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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辦法

【發布日期】110.10.05【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財政紀律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情勢變更:指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業務因政策變更,無須繼續辦理。
  (二)業務移撥地方政府,無須繼續辦理。
  (三)因其他原因,致業務無繼續辦理之必要。
  二、執行績效不彰:指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作業基金之淨值為負數,且難以改善。
  (二)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之基金餘額為負數,或不含短期債務之可用資金不足,且難以改善。
  (三)營運或業務執行情形經主管機關考核績效不佳,且難以改善。

第3條


﹝1﹞作業基金之淨值為負數者,應加強財務控管,並由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進行專案輔導改善。

第4條


﹝1﹞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之基金餘額為負數,或不含短期債務之可用資金不足者,應加強財務控管;如無新增適足財源,其支出不得超出年度預算總額,並由主管機關提出改善計畫,進行專案輔導改善。

第5條


﹝1﹞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裁撤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裁撤事宜。

第6條(刪除)

第7條


﹝1﹞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非營業特種基金裁撤機制,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8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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