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8.05.22【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本辦法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製造或輸入資訊及憑證:
(一)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二)批號。
(三)數量。
(四)輸入之報關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1﹞ 化粧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其範圍、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供應來源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1﹞ 化粧品業者應就前二條資料,詳實記錄,並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建檔,併同憑證保存;其保存期間,自製造、輸入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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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8.05.22【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製造或輸入資訊及憑證:
(一)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二)批號。
(三)數量。
(四)輸入之報關日期及進口報單號碼。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第3條
一、供應來源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收貨日期。
二、流向資訊及憑證: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及聯絡人姓名、電話。
(二)產品名稱、產品登錄號碼或許可證字號、包裝規格及淨重或容量。
(三)批號。
(四)數量。
(五)交貨日期。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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