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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發布日期】108.01.09【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第3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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