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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遺族照護辦法

【發布日期】67.12.12【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照護在職亡故公務人員遺族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遺族,指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受撫卹公務人員之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殘障受公務人員監護扶養之已成年子女。

第3條


﹝1﹞公務人員在職亡故,其服務機關應協助辦理喪事,並派員慰問其家屬。

第4條


﹝1﹞各機關亡故公務人員生前依規定配住之公家宿舍,暫准其遺族繼續居住,但宿舍之處理,仍應照規定辦理。

第5條


﹝1﹞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得指派專人慰問遺族並酌贈禮金。

第6條


﹝1﹞遺族如遇有婚、喪、喜、慶或重大病害時,其服務機關應派員賀弔慰問,並酌贈賀禮或賻儀。

第7條


﹝1﹞各機關需用臨時工作人員,得優先考慮在清寒遺族中遴選雇用,遺族子女如係殘障及無法定監護人扶養者,得協助送由公立救濟或育幼機構收容教養之。

第8條


﹝1﹞各機關應專備機關公務人員遺族名冊,經常與遺族保持聯繫,並由人事單位會同總務單位辦理有關事項。

第9條


﹝1﹞各機關照護遺族費用,在各機關事務經費項下列支。

第10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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