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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發布日期】107.11.23【發布機關】科技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科學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之,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第3條


  徵購之建築物,得由管理局租售予合於本條例第五條第九條規定設置之單位。

第4條


  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徵購時,由管理局定期邀集建築物所有權人協議購買,協議不成時,依市價徵購。

第5條


  管理局為評議前條徵購補償價格,得成立科學園區私有建築物徵購價格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九人,由管理局聘請下列人員為委員,並由管理局副局長任召集人:
  一、管理局副局長一人。
  二、管理局徵購單位之組長一人。
  三、被徵購之園區事業所屬同業公會負責人一人。
  四、學者或專家二人。
  五、駐區銀行辦理不動產查估單位之主管一人。
  六、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被徵購建築物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副局(處)長及稅捐機關代表各一人。
  前項評議會之準備及紀錄等,由管理局派員兼辦之。

第6條


  徵購私有建築物之程序如下:
  一、由管理局將協議補償之估價表送請評議會評定之,評議會開會時,應 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列席陳述意見,陳述完畢應即退席。
  二、建築物現值經評議會評定後,即為該建築物之徵購價格,由管理局以 書面通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徵購。
  三、所有權人不服評議會評定之價格,得於接獲通知後十五日內申敘理由,請求管理局重新評定。
  四、建築物所有權人對評定價格無異議時,管理局依評定價格以書面通知 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並副知他項權利人,於文到二十日內領取價款,並 繳交所有權狀及有關證件,逾期不具領者,依法提存之。
  五、建築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由管理局於徵購價款內代為扣除,交與他 項權利人,將所餘價款交付建築物所有權人。
  六、價款發給完竣後,由管理局檢具有關證件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築物 權利變更登記。

第7條


  管理局辦理私有建築物之徵購所需經費,應由管理局作業基金編列預算辦理。其未及編列預算者,得由管理局先行籌款支付,俟次一年度補列預算。

第8條


  原土地租約於徵購補償價款發給完竣之日終止,原租用之土地由管理局逕行收回。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之第五條,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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