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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嬰兒食品類微生物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10.06.30【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於可替代人乳且符合十二個月以下嬰兒營養需求之粉狀或液狀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以及含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以乾重計)榖類及豆類等成分之嬰兒穀物類輔助食品。

第3條


  嬰兒食品之微生物限量: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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