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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8.04.02【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順暢法庭活動,緊湊進行交互詰問,節省證人及鑑定人開庭時間,辦理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為文字(以下簡稱委外轉譯),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委外轉譯後,書記官應將之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製作為審判筆錄。

第3點


  第一、二審法院得選擇行交互詰問之重大或繁雜案件,辦理委外轉譯。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4點


  法院選擇辦理委外轉譯之案件,應徵得法官同意。

第5點


  委外轉譯案件,宜密集開庭;如有必要,審判長宜協調檢察官及辯護人於開庭前妥為準備,以減省法庭活動時間。
  前項案件開庭時,審判長得指揮關閉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席之電腦螢幕,避免其緊盯螢幕,影響開庭之順暢。

第6點


  委外轉譯案件之交互詰問法庭錄音,以每三十(或六十)分鐘為單位儲存於錄音媒體,載明案號、股別及開庭日期時間並編號,交付轉譯人員。

第7點


  法院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徵選廠商或遴選轉譯人員,訂定契約辦理轉譯工作。

第8點


  法院遴選院外轉譯人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文筆流暢、思維清晰,能翔實轉譯,並具電腦中文輸入能力;轉譯人員遴選後法院應按名冊編號依序輪派工作,每日以轉譯三十(或六十)分鐘之交互詰問法庭錄音為原則。但法院認為適當,且轉譯人員可於二日內交件者,得每案指派一名轉譯人員。
  法院職員不得擔任前項轉譯人員。

第9點


  法院遴選院外轉譯人員後,應向轉譯人員講解法庭筆錄記載方法及注意事項,並辦理訓練(含個別輔導)及實習,訓練及實習期間不支給酬金。但每日得覈實支給交通費新臺幣三百元。
  徵選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轉譯者,前項訓練應由其辦理,法院不另付費。

第10點


  辦理委外轉譯之酬金支給標準,依交互詰問開庭時間計算(以法庭數位錄音系統顯示之時間為準),每分鐘最高新臺幣四十元。但採購契約得就轉譯品質不佳者,約明法院得在決標價之百分之三十範圍內酌減之品質罰款,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明訂逾期違約金之扣抵方式。

第11點


  轉譯人員應於開庭時到庭旁聽筆記發言者姓名、順序及簡要應訊內容。法院應於開庭後即交付轉譯人員錄音。

第12點


  轉譯人員應於法院交付錄音後三十六小時內將轉譯內容交書記官點收。

第13點


  轉譯人員應依錄音內容真實轉譯,並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錄音內容。

第14點


  書記官點收轉譯人員稿件,應於每次開庭後三日內(包含第十二點之轉譯時間在內)整理為審判筆錄。

第15點


  委外轉譯案件開庭時,書記官仍應記載該案件之訴訟程序、發言者姓名、順序及其他應記載事項,供製作審判筆錄之用。

第16點


  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支付之酬金,由法院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酬金,不得轉為書記官加班費使用。

第17點


  法院應於每年一月,將前一年度之委外轉譯案件數、支出金額及辦理情形陳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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