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

【發布日期】113.10.28【發布機關】環境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之行為,其裁量罰鍰額度除依附表一附表二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違反本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2﹞前項罰鍰額度計算公式如下:
  罰鍰額度=A x B x(1C)x罰鍰下限前項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A:指移動污染源類型。
  (二)B:指違規情節。
  (三)C:指得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屬得加重裁罰事項之C為正值;屬得減輕裁罰事項之C為負值。
﹝3﹞第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第3條


﹝1﹞依前條規定計算應處罰鍰額度逾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上限裁處之;低於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者,以該法定罰鍰額度下限裁處之。

第4條


﹝1﹞本準則汽車之類型,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第5條


﹝1﹞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