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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8.12.09【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利法院辦理被告於審判中聲請付與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影本,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
  (四)被告在押或在監者,同意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交付卷證影本範圍內,由矯正機關自其現有保管款支付之意。
  (五)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之旨。
  (六)聲請日期。
  前項所稱卷證影本,包括翻拍證物之照片、複製電磁紀錄及電子卷證等複本。
  第一項聲請狀,法院宜統一印製,存放訴訟輔導科及矯正機關免費提供使用(如附件1)。

第3點


  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疑義時,書記官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被告確認之,並作成紀錄附卷。

第4點


  書記官處理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事宜,有任何疑義,應報請法官核示。

第5點


  書記官收受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應即報請法官審核。法官認聲請不合法者,應不許可。但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通知補正。
  前項聲請,法官認聲請卷證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得限制之。
  前二項不許可或限制,應以書面通知被告。

第6點


  法官批示許可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者,應指定付與卷證之範圍後,交書記官指定適當日期,通知被告預納費用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並通知閱卷室。

第7點


  閱卷室承辦人應於被告到院或接獲書記官通知時,向書記官領取卷證,並依指定之範圍影印之。閱卷室承辦人領取卷證時,應於書記官交付閱卷室卷證影印登記簿(如附件2)簽名或蓋章。
  法官許可付與被告電子卷證者,應由書記官將電子卷證傳送閱卷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交付被告。翻拍證物照片、複製電磁紀錄者,亦同。
  前二項卷證影本,應加設浮水印。

第8點


  閱卷室承辦人員收受卷證時,應將卷宗之案號、案由及證物明細,逐卷及逐證登載於登記簿(如附件3),妥善保管,不得交被告翻閱或接觸,並應於當日影印完畢,即將卷宗交還書記官。

第9點


  閱卷室承辦人員應遵照法官批示及書記官具體指明之卷證範圍,影印後付與聲請人。

第10點


  閱卷室承辦人重製卷證付與被告時,應依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影抄錄及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計算金額覈實收費,並製發收據(如附件4)交其收執。

第11點


  閱卷室承辦人付與被告卷證影本時,應請被告於收迄欄簽名或蓋章(如附件1),並確實登載被告領取時日。聲請狀應交還書記官附卷備查。

第12點


  被告到院領取卷證影本,應出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得請其提出本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但被告在押或在監者,書記官得將卷證影本連同送達證書及收據二聯(矯正機關及聲請人各一聯),交法警送矯正機關轉被告收受及收款,或郵寄送達。法院應就轉送卷證影本及收、匯款相關事宜,與轄區矯正機關協調。

第13點


  被告得出具委任狀,委任三親等內親屬到院代為繳費或代領卷證影本。
  前項代理人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及與被告有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之證明。必要時,閱卷室承辦人得請代理人提出健保卡、駕照、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文件供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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