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海洋委員會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07.11.01【發布機關】海洋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稱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保育類海洋野生動物名錄之評估分類事項。
  二、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劃定、變更或廢止之認可事項。
  三、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遇有國家重大建設,在不影響野生動物生存原則下,其海域區內土地使用、收益方法之認可事項。
  四、其他有關海洋野生動物棲息環境保護、資源復育與保育之諮詢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海洋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遴聘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但政府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4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委員中指定聘兼之;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人至三人,就本會編制內人員派兼之,均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本委員會日常業務。

第5條


  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或專家學者列席並提供意見。
  第一項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6條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7條


  本委員會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本委員會不對外行文;其決議事項,以本會名義行之。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