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發布日期】108.07.0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訴人提出申訴,應繳納審議費。
  申訴人未繳納審議費者,應通知限期補繳;屆期未繳納者,不受理其申訴。

第3條


  每一申訴事件審議費為新臺幣十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第4條


  申訴事件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予受理者,不適用前條規定。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審議費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第5條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決議就申訴事件辦理鑑定者,應通知申訴人限期繳納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

第6條


  申訴人撤回申訴者,已繳納之審議費不予退還。
  前條申訴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應予無息退還。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