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10.07【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十二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公私場所申請附表之審查項目,應依附表所列費額向審核機關繳納審查費。
﹝2﹞公私場所同時提出數項申請文件者,除附表另有規定外,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應分開計算,再合併繳費。

第3條


﹝1﹞審核機關受理前條申請,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

第4條


﹝1﹞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5條


﹝1﹞依本法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時,亦同。

第6條


﹝1﹞本標準所定審核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規定申請、變更、異動、展延各項許可證或申請其他空氣污染防制審查項目時,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

第7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