判權之獨立行使。

第2點


  裁判於評結後,書記科科長應於當日下班以前,將裁判主文內容或公告影印一份,註記該案評結日期,並將裁判編號清單,一併陳送院長。

第3點


  院長發現裁判書類認事用法違背法令時,得調閱卷證並填載「裁判書類研閱意見表」(格式如附件),為適當之處理。如發現法律見解與通說不同,或二庭以上之見解不一致時,應提出於法官會議或邀集庭長會議討論,以求見解上之溝通。

第4點


  裁判書類研閱意見表,院長應按日期順序裝訂成冊,妥為保管,以備查考。

第5點


  司法院為審查最高行政法院辦案書類,於必要時,得令報送裁判正本或調閱相關文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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