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發布日期】108.01.09【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第3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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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發布日期】108.01.09【發布機關】
法務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刑事訴訟法第
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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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當事人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表:
第3條
當事人非居住於臺灣地區者,其在途期間之標準如下:
一、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者:當事人居住於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而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為訴訟行為者,其在途期間均為三十七日。
二、居住於國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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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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