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8.11.04【發布機關】勞動部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昇勞動志願服務品質,鼓勵志工投入弱勢勞工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全國性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各勞工志願服務協會運用勞動志工,協助地方政府勞工行政單位辦理下列服務:
(一)勞工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於勞工服務中心提供在職、失業勞工及身心障礙勞工等勞動法令措施之臨櫃及電話諮詢,包括:勞資爭議、勞動條件、勞工退休、團體組織、教育休閒、福利服務、就業服務等方面之諮詢服務。
(二)勞動事務協助服務:協助民眾接待、走動式引導、勞資爭議調解、就業輔導、弱勢勞工電話關懷、電話轉接、場地租借、場所維護清潔及相關行政資料整理及建檔等工作。
(三)弱勢勞工家庭訪視服務:協助關懷訪視及追蹤遭遇職業災害、重大災害、失業、身障等弱勢勞工。
(四)重大天然災害出勤服務:於重大災害後,進行災區服務台或安置據點輪值服務、物資整理、搬運發放、災區勞工訪視或相關津貼申請之協助。
(五)其他支援勞動法令宣導、研習訓練及休閒活動等勞動事務相關活動。
各勞工志願服務協會辦理前點各項服務,得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
補助項目如下: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之費用:辦理勞動志工特殊或成長訓練,以利勞動志工持續吸收最新法令及行政措施資訊,培育優質勞動志工。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之費用:對於所屬勞動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保障勞動志工服務時及往來途中之人身安全。
補助原則: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教育訓練課程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十萬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2.教育訓練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為原則(附件一)。其與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3.所聘講師應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協會外人員,外聘講師授課時數應占全部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志工平安保險: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平安保險費一千元,每單位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三)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補助項目及標準:
1.講師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二千四百元,國內每節二千元;為本部隸屬機關人員每節一千五百元;內聘每節一千元。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2.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不另行支給雜費。
3.場地租金: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借場地,標準如下:
(1)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高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4)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4.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5.講義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6.餐費:午餐及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限有住宿者)每人最高補助五十元。
7.茶點費:每人次最高四十元。
8.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9.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百分之五。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具本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次一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各單位提出申請。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擬具辦理計畫書(附件二)、擬聘講師名單及經費概算表(附件三)送本部審核;其內容應包括目的、目前勞動志工服務之現況、志工招募情形、訓練需求評估、辦理時間、地點、內容及方式、參加訓練對象及預估人數、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上年度勞動志願服務成效、業務聯絡人資料等。
(二)申請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費,擬具辦理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計畫書(附件四)送本部審核;其內容應包括包括保險項目、保險金額、保險起迄日、保險人數、經費、志工服務內容及被保險人名冊等資料。
審核作業:本部依所提計畫資料是否齊備,及依下列各項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審核要項包括:
(一)計畫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計畫可突顯活動之需求性及重要性。
(三)課程內容之豐富性及活動流程之可行性。
(四)課程時段安排之合理性。
(五)計畫預期效益。
(六)經費編列運用情形。
(七)過去辦理績效及經費結報情形。
(八)勞動志工服務運作情形(包含新增人數及創新業務)。
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為避免補助經費產生利息,經本部審核同意者,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始得檢送領據送本部核撥。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帳號(含銀行代號)及統一編號,並加蓋圖記。
2.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成果報告表(附件六)、活動照片、授課講義、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等資料,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經本部審核同意者,於保險續保前得檢送領據送本部核撥。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帳號(含銀行代號)及統一編號,並加蓋圖記。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
(三)辦理核銷作業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原始支出憑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原始支出憑證影本送本部辦理核銷。
(四)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同一案件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向本部申請補助。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全部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財務處理: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件,由本部函覆補助額度據以辦理補助款支用。計畫補助額度有勻支情形者,應先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二)核銷時之實際補助額度應在原核定補助額度內,且不得超過實際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受補助單位應檢附自籌款單據影本一併報結。
(三)各補助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至各類服務人員鐘點費及酬勞費等涉及個人收入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但因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必要者,應詳述理由,報本部核准後辦理。
督導考核:
(一)本部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各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評。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經發現該年度有未執行者,應繳回其所領取之補助,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補助案件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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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推展勞動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8.11.04【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內容】
第1點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提昇勞動志願服務品質,鼓勵志工投入弱勢勞工服務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補助對象:全國性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及各直轄市、縣(市)勞工志願服務協會。
第3點
各勞工志願服務協會運用勞動志工,協助地方政府勞工行政單位辦理下列服務:
(一)勞工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於勞工服務中心提供在職、失業勞工及身心障礙勞工等勞動法令措施之臨櫃及電話諮詢,包括:勞資爭議、勞動條件、勞工退休、團體組織、教育休閒、福利服務、就業服務等方面之諮詢服務。
(二)勞動事務協助服務:協助民眾接待、走動式引導、勞資爭議調解、就業輔導、弱勢勞工電話關懷、電話轉接、場地租借、場所維護清潔及相關行政資料整理及建檔等工作。
(三)弱勢勞工家庭訪視服務:協助關懷訪視及追蹤遭遇職業災害、重大災害、失業、身障等弱勢勞工。
(四)重大天然災害出勤服務:於重大災害後,進行災區服務台或安置據點輪值服務、物資整理、搬運發放、災區勞工訪視或相關津貼申請之協助。
(五)其他支援勞動法令宣導、研習訓練及休閒活動等勞動事務相關活動。
第4點
各勞工志願服務協會辦理前點各項服務,得向本部申請經費補助。
補助項目如下: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之費用:辦理勞動志工特殊或成長訓練,以利勞動志工持續吸收最新法令及行政措施資訊,培育優質勞動志工。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之費用:對於所屬勞動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保障勞動志工服務時及往來途中之人身安全。
第5點
補助原則: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教育訓練課程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專業課程,補助經費每場最高為十萬元,且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
2.教育訓練內容以本部編訂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課程分級表」為原則(附件一)。其與前一年度教育訓練課程內容相同者,不得超過全部課程時數之四分之一。
3.所聘講師應為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或具有實務經驗之協會外人員,外聘講師授課時數應占全部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二)志工平安保險:每位志工每年至多補助平安保險費一千元,每單位補助額度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三)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補助項目及標準:
1.講師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二千四百元,國內每節二千元;為本部隸屬機關人員每節一千五百元;內聘每節一千元。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2.講師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不另行支給雜費。
3.場地租金: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借場地,標準如下:
(1)五十人以下每日最高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每日最高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最高一萬元。
(4)租用場地時間未達一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4.場地佈置費:每場最高四千元。
5.講義印製費:每人最高一百五十元。
6.餐費:午餐及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限有住宿者)每人最高補助五十元。
7.茶點費:每人次最高四十元。
8.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百萬元。
9.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百分之五。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第6點
申請期間:
(一)申請期間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具本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逕向本部提出次一年度經費補助申請。
(二)為使補助款充分利用,有賸餘者,得由本部函請各單位提出申請。
第7點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擬具辦理計畫書(附件二)、擬聘講師名單及經費概算表(附件三)送本部審核;其內容應包括目的、目前勞動志工服務之現況、志工招募情形、訓練需求評估、辦理時間、地點、內容及方式、參加訓練對象及預估人數、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上年度勞動志願服務成效、業務聯絡人資料等。
(二)申請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費,擬具辦理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計畫書(附件四)送本部審核;其內容應包括包括保險項目、保險金額、保險起迄日、保險人數、經費、志工服務內容及被保險人名冊等資料。
第8點
審核作業:本部依所提計畫資料是否齊備,及依下列各項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審核要項包括:
(一)計畫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計畫可突顯活動之需求性及重要性。
(三)課程內容之豐富性及活動流程之可行性。
(四)課程時段安排之合理性。
(五)計畫預期效益。
(六)經費編列運用情形。
(七)過去辦理績效及經費結報情形。
(八)勞動志工服務運作情形(包含新增人數及創新業務)。
第9點
核銷作業:
(一)勞動志願服務教育訓練:
1.為避免補助經費產生利息,經本部審核同意者,於活動開始前一個月,始得檢送領據送本部核撥。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帳號(含銀行代號)及統一編號,並加蓋圖記。
2.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將原始支出憑證正本、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成果報告表(附件六)、活動照片、授課講義、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等資料,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
(二)勞動志工意外事故保險:經本部審核同意者,於保險續保前得檢送領據送本部核撥。領據應註明補助計畫、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帳號(含銀行代號)及統一編號,並加蓋圖記。另辦理核銷時須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五)、保險名冊及保險契約書影本等,併同賸餘款送本部辦理核銷。
(三)辦理核銷作業時,所檢附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原始支出憑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原始支出憑證影本送本部辦理核銷。
(四)留存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五)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原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同一案件除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外,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不得再向本部申請補助。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明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經查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核銷作業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全部案件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核銷完畢。
第10點
財務處理: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件,由本部函覆補助額度據以辦理補助款支用。計畫補助額度有勻支情形者,應先報本部同意後辦理。
(二)核銷時之實際補助額度應在原核定補助額度內,且不得超過實際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受補助單位應檢附自籌款單據影本一併報結。
(三)各補助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至各類服務人員鐘點費及酬勞費等涉及個人收入事項,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
但因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必要者,應詳述理由,報本部核准後辦理。
第11點
督導考核:
(一)本部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各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評。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經發現該年度有未執行者,應繳回其所領取之補助,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補助案件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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