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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1.12.13【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為拓展貿易、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穩定石油供應、維護油品市場秩序、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及協助中小企業健全發展,特設置經濟特別收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1﹞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其下分別依貿易法能源管理法石油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設置推廣貿易基金、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及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五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第3條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推廣貿易基金收入。
  二、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入。
  三、石油基金收入。
  四、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入。
  五、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廣貿易基金支出。
  二、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出。
  三、石油基金支出。
  四、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
  五、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1﹞本基金之工作,由本部現職人員兼辦之。

第6條


﹝1﹞本部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及下設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及核轉。
  二、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及核轉。
  三、下設各基金運用執行之考核。
  四、下設各基金投資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六、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七、下設各基金之監督、考核。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1﹞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1﹞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9條


﹝1﹞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0條


﹝1﹞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1條


﹝1﹞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第12條


﹝1﹞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3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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